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歡迎法庭對黃之鋒作出重判,顯示法庭確定相關罪行重大。李桂華說,黃之鋒未成年已經參與社運,18歲開始涉及不同罪行,包括觸犯國安法等,形容他是犯案纍纍,當中包括在2019年6月的包圍警總事件,黃之鋒是以組織及煽動者身份被控告。李桂華又說,各項事件反映黃之鋒是不願意守法的人,法庭亦不放在眼內。李桂華希望黃之鋒在餘下於監獄的日子,繼續反省自己對國家及香港做過的錯事和壞事,培養守法精神,及好好認識國家。編輯:譚佩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