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如何认定?两高发布解读

Wait 5 sec.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图片来自IC photo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入罪门槛提高、民企内部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等不乏争议的问题,“两高”联合发布的解读文章也作出回应文|财新 单玉晓被称为“最严反腐新规”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详见《财新周刊》封面报道:《反腐法网再织密》)针对腐败犯罪手段翻新变异,利益输送市场化、期权化增多的情况,《解释(二)》对认定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作出规定,即“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具体应如何认定?最高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近日刊载“《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此给出权威解读。该文作者为马岩、何东青、吴峤滨、陈鹏展及李聪明。公开资料显示,马岩是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何东青是该庭副庭长。吴峤滨是最高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鹏展是最高法院审判员,李聪明是最高检察院检察官。针对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的认定规则,前述文章表示,在适用《解释(二)》时应重点把握两点。……全文共2222字新会员订阅即读全文。已订阅会员直接读。 阅读原文 文章原文 平台地址:http://www.jintiankansha.me/t/lvHEgE0t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