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宇琛历史的尘烟中,总有一些时刻,会以其独特的沉重,迫使我们停下匆匆的脚步,回望来路,审视当下,叩问未来。当2024年的晚风尚未吹散安徽绩溪办案的余波,2025年甘肃兰州警方一场声势浩大的跨省抓捕,便已将:数百名耽美小说的女性创作者们卷入名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律漩涡。她们,大多是二十几岁的年轻人,有的尚是在校攻读的学子,有的初涉职场满怀憧憬,她们以“海棠文学城”等台湾平台为一方小小的自留地,用键盘敲打出关于爱、欲望、人性与幻想的篇章,却未曾想,这些在她们看来不过是小众圈子的玩意儿,竟会引来冰冷的手铐和沉重的刑罚。这不仅仅是个案的堆砌,这是一面映照我们时代法治与文化观念冲突的镜子。它所折射出的是:当一部承载着旧日价值判断的法律,遭遇日新月异的网络生态与青年亚文化时,所产生的巨大张力与不适。它让我们不得不沉痛地追问:当我们沿用昨日的标尺来审判今日的创作者,那些被轻易判定为有罪的青春与才华,其背后所牺牲的,难道仅仅是她们个人的命运吗?不,那被无辜株连的,更是我们本应更加多元、包容,也因此更加充满生机与希望的未来。CDT 档案卡标题:审判海棠文学的法律停在过去,今天有罪的永远是未来作者:李宇琛发表日期:2025.6.2来源:微信公众号“李宇琛的笑诞记”主题归类:海棠文学城CDS收藏:公民馆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一、旧法之困:当“一万点击”与“二百篇文”遭遇流量时代此次事件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于2010年修订并降低部分门槛),为网络淫秽犯罪的入罪标准划定了具体的量化:指标。不妨让我们重温这些数字: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等达到200件以上,或者淫秽视频20部以上,淫秽音频100件以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1万次以上的;通过会员制传播,注册会员达到200人以上的;利用淫秽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费等,非法所得累计1万元以上的……满足任一条件,即可构成犯罪。而数量或数额达到上述标准5倍以上,即属“情节严重”,25倍以上则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也随之飙升,最高可至无期徒刑。这些标准诞生于中国互联网的:幼儿时代。2004年,中国网民数量尚不足1亿,博客方兴未艾,论坛是主流阵地,微信、微博远未出世。在那样一个信息相对稀缺、传播渠道相对有限的环境下,“一万次点击”或“二百篇文章”的确可能意味着相当广泛的传播和较大的社会影响。然而,时移世易。二十年后的今天,中国网民早已突破10亿,社交媒体成为日常,微信公众号文章阅读量过万者比比皆是,晋江文学城这样的网络文学平台,注册用户已近七千万,热门小说动辄百万、千万点击。在这样的背景下,再以“一万点击”或“二百篇文”作为入罪的门槛,无异于:用丈量溪流的尺子去度量江海。法律的滞后性在此暴露无遗。它使得许多在当下看来影响有限、甚至仅限于“圈地自萌”的网络创作,轻易便能触碰到犯罪的高压线。在海棠这类相对封闭的、需要特定途径访问的境外平台上,这些点击量更多是圈内读者的重复阅读和同好间的分享,其在全网范围内的实际影响力,远不能与当年“一万点击”所代表的社会穿透力同日而语。然而,僵硬的法律条文并不理会这些细微的差别,它:只认冰冷的数字。于是,我们看到,“远上白云间”因稿费收入逾百万(远超25万元“特别严重”标准数十倍),即便积极退赃184万元,仍被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4万元;“辞奺”未能足额退赔,则面临五年六个月的铁窗生涯。这些判决,严格来说,或许在法条的框架内有据可循,但其背后的合理性与时代适应性,却不能不令人深思:这刻舟求剑的司法荒诞。二、牟利的迷思:从“自己腰包”到“老板吆喝”的危险延伸如果说入罪门槛的滞后尚可归咎于立法更新的迟缓,那么兰州警方在“牟利”要件认定上的扩张解释,则更直接地触动了根本原则:罪刑法定。《刑法》第363条明确规定犯罪目的为“以牟利为目的”。传统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牟利”的理解,通常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通过该行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意图,并且客观上实施了追求这种利益的行为,无论最终是否实际获利或获利多少(后者影响量刑)。简言之,这钱,得是想往自己兜里揣的。然而,在兰州的“远洋捕捞”中,这一核心要件被令人不安地:放大了。据多位被传唤作者反映,即便她们的作品完全免费发布,本人分文未取,甚至连象征性的打赏都寥寥无几,警方依然认定其构成“牟利”。理由是:“给网站带来了流量,就算网站整体牟利的一部分”。这种逻辑,无异于宣布:只要你的作品客观上为平台吸引了眼球,增加了人气,帮助平台实现了其商业价值(无论这价值是否直接回馈于你),你就成了平台牟利链条上的一环,你就具备了牟利的属性,就应当承担“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刑事责任。这种解释的危险性不言而喻。它模糊了直接获利与间接贡献的界限,混淆了个人牟利与平台商业模式的关联。倘若此逻辑通行,那么,为商业网站撰写免费专栏的作者,若网站通过广告盈利,作者是否也算牟利?给逃税漏税的餐馆端盘子的服务员,是否也要为餐馆的牟利承担:连带罪责?这种无限延伸的“牟利”概念,几乎可以将任何与营利性组织发生关联的个体行为都置于共犯的嫌疑之下,从而将363条变成一个极易被滥用的:口袋罪。安徽绩溪的办案尚以作者的实际非法所得金额作为区分罪责、量刑轻重的主要依据。而兰州方面这种“不问收益多少,一律以‘牟利’论处”的做法,无疑是对刑法谦抑精神和罪责自负原则的巨大挑战。它使得那些纯粹出于热爱、“为爱发电”的创作者,也可能被一网打尽,与那些真正以制贩淫秽内容为业、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同罪论处。这种一刀切的粗暴,不仅有违法律的精准性,更可能错杀无辜,摧毁无数年轻人的创作热情与人生。三、个体之殇:冰冷法条下的血泪与呻吟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与跌宕的命运。当我们剥开“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律外壳,去审视那些被卷入风暴中心的年轻作者的个人遭遇时,我们更能感受到这种刺骨寒意来自:旧法新用。一位来自985名校的女生,在微博上用“世界是一个巨大的精神病院哈”这样的ID记录着日常。她刚刚收到国内顶尖大学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人生本该由此迈向新的高度。然而,就在她对未来充满憧憬之际,警察出现在她的校园,在众目睽睽之下将她带走,搜查宿舍。她哀求警方不要惊动父母,但学校为了所谓的“声誉”,不仅通知了家长:更强制她放弃保研资格、退学回家。那一刻,“脸都丢尽了”的屈辱与对前途尽毁的绝望,让她刻骨铭心。她的人生轨迹,因为几篇或许稚嫩、或许大胆的网络小说,被硬生生掰向了:深渊。另一位笔名为“记得披马甲”的20岁应届毕业生,在“兰州一日游”后,记录下自己的迷茫与困境。她写作一年多,总共获利2.13万元,这个数字被精确地计入了她的罪证。为了筹措可能面临的高额罚金,她不得不变卖自己平板电脑和游戏账号,最窘迫时身上仅剩:三百余元。她在文字中哀叹:我今年毕业,我才二十,我那么年轻,又烂掉得太早。这泣血的自白,道出了多少年轻创作者在遭遇突如其来的法律打击后的无助与凄惶。还有作者回忆被捕当日的场景:大庭广众下上车,忍着羞耻在陌生人面前脱光验身,套印有字的马甲拍照存档…坐在椅子上怕得直发抖、心脏狂跳。回到家中,深夜听到父母在隔壁房间为她担忧而发出的叹息,她只能“咬着枕头不敢出声,再度泪流不止”。这些细节,将法律程序的冰冷与个体承受的创伤赤裸裸地展现在我们面前:她们并非穷凶极恶的罪犯。她们只是在网络的一隅,用文字编织着自己或他人眼中关于爱与欲望的故事。即使她们触碰了法律的边界,但法律的回应,是否也应保有最起码的温情与比例原则,比如:兰州警方真的有必要脱光她的衣服验身吗?这些年轻的生命,她们的“罪行”究竟对社会造成了何等严重的、不可挽回的损害,以至于需要动用如此严厉的刑罚,剥夺她们的自由、学业、名誉乃至对未来的希望?当法律的铁拳落下,我们是否也应反思,这重拳之下,除了惩戒,是否也碾碎了本应被珍视的创造力与个体尊严?四、模糊的界限:何为“淫秽”?谁来定义艺术价值?《刑法》第367条在定义“淫秽物品”时,留下了一个重要的但书:“包含色情内容但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认为是淫秽物品”。这无疑为文学创作保留了一定的探索空间,承认了情色描写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淫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往往因“艺术价值”认定的主观性与标准缺失而:形同虚设。文学创作,尤其是涉及情爱与欲望的网络文学,其与法律所禁止的“淫秽物品”之间,本就存在一条模糊且充满争议的界线。许多耽美小说,固然包含一定程度的露骨成人情节,但其核心往往是完整的故事架构、鲜明的人物塑造和复杂的情感表达。支持者认为,它们应被视为一种文学类型,承载着作者的思考与读者的情感寄托,不应简单粗暴地以“淫秽”论处。反对者则可能放大其中的性爱描写,认为其主要功能是感官刺激,具有“诲淫诲盗”的负面影响。那么,究竟何为“满足感官刺激、诲淫诲盗”的淫秽内容,何为“有情节人物、有思想表达”的文学创作?一部作品,是因其题材敏感(如同性之爱),还是因其描写直白,就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淫秽物品”?这些问题,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并无明确、可操作的答案,往往取决于鉴定人员和司法官员的个人认知、道德观念乃至对特定亚文化的理解程度,现实往往主要由:警方认定。这就导致了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淫秽”认定尺度的不统一。据称,绩溪方面在办案时,尚会考虑作品的情节完整性与作者的盈利程度。而兰州方面,则几乎只要小说中存在R18(成人级)情节,便:一律认定为淫秽并采取刑事措施。这种标准的不一致,不仅加剧了创作者群体的不安全感与恐慌,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鉴定权力是否被滥用的担忧。说你脏,你便脏了,辩也无用;说你捞钱,给网站来了点击率也算你的功劳;说要管你,哪怕你在天边,也能把你揪回来。这句评论形象地描绘了当前淫秽认定标准弹性过大、易被执法者“任人揉捏”的困境。“天一案”中,其辩护律师就曾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人资质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其未能客观、中立地评估作品的文学性。如果“艺术价值”的认定,仅仅依赖于少数并非文学专业出身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那么刑法第367条的但书规定,又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平衡与保护作用?更值得警惕的是,对同性题材的偏见可能进一步扭曲“淫秽”的认定。耽美小说以男性同性爱情为主题,尽管在中国同性恋本身并不违法,但涉及同性性爱描写的作品,在审查中往往比异性恋题材更容易被贴上“淫秽”、“变态”、“不堪入目”的标签。这种不成比例的对待,无疑反映出执法层面和社会观念中对性少数群体的潜在歧视。如果法律的适用因题材而异,那么其公正性又从何谈起?五、失衡的天平:写小说与真伤害的错位刑罚法律的公正,不仅体现在程序的正当,更体现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实质正义。然而,在此次及类似的网络文学案件中,一个反复引发公众质疑与不平的现象,便是刑罚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严重失衡——通俗地说,就是:“写小说比强奸判得还重”。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法原意,在于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保护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的侵蚀。然而,网络文学作品,尤其是那些在特定同好圈子内付费阅读的成人向小说,其社会危害性究竟有多大,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这些作品多为虚构,其读者多为有辨识能力的成年人,他们自愿付费阅读,并未感到自己是“受害者”。一位海棠读者曾发出这样的质问:“警察和法官可以替我们读者‘受害’吗?一场除了被告,无人受害的犯罪,到底是一种怎样的罪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在现实中对他人的身体、精神造成直接且严重伤害的犯罪行为,如部分强奸、猥亵儿童案件,其最终量刑:有时竟轻于这些因文字获罪的作者。根据《刑法》规定,强奸妇女一般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而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则更低。司法实践中,不乏强奸案犯仅获刑三、五年,甚至更短的案例。上海企业家王振华猥亵九岁女童案,最终仅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便曾引发舆论对“量刑过轻”的强烈批评。当公众看到,一个通过文字虚构故事的年轻女性,可能因为几十万的稿费收入而面临三至五年的牢狱之灾,甚至如“天一案”般获刑十年以上;而一个实施了真实性侵害的罪犯,却可能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这种强烈的反差,如何不让人们对司法的价值取向产生困惑与质疑?这种重物(淫秽物品)轻人(人身权利)的量刑倾向,是否偏离了刑法保护核心法益的初衷?诚然,简单对比不同罪名的刑期或许有失偏颇,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情节。但当一种现象反复出现,并持续引发公众相似的负面观感时,我们就不能不正视其背后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问题。刑罚的轻重,本应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所侵害法益的重要性成正比。如果一部法律或其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导致了对相对轻微行为的过度惩罚,而对更严重罪行反而显得宽容,那么,这法律的公正性与威慑力,都将大打折扣。六、远洋捕捞的阴影:跨省执法、罚款创收与程序正义的拷问兰州警方此次大规模、跨省抓捕网络作者的行动,被网友形象地冠以“远洋捕捞”之名。这个略带戏谑的称谓,不仅指涉其执法范围之广、行动之突然,更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公众对其执法动机与程序正当性的疑虑。首先是管辖权问题。海棠文学城服务器设在台湾,作者与读者遍布全国乃至海外:兰州警方依据何种管辖原则(属地、属人,还是网络犯罪的特殊管辖规则)对全国各地的作者行使侦查权与抓捕权,其法律依据并不十分清晰明确。在缺乏统一、细致的司法解释指引下,如此大范围的异地侦办,其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难免受到质疑。这并非否认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而是强调在行使管辖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地方公安机关各自为战、争抢案件,甚至出现“管辖权洼地”被滥用的情况。其次,是创收动机的疑云。所谓“远洋捕捞”,最初多用于形容某些地方执法部门跨区域针对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通过高额罚款来充实地方财政的行为。此次海棠作者案中,高额的罚金(通常为非法所得的一倍至五倍,甚至更高),以及作者们为减轻刑罚而不得不变卖财物、四处筹款退缴“非法所得”的窘境,使得这种逐利执法的猜测不胫而走。安徽绩溪,作为前期办案地,其2023年罚没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曾高达:11.53%。位列:宣城市第一、安徽省第六,远超全国及全省平均水平。巧合的是,绩溪案判决公布后不久,绩溪县宣布启动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引来网友“机场名曰海棠”的揶揄。我们无意对这些现象做简单粗暴的因果联系,但当执法行为与地方财政利益之间存在如此明显的关联可能性时,公众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人民日报》旗下人民网曾发表评论《“远洋捕捞”式违规执法的黑手必须斩断》,痛陈此类行为对营商环境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尽管该评论主要针对经济领域,但其所揭示的滥用执法权、以罚代管、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在其他领域的执法中同样值得警惕:如果扫黄打非的执法行动,客观上变成了地方创收的手段,那么其正当性与公信力何存?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基石。无论是管辖权的明确,还是取证程序的合法(特别是涉及境外服务器数据时),抑或是对被追诉者各项诉讼权利的保障,都应是执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为了效率或政绩而牺牲程序正义的做法,最终都将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七、改革的呼声:让法律回归理性与时代的轨道面对这场席卷网络文学界的风暴,法律界、学术界以及社会各界并未失语。相反,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正在展开,改革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多位法律专业人士与学者指出,现行关于网络淫秽物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其数量与金额标准已严重滞后于时代发展,应大幅提高,使其与当前的社会经济水平和网络传播现实相适应:与时俱进。特别是点击率等标准,在流量爆炸的今天几乎已失去衡量“严重情节”的意义。量刑幅度也应重新审视,使其与行为的真实社会危害性相匹配,避免罚不当罪。针对兰州警方对“牟利”的扩张解释,法律界普遍呼吁回归刑法原意,严格限定“牟利”为行为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与行为,防止将平台获益等同于作者牟利,杜绝口袋罪的滥用。有必要明确管辖顺位,防止地方争抢案源或“钓鱼执法”。严格规范异地办案程序,保障被追诉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有必要改革当前单一依赖公安机关或其委托机构进行“淫秽物品鉴定”的做法。考虑建立由法律、文学、社会学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独立评议机制,对涉案作品的文学性、艺术性及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评估,为司法裁判提供更客观、中立的参考。有必要对不同类型、不同情节的涉淫秽内容行为进行区分处理。例如,对于确有文学艺术价值的作品,应依法豁免;对于非以牟利为主要目的、影响范围有限、未对未成年人造成直接侵害的个人创作行为,可更多考虑适用行政处罚、教育训诫等非刑罚手段。刑罚应聚焦于那些真正有组织、大规模、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且对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保护构成严重威胁的恶性犯罪。在坚持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时,也应为文学艺术创作保留必要的探索空间与表达自由。一味的封堵与严打,可能扼杀创新活力,导致文化生态的板结与凋零。令人欣慰的是,面对这些年轻作者的困境,社会并未袖手旁观。2025年6月,由多名京沪刑辩律师组成的志愿团队通过公众号“西绪福斯的刑辩”公开发声,表示关注到“兰州远洋捕捞海棠作者”事件,并决定为符合条件的涉案作者及家属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结语:让法律的指针指向未来,而非定格过去审判海棠作者的法律停在过去,今天有罪的永远是未来。这不仅是一个令人忧虑的判断,更是一声沉痛的警示。当一部法律及其解释,因其滞后于时代发展,而演变为压制创作活力、制造个体悲剧的工具时,我们每一个珍视法治与文化繁荣的人,都不能无动于衷。这场风暴中的年轻作者们,她们或许在探索表达的边界时有所失当,或许在追求“圈地自萌”的快乐时忽略了现实的法律风险。但她们的遭遇,更深层地揭示了我们法律体系在面对新兴文化现象时的捉襟见肘与适应不良。如果法律的进步迟缓,如果执法的天平失衡,如果艺术价值的认定权被随意把握,那么,受损的将不仅仅是这些个体的命运,更是整个社会文化创新与思想活力的源泉:我们期待,这场风波能够成为一个契机,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刻反思与及时修订。让法律的指针不再固执地指向泛黄的故纸堆,而是校准到飞速发展的时代轨道上来。让“淫秽”的界定更加清晰、科学,让“牟利”的追问回归其应有的审慎,让执法的程序更加公正、透明,让刑罚的适用真正体现宽严相济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我们期待一个更加包容、理性、多元的文化环境。在这个环境中,文学艺术的探索能够拥有更广阔的空间,年轻人的创作热情能够得到呵护与鼓励,而不是在战战兢兢中担心自己的文字会成为未来罪愆的伏笔:唯有如此,我们才能避免让今天的审判,无辜地断送了本应属于明天的无限可能。因为,一个真正强大而自信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能够容纳并激发多元创造力的社会。而法律,则应是守护这种创造力的坚固堤坝,而非扼杀其生机的冰冷锁链。让法治的光辉既照亮秩序的基石,是我们在这个时代对未来的真正责任。写于202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