CDT 档案卡标题:99条关于海棠文学案的常识作者:李宇琛发表日期:2025.6.3来源:微信公众号“李宇琛笑诞记”主题归类:远洋捕捞CDS收藏:公民馆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文|李宇琛1法律定义“淫秽”:它指具体描绘性行为、露骨宣扬色情,并以挑动性欲为主要目的的内容。海棠作品是否符合此定义,需要具体分析。2艺术价值是关键:作品即便包含色情描写,如果具有公认的艺术或科学价值,就不应被视为淫秽物品。耽美文学的艺术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3评价作品需看整体:不能仅因作品中存在局部露骨描写,就将其整体定性为淫秽。文学评论通常强调整体性。4艺术与色情并非互斥:一部作品可能同时具有艺术探索和色情元素。耽美作为一种文学形式,其艺术价值不应被轻易否定。5对“新事物”的法律适用需谨慎:网络文学、耽美题材等相对新兴的文化现象,在适用现有法律条文时,应避免简单套用,需考虑其特殊性。6小众审美值得考量:耽美文学主要吸引特定读者群体。其内容的“淫秽性”判断,应考虑到其传播范围和对社会大众的实际影响。7“淫秽”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历史上,许多曾被视为“淫秽”的作品,后世评价可能截然不同。对海棠作品的定性,也应有发展的眼光。8海棠作品的复杂性:成人内容不自动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淫秽物品”。需区分具有情节、人物和思想表达的文学创作与纯粹的色情制品。9法律面前,程序与实体并重:不仅要关注行为是否违法(实体问题),更要关注执法和司法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程序问题)。程序不正则实体难彰。10刑法“牟利”有特定含义:它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并实施了相关行为。海棠作者是否都符合此构成,需逐个认定。11“流量”不能等同个人牟利:兰州案中,将作者为平台带来的“网络流量”视为作者个人“牟利”,在刑法上缺乏直接依据,存在扩大解释的风险。12“为爱发电”与牟利目的:海棠平台上许多作者免费分享作品,其主观牟利意图不明显,甚至缺失。13微小获利应审慎对待:作者仅获得极少量打赏(如数枚虚拟币),是否构成刑法所要求的“情节”,值得深入研究。14旧标准不宜硬套新业态:基于传统出版或早期互联网环境制定的点击量、获利数额标准,可能不完全适用于海棠这类新兴网络文学平台。15区分不同牟利行为:个人写作获少量稿酬,与有组织地大规模制作、贩卖淫秽电子信息以牟取暴利,在性质和危害程度上存在本质区别。16管辖权必须合法:海棠文学城服务器在台湾,作者遍布内地各省。兰州警方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应有清晰、合法的法律依据。17跨省执法有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异地执行侦查措施,如传唤、拘留海棠作者,通常需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协作,并遵守法定程序。18程序公正是底线:从立案、传唤到审讯、取证,海棠作者所经历的每一个法律程序,都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其合法权利。19海棠案的证据难题:境外服务器的电子数据、网站显示的点击量等,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和认定,是案件的关键和难点。20警惕“趋利执法”倾向:如果执法行动的主要动机是地方财政“创收”或追求办案指标,而非维护法律秩序,则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21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所有海棠涉案作者都应被视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等诉讼权利。22权利保障不容忽视:侦查过程中,对海棠作者采取脱衣检查、长时间疲劳审讯、询问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等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个人权利。23“一刀切”处理不当:海棠案涉及作者众多,个体情况各异。不区分具体情节、涉案程度,“一批处理”的做法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4公民监督权的正当性:公众和媒体对兰州警方在海棠案中的执法行为提出疑问和批评,是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的体现。25刑罚适用需谦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定刑幅度跨度大,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应保持克制,避免过度重判。26罪责刑必须相适应:对海棠作者的刑罚,应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以及实际获利情况相匹配。27不同地区尺度不一引质疑:安徽绩溪与甘肃兰州对类似海棠作者的处理,在量刑标准和宽严尺度上似乎存在差异,引发对法律适用统一性的担忧。28评估社会危害性的复杂性:海棠作品在特定亚文化圈内传播,其社会危害性与向社会大众无差别传播淫秽物品相比,需要具体分析和评估。29高额罚金的合理性:部分海棠作者被要求缴纳远超其微薄稿费的罚金,其法律依据和合理性受到质疑。30公众朴素法感的失衡:许多人感觉,与一些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相比,海棠作者因写作面临的刑罚显得过重。31保护未成年人与成人创作的平衡:保护青少年是社会共识。但不能因此将所有涉及成人内容的创作都视为洪水猛兽,应寻求平衡点。32分级制度的缺失是症结:缺乏内容分级制度,使得对成人内容的管理往往陷入“一刀切”的困境。建立分级制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33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简单地惩罚和剥夺。34公共讨论的价值:对此类争议案件的公开讨论,有助于厘清法律边界,促进社会认知,并可能推动制度的改进。35“以刑代管”的风险:对于一些本可通过行政管理、行业自律或民事途径解决的问题,若轻易动用刑罚,可能导致“以刑代管”,过度刑事化。36执法者的专业素养: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职业伦理,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当言行或滥用权力。37保障嫌疑人合法权利:即使海棠作者的行为涉嫌违法,其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如辩护权、不受非法取证权等,必须得到保障。38“青少年保护”的合理边界:青少年保护是重要的社会议题,但不应成为压制一切成人表达和讨论的绝对理由。39司法解释的滞后性与修订需求:如果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司法解释制定年代久远,可能已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社会状况和技术发展,需要及时检讨和修订。40同情心与法治精神不矛盾:对海棠作者个人困境表达同情,与坚持法治原则、要求程序正义并行不悖。41追求实质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指法律条文的普适性,更包括弱势群体在司法过程中获得平等对待和公正程序的机会。42对公权力的审慎态度: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必须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对其行使保持警惕和监督,是现代公民的素养。43理解亚文化的多样性:社会对耽美等亚文化应持更开放和理解的态度,避免因不了解而产生偏见甚至敌意。44个案是法治的试金石:海棠这类争议性案件的处理,能检验一个社会法治的成色,并可能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45司法公正的基石作用: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负面影响可能深远。维护司法公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46文学虚构与现实行为的区分:文学作品中的情节和描写,即便大胆出格,也应与现实生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区别对待。47案件背后的深层问题:海棠案不仅是个别作者的遭遇,它也折射出当前社会在文化管理、法律适用、权力运行等方面存在的深层问题,值得反思。48淫秽物品的认定,需兼顾“诲淫性”与“无艺术价值”两个方面,缺一不可。49若作品形式整体露骨,即便声称有严肃主题,也可能因冒犯公众而被否定艺术价值。(罗翔观点,参考“天一案”)50刑法第363条对“牟利”的强调,意味着主观上的营利目的和客观上的获利行为,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51当有人认为“违法就是违法,国家不让就不行”时,需要认识到法律并非静止不变。法律的解释、适用以及其本身的合理性,都应在社会发展中不断接受检验和讨论。52免费写作,仅因“为平台带来流量”即被认定为“牟利”,这种逻辑挑战了传统刑法理论对“牟利”的理解,也可能导致打击面不当扩大。53“海棠”服务器在台湾,这一事实使得内地公安机关的管辖权问题更加突出和复杂,需要清晰的法律论证。54律师的早期介入和有效辩护,对保障海棠作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他们是法律天平上的重要砝码。55“西绪福斯的刑辩”等法律援助的出现,体现了法律共同体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社会责任感。56刑罚的配置,特别是针对淫秽物品犯罪的刑罚,其严厉程度应与社会发展和观念变迁相适应,避免过度惩罚,保持刑罚的谦抑性。57罗翔教授提出的多元主义惩罚根据(冒犯原则、禁止剥削、软家长主义),为理解淫秽物品规制提供了更全面的视角,超越了单一的法益理论。58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对于私密传播、小范围传播的“淫秽物品”,应与公然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的行为区别对待,避免对私人生活过度干预。59赵宏教授强调艺术自由的“少数人”属性,提醒我们不能简单以大众情感或道德标准来评判艺术作品,需要保护创作的探索空间。60陈碧教授对“天一案”的分析,指出即使作品被认定为“淫秽”,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具体评估,并结合宽严相济政策,影响最终量刑。61对于“黄文和小说分不清界限,还在这讨论文学”这类看法,需要指出其简单化倾向。文学作品可以承载复杂内容,包括成人元素,其艺术性不应因题材而被轻易否定。62有些文章认为,质疑执法程序和量刑标准就是为“违法者辩解”。这种观点混淆了维护程序正义与为具体行为背书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63另一些文章在讨论此案时,采用煽动性语言或进行无关的政治联想。这种方式偏离了法理探讨的轨道,无助于问题的理性解决。64案件中,年轻女性作者的悲惨遭遇(如被取消学籍、强制遣返),凸显了刑事案件对个人命运的巨大冲击,令人痛心。65如“世界是一个巨大的精神病院哈”等作者的自述,揭示了她们在创作背后的个人困境、情感寄托以及对文学改变命运的微弱期盼。66“敲下去的字,明天会不会变成铐手腕的家伙事儿了”,这句话形象地反映了在法律边界模糊、释法不一的情况下,创作者普遍存在的焦虑与不安。67法律界定“淫秽”,应避免由少数人或个别机构垄断解释权。鉴定程序应力求透明、专业,并接受司法审查。68即使作者因压力等原因承认写作内容“不当”,也不意味着其放弃了对程序公正和罪罚相当的合法权利主张。69公众在讨论中援引“金瓶梅”、“洛丽塔”等经典作品,意在说明对“淫秽”的判断具有历史相对性,今天的禁忌可能成为未来的研究对象。70将耽美文学简单等同于“儿童色情”或绝对的“精神鸦片”,是一种认知上的偏误和标签化行为,忽视了其在特定社群中的文化意义。71对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KPI导向”或“创收动机”的质疑,需要相关部门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回应,以消除公众疑虑。72“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培根)这句名言在本案讨论中被反复提及,警示我们司法公正对社会信任的极端重要性。73关于“三倍上缴”罚款的传闻,如果属实,其法律依据和是否符合比例原则都值得严重关注。74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与出版自由。对这些自由的限制,必须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75“远洋捕捞”这一标签的广泛使用,本身就带有对执法行为程序瑕疵和动机不纯的强烈质疑。76区分“文学作品中的性描写”与“纯粹以刺激性欲为目的的淫秽制品”,是案件审理中划分罪与非罪的关键。77办案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对当事人进行与案情无关的道德羞辱或隐私侵犯。78若现行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已明显滞后于社会现实(如关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考虑适时进行修订与调整。79不能因为平台(如海棠文学城)本身存在运营或内容上的争议,就简单推定所有在该平台发表作品的作者都具有同等的违法性。80任何刑事案件的处理,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被预设立场、舆论压力或行政指令所左右。81对“淫秽物品”的刑事规制,其根本目的应是维护社会善良风俗和保护未成年人,而非压制正常的文化创作和思想表达。82“办案人员似乎认为,即便文章不收费,也为网站带来了流量,属于网站整体牟利行为的一部分”——这种将间接贡献等同于直接刑事牟利的逻辑,在刑法上是危险且缺乏依据的。83当听到“家庭环境、经济状况等因素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这类说法时,虽然其本身有道理,但不应因此忽视案件中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正义、罪罚是否相当等核心问题。84律师提出“指望打无罪,没有一个本地律师会接这个案子”的观点,可能反映了部分地区的司法生态现实,但这不应成为当事人放弃追求公正和法律援助的理由。85有人认为“为她们发声,就是纵容这些人继续犯罪”。这种观点错误地将对程序正义、合理量刑的呼吁等同于为犯罪行为本身辩护,混淆了维护个体权利与认可违法行为。86援引“在美国涉及儿童色情处罚比国内更严”来论证本案处理的合理性,属于不当类比。本案主要涉及成人内容的创作,与直接的儿童色情问题性质不同,且法律体系和具体规定也存在差异。87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能够回应社会现实的复杂性,而非僵硬地适用条文。它需要在稳定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88公众对此案讨论的热度,反映了社会对创作自由、法律边界、公权力行使等议题的普遍关切和焦虑。89对海棠作者进行“羞辱式”提问,如“是不是没有男朋友才写这种东西”,不仅严重违背执法伦理,也与案件侦查本身无关。90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无疑将对未来类似网络创作行为的法律边界产生重要的示范效应,影响深远。91不能因为个人不喜欢某种文学题材(如耽美),就支持对其进行无限度的法律打压。文化的多样性需要得到尊重。92司法解释的制定与适用,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包括法律学者、创作者代表和广大公众,以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接受性。93“为爱发电”的创作行为,如果确实不涉及直接的、刑法意义上的牟利,其可罚性应远低于以牟利为主要目的的传播行为。94对法律的信仰不应是盲从:真正的法治精神,包含对法律本身的审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以及对个体权利的珍视。95任何公民,包括涉嫌犯罪的公民,其基本的人格尊严都应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得到尊重和保障。96此案也引发了对网络平台责任的深入思考。平台应如何有效规范自身内容,在保障创作自由的同时,避免法律风险,是一个重要课题。97“屠刀悬在头顶”,形象地描述了在法律界限不明晰、执法尺度不统一时,创作者群体所面临的普遍恐惧与不安。98“口袋罪”的警示:当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解释过于宽泛,易导致其成为“口袋罪”,随意入人于罪,需警惕此类倾向。99最终,我们期望的是一个既有明确法律秩序、又能容纳多元文化表达、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治社会。写于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