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被拐妇女被判重婚罪,人贩子却因“过追诉期”脱身,三十余年后案件申诉迎来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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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 刘思维 实习生 邓子铭 编辑 杨海 校对 杨利6月23日,被判重婚罪后申诉三十余年的郭小玲终于迎来新的拐点——山东省检察院受理了她的申诉。上个月,她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和她一起申诉的是曾告她重婚的原配丈夫任金明。▲郭小玲、任金明近照,两人已于2014年离婚,因为申诉又坐在一起。受访者供图CDT 档案卡标题:被拐妇女被判重婚罪,人贩子却因“过追诉期”脱身,三十余年后案件申诉迎来转机作者:新京报记者发表日期:2026.6.26来源:微信公众号-新京报主题归类:拐卖妇女CDS收藏:公民馆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1988年6月,甘肃灵台县已婚妇女郭小玲被人贩子拐卖到山东临清县,被买家李金玲以2000元“买下”后,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半年后,郭的丈夫任金明通过刑事自诉渠道,起诉郭小玲和李金玲重婚。两审法院终审判决,郭李二人均犯重婚罪,郭小玲判一缓二,未获实刑,李金玲被判实刑6个月。判决书显示:法院多次告知二人婚姻系非法,多次规劝郭回原籍,但郭“拒不与原夫和好”,仍与李金玲共同生活。作为胜诉的一方,任金明却不服判决。此后三十余年,任金明、郭小玲不断申诉,希望法院改判郭小玲无罪。终审判决生效4个月后,郭小玲被任金明等人接回家,此后二人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儿一女。当年的一份司法文件规定,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但2015年、2016年,申诉分别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拐卖妇女被判重婚罪的案件鲜有发生。被拐卖的郭小玲获罪判刑,而拐卖她的两个人贩子却未受到法律制裁。公安机关曾对拐卖案立案侦查,但因二人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撤销了案件。新京报记者采访的刑法学者认为,该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仍具争论空间。被拐妇女被判重婚罪1989年10月5日上午10点,一起刑事自诉重婚案件在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任金明起诉自己的妻子和她“现在的丈夫”重婚。1988年6月,新婚不到半年的郭小玲,因丈夫任金明去兰州打工,独自外出赶当地的物资交流会。在集市上,一个外地游商以100元的报酬请她去四川搬货,骗她离开家乡,上了火车。她们没去四川。郭小玲告诉新京报记者,她在火车上反应过来时,受到了人贩子的威胁,不敢作声。最终,人贩子带着郭小玲来到了山东临清的一个村子。当天,她被关进了一间屋子,隔天被带到李金玲家里。根据案卷材料,李金玲花2000元从人贩子匡华英、陈佑财夫妇手里“买下”郭小玲。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1989年2月,被拐8个月后,郭小玲在李家生下一名女婴。郭小玲称,自己被拐之后没两天就发现已经怀孕,按月份算,孩子是她和任金明的。开庭次日,法院就作出了判决,1989年10月,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小玲构成重婚罪,刑期一年,缓刑两年;李金玲也因重婚罪被判实刑6个月;法院还解除了两名被告人的婚姻关系。原告胜诉,但任金明却不服判决,立即提出上诉。根据上诉书,任金明认为“郭小玲虽已构成重婚罪,但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应当按受害人送回原籍。”任金明还希望法官判被告人赔偿自己在寻妻过程中的损失约1100元。新京报记者梳理案卷发现,任金明起诉妻子的动机较为复杂,包括夺回妻子、向岳父交人、查明郭被拐的事实经过、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等。除此之外,他还怀着一种报复心理。在案卷所载的多封任金明写给司法机关的刑事诉状和信件中,均有表达对郭晓玲离家与他人生活的怨恨,并多次请求法院查处郭、李二人,为他所受伤害付出代价。郭小玲失踪后很长一段时间,她的娘家和夫家互相猜忌、向对方要人,甚至爆发了激烈的冲突。案卷中一封郭小玲父亲写给女婿的信中写道:“我女孩死我要见尸、生我要见人。”在任金明看来,自己花了1200元彩礼把郭娶回家,新婚半年,妻子就不见了,自己是最大的受害者。发现郭小玲失踪后,任金明辞去工作,半年间他到过陕甘宁三省的35个村镇寻妻,花费3千余元,但均无消息。任金明的询问笔录显示,1989年3月,他在岳父家发现了当年1月从山东临清李金玲家寄来的信,这才得知妻子已经和李金玲结婚,于是认为岳父岳母和他人串通,把妻子又嫁给了别人。任金明告诉新京报,这之后,他联系甘肃灵台和山东临清两地公安,想把妻子带回来,但没有得到回应。于是他根据信上地址去妻子所在的村外打听,但因听不懂山东方言,也不敢贸然行事,只能返回甘肃老家。1989年1月开始,任金明持续给临清市法院写刑事诉讼状,通过刑事自诉渠道,起诉郭李二人重婚。根据郭小玲和任金明的说法,重婚案一审开庭前几日,二人在法院里匆匆见了一面,有过简短交流。任金明这时才知道妻子是被拐卖了,但当时二人很快就被分开,他依然不知道妻子是被谁拐卖的,是否愿意回家。案件开庭前,任金明收到了郭小玲起诉离婚的诉状,他写了一份答辩状,表明自己拒绝离婚,他强调了自己的诉求:“强烈要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将罪犯(郭小玲)押解回娘家”。任金明上诉后,1989年11月,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了原判。罪与非罪一审判决后,正处于哺乳期的郭小玲又在李金玲家生活了半年,直到1990年3月,才被家人和甘肃当地一名村干部从临清市法院接回原籍,她在李家产下的女婴则一直留在临清长大成人,2009年郭小玲才回到临清与大女儿相认。此后,郭小玲和任金明一起生活,并生育了一儿一女。因为失踪后夫家和娘家的关系彻底破裂,再加上村里人对她被拐卖后重婚、生女一事有很多风言风语,这对夫妇只好带着孩子背井离乡,在咸阳、西安等地辗转,做小吃生意谋生。▲郭小玲回归家庭后,和任金明育有一双儿女。受访者供图儿子任飞说,自己和妹妹从小在不同城市的学校借读,刚熟悉一个环境就要转学。妈妈脾气不好,发起脾气会无缘无故拿菜刀砍人,他只能拼命往前跑。在谋生之余,郭小玲和任金明持续申诉,诉求为:改判郭小玲无罪,赔偿任金明的经济损失。根据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2013年废止,以下简称《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解答》),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2015年7月、2016年3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驳回了他们的申诉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法院明确告知郭小玲及李金玲之间婚姻系非法婚姻,不应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尤其在刑事已立案后,再次告知郭小玲与李金玲的婚姻非法,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明显是故意违法,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是对郭小玲、李金玲故意违法行为的处罚,该行为不适用《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解答》。一审判决显示,法院审理查明,郭小玲以和丈夫的婚姻是父母包办为由,“拒不与原夫和好”。主要事实依据是郭小玲和李金玲的3次讯问笔录,李金玲所在村大队会计的询问笔录和一审开庭的刑事审判笔录。以上证据都有被讯(询)问人的签名和指印。郭小玲在每一次讯问笔录中均拒绝和任金明回家:“我就和李金玲在一块过了,我死也不回去,就是坐监也不回去。”一审开庭的刑事审判笔录显示,郭小玲说:“就是解除与任的婚姻,我也不回去,与任结婚后,什么东西也没有了,任家欺骗了我。”新京报记者向郭小玲求证当年是否有过笔录中的说法,是否签过名、摁过指印,郭小玲称“时间太长记不清了。”她告诉新京报记者:“我没有不回去的想法,我做梦都想回甘肃。”郭小玲补充,她在李家起初被“关起来,全家看着”,后来她趁人不备,曾两次逃跑,但都被抓回来毒打、威胁。郭小玲解释,当时她害怕跟任金明单独回去,是因为两人庭审前在法庭的安排下见面,任金明情绪激动,带了刀子,“我以为他要杀了我。”任金明向新京报记者确认了他当时带刀子的事实,但“是为了防身,后来被法庭没收”。郭小玲和任金明曾向聊城市检察院申诉,申诉理由为:“宁愿坐牢,不回甘肃与丈夫复婚的供述系编造的,且未当庭质证,不应采信,采信证据是错误的。”2025年12月聊城市检察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经查,郭小玲供述多次表示不愿回原籍,且在庭审时亦明确表示不回原籍,讯问笔录、庭审笔录均有本人签字确认,经庭审质证,予以采信,符合规定,故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2026年5月,郭小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请求改判自己无罪。郭小玲的申诉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亮表示,郭小玲是在被买家控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迫重婚,不具有主观故意,因此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且《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解答》规定中没有补充例外情况,因此,凡“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均应适用其规定“不以重婚论处”,本案也不例外。郭小玲的另一位申诉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鹏告诉新京报,当年的案件材料中并未提到《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解答》的相关规定。“很可能当年地方的办案人员不清楚有配偶的被拐卖妇女不以重婚论处这条政策。”▲任飞对照父母结婚时的登记照,为父母创作了一幅年轻时的画像。受访者供图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郭小玲的行为形式上属于重婚,但不构成重婚罪。首先该案事实是否查实存疑。案卷材料显示:郭小玲被告知婚姻非法的情况下,表示“追究刑事责任我也不回去。”“她当时是否受到收买人的控制、威胁?这不一定是显性的,比如把她锁起来,有没有受到隐性的、精神上的控制?有没有言语上的威胁,导致她不敢走?这些情况仅凭被拐妇女的笔录是看不出来的。”陈爱武解释。此外,陈爱武认为,郭小玲首先是被拐卖的妇女,属于受害者,刑法具有谦抑性,从立法精神上来说是惩治犯罪、保护受害者的,本案的司法机关对刑法的解释过于严苛,与立法精神相悖。正因如此,《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解答》才会规定“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认为,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不应该由被告人事后的反应判断,比如事后是否愿意和原夫和好、是否选择买家生活,而是应该关注重婚时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她是主动、自愿与买家结婚的吗?还是在欺骗、强迫的情况下与之结婚。陈碧表示,郭小玲重婚案案发时《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解答》仍在生效期内,因此本案应适用其规定。人贩子为何没有被追责?除了希望改判郭小玲无罪,郭小玲、任金明二人多年来不断控告,希望追究人贩子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婚案案卷中问询笔录,拐卖郭小玲的人贩子,还将一名未成年女性卖给同村一个村民做妻子。郭任二人不断多次到临清、灵台两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两名人贩拐卖妇女罪,以及买主李金玲犯收买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一份2016年甘肃灵台县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显示,灵台县公安局在1990年5月受理了郭小玲被拐卖案,“经侦查,拐卖案件不成立。”▲2026年夏天,为了申诉,郭小玲和任金明又并肩而行。受访者供图在郭小玲任金明二人的不断控告下,2012年6月,山东临清市公安局以拐卖案对两名人贩子立案侦查,但三年后,公安因二人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决定撤销案件。同年,临清市人民法院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驳回了他们的自诉请求。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二人对三名被告人的控告,已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二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们在法定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过控告,也没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解释,对于公诉案件,公安和法院认为郭小玲案超过追诉时效,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发生在1997年新刑法正式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在追诉时效延长的认定上,应适用1979年颁布的旧刑法。而旧刑法仅规定嫌疑人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潜逃,才可以无限期追责,并没有新刑法规定的受害者报案、公安未立案就能永久追诉的条款。根据1979年修订的旧刑法,拐卖人口罪,情节严重的,追诉时长最高为15年,也就是说,人贩子拐卖郭小玲的时间是1988年,追诉期到2003年届满。按照这种理解方式,2012年,该案立案时确已过追诉期。但接下来几年,两个专项规范性文件陆续发布,对上述司法解释做出了进一步解读,拓宽了旧案追诉时效延长的适用边界。201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显示,对1997年前发生的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在1997年后刑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控告,应当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019年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也有相应规定。陈碧认为,人贩子的犯罪行为虽然是1997年之前发生,但依据上述两个司法文件,从理论上说,郭小玲及其家属只要在1997年之后、2003年之前提出过控告,就应当适用新刑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是否提出过控告,在公诉案件中由公检法机关提供证据,比在自诉案件中让被害人自行提供证据更为合理。6月23日,郭小玲的申诉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朋乐告诉新京报记者,山东省检察院受理了郭小玲重婚案的申诉。值班编辑 王丹妮 康嘻嘻公然侮辱张桂梅校长、恶意挑起地域歧视、制造男女对立情绪,黎某某被行拘东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兰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同济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等,宣布扩招滴滴出行App更名最近微信改版经常有读者朋友错过推送星标“新京报”及时接收最新最热的推文点击“在看”,分享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