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T编者按:该文原文已被删除,CDT转自“鼎盛中华论坛”。今年年初,青岛一位在读研究生小兔,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了一封建议信。这封信的主题,是《关于在司法审判中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与性别认同歧视原则的法律适用建议》。简单说,小兔希望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能够更清楚地看见性少数群体在现实生活中遭遇的不合理歧视:因为性倾向被侮辱、被诽谤;因为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在工作中被差别对待;因为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让学生在校园中承受欺凌与伤害。这不是一个宏大的口号,而是许多性少数真实生活里的处境。是基于保障民生的合理建议。小兔的积极努力收到了积极回应。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来信。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出函复。5月9日,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显示事项已办结。在这份(2026)法信字第80029号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明确写道:小兔所提的意见建议“很有价值”,并表示这些建议与人民法院近年来通过相关案件和典型案例形成的裁判规则“高度一致”。对很多性少数朋友和家人来说,这是一段值得认真研读、也值得被记住的文字。这份答复说了什么?高院回复原文:CDT 档案卡标题:一封来自性少数研究生的建议信,收到最高法研究室的正式答复作者:出色小编发表日期:2026.5.20来源:出色伙伴主题归类:LGBTQCDS收藏:公民馆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根据小兔收到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提到,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已经体现出对性少数群体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的态度,并概括了三个重要方向。第一,公开侮辱、诽谤他人的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可能构成侵害人格权。答复中提到,在“中国同性恋矫正治疗”第一案中,生效裁判明确“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这句话对许多性少数和他们的家人来说,并不陌生,但它从司法裁判中出现,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告诉我们:同性恋不是病。不是需要被“矫正”的错误。不是可以被羞辱、被贬低、被治疗的理由。第二,在招聘、录用、调岗、解雇中,因为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而差别对待,可能构成就业歧视。答复中特别提到,国内首例跨性别就业歧视案中,判决书首次出现了“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等概念。这意味着,一个人在职场中不应因为自己是谁、如何表达自己,就被剥夺平等就业的机会。第三,学校如果因为学生的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实施不当惩戒,或者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校园欺凌,也可能依法承担责任。答复中提到,张某等与合肥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学校对一名自杀的同性恋学生未能采取适当心理干预措施,而是简单要求家长带回,最终判令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提醒我们:校园不是可以忽视伤害的地方。学生的尊严、自由和生命安全,应当被认真保护。它份回函的意义在哪里?我们需要非常清楚地说:这份答复不是一部新的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它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歧视会一夜之间消失,也不意味着每一个性少数遭遇不公时,都能立刻获得容易、顺利、低成本的救济。但它依然重要。因为它以非常明确的语言表达了一个方向:任何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不合理歧视,都是法律不应允许的。这对性少数社群来说,是一种确认。对家人来说,是一种提醒。对学校、用人单位、社会机构来说,也是一种边界。它告诉我们,性少数权益并不是“特殊要求”,而是人格尊严、平等就业、校园安全、生命健康这些基本权利的一部分。这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在答复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表示,未来会持续梳理全国法院涉性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件,总结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并适时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予以明确,强化规则供给;同时将人格权保护等内容纳入法官培训。这些表述值得关注。因为性少数权益保障最需要的,正是稳定、清楚、可预期的规则。当规则更清楚,受害者才更知道如何求助。当案例被看见,后来者才不会总是从零开始。当法官、学校、用人单位、家长都逐渐理解这些问题,歧视才会慢慢失去借口。小编为高院这份回函而鼓舞。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公共建议给予正式回应。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之一,正是在制度层面持续回应社会现实、关注不同群体的处境,并通过理性讨论推动社会共识和进步。小编很佩服像小兔这样的年轻的行动者。看到年轻一代性少数朋友愿意通过理性、温和、建设性的方式参与公共讨论,其实是一件很让人欣慰的事。相比情绪化表达,小兔选择了认真阅读法律、正式提交建议、推动制度层面的对话,这种行动本身就值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