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邵秀珮的證詞違反公務員的常識

Wait 5 sec.

Newtalk新聞 一、邵秀珮在地方法院的證詞台北地方法院於京華城容積率一案,在週四(5/29)傳喚當時任都委會的執行秘書邵琇珮作證。邵琇珮於去年認罪而在此次的合議庭上,邵琇珮作證說,「市長的決定,基本上公務員都會服從。」檢察官又問:「同仁若不配合,會不會被不利對待?」邵琇珮則說「這跟案情無關吧。」拒絕回答。對於為何認罪,邵琇珮認為是自己「思慮不周」,面對爭議案件應用通案處理,個案一定會涉及公平性或社會期待,回過頭來看就是思慮不周。二、面對長官違反的命令,法律怎麼規定?上述邵琇珮的作證其實是有大問題的。這可以由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員保障法之規定看出。對於長官的違法命令,公務員應該如何對處呢?這可以分幾個部分來看,第一、長官的命令違法,而如果該命令是違反刑事法的時候,公務員沒有服從的義務。第二、如果長官的命令是違反刑事法以外的法律時,公務員有報告的義務,而如果長官認為沒有違法,而且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公務員有服從的義務,因此所產生的責任由長官負責。第三、長官的命令是違反刑事法以外的法律時,公務員有報告的義務,而如果長官認為沒有違法,但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公務員得請求長官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長官撤回其命令。第四、長官的命令是違反刑事法的法律時,務員也要履行第二與第三的程序。三、邵秀佩應該是京華城案的共犯邵琇珮作證說,「市長的決定,基本上公務員都會服從。」這是非常錯誤的,因為上述的規定已經說明,公務員有義務對長官違法的命令採取一定的態度與作為,所謂公務員都會服從其實已表示公務員觸犯了法律。德國已有許多判例認為當公務員接受長官命令任意殺害無罪的人時,不能以長官之命令為藉口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所以邵琇珮是明知柯文哲違法而主動配合。依照邵秀珮的證詞,似乎柯文哲並沒有對其施壓。如果是這樣子的話,那就表示邵秀珮是依己願配合柯文哲的違法作為,這顯然證明了邵秀珮是京華城案的共犯。附錄一、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二、公務員保障法第16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第 17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作者:張正修/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延伸閱讀:專論》台灣2024年之GDP成長率為4.84% 2025年GDP成長率預測為3.10%   專論》Francis Fukuyama說:川普無法讓體力勞動重回美國專論》 在中國私立學校為什麼被關閉呢? 黃國昌新北投火車站前嗆罷免 吳思瑤:那是我政績 也被柯文哲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