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想过一个图省事的“小动作”可能酿成多方悲剧?捡来一块“挡门砖”结果绊倒邻居被诉至法院赔偿13万余元…… 案情简介 被告彭某与原告丁某是同小区同栋楼的邻居某日,彭某为方便家人出门将闲置在入户大厅角落的一块红砖放置在该楼栋的入户门前以保持入户门敞开而后,彭某径直离开图为事发现场监控。谁料,随着入户门自行慢慢关闭红砖被拖至入户门处导致丁某打开入户门时被砖块绊倒在地图为事发现场监控。丁某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并住院治疗一个月经鉴定丁某左三踝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构成十级伤残丁某认为,彭某存在侵权行为而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要求彭某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物业公司积极协助丁某就医并主动找到彭某,组织各方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丁某遂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承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该楼栋的入户门系业主日常出行通道彭某为方便进出对其放置在入户门处的障碍物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丁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尽管有协助丁某就医并组织调解的行为但其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巡查清理入户门处的障碍物以消除隐患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谨慎注意地面情况存在疏忽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经认定丁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彭某、物业公司、丁某分别承担70%、10%、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张辉认为守护“家门口”公共区域安全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民事主体在公共区域内实施行为时应当充分预见其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不得以行为“事小”或“无主观故意”为由主张免责而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人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管理区域进行常态化的巡查与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动态变化中的安全隐患此外,公民在公共区域活动时也需保持必要的观察与谨慎来源:中国普法、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周蕤,通讯员:梁伟谊)本期编辑:胡程远、方梓祎觉得好看,请点这里↓↓↓ 阅读原文 文章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