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文库】“权力若不被关进笼子,律师和媒体就会被关进去”(外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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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 档案卡标题:【404文库】“权力若不被关进笼子,律师和媒体就会被关进去”(外二篇)来源:空仓不措、法无第二、宾曰语云主题归类:权力 CDS收藏:时间馆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404档案馆》讲述中国审查与反审查的故事,同时以文字、音频和视频的形式发布。播客节目可在 Apple Podcasts, Google Podcasts, Spotify 或泛用型播客客户端搜索“404档案馆”进行收听,视频节目可在Youtube“中国数字时代· 404档案馆”频道收看。欢迎来到404档案馆,在这里,我们一起穿越中国数字高墙。尽管中国的言论审查和舆论管控日趋严峻,国家对公民的监控也无处不在,但我们依然可以看那些不服从的个体,顶着被删号、被约谈、甚至被监禁的风险,对不公义勇敢发出自己的声音。中国数字时代在“404文库”栏目中长期收录这些被当局审查机制删除的声音。如果您也不希望这些声音就这样消失,请随手将它们转发给您可以转发的任何人。2026年7月1日—7月31日,我们测试发现有47篇墙内文章遭到"404"。涉及的主要话题有:六蓝水库溃坝、长沙车位纠纷、中泰边境线/泰山景区铁丝围栏、西安赛格商场坠楼事件等,已加入中国数字时代【404文库】。目前项目总收录文章2627篇。相关阅读:【404文库】中国数字时代2026年7月404文章统计点此跳转到中国数字时代404文库专页。其他相关话题:河南水灾(2021年7月)、焦点访谈、王虹/邓煜(原生学校)、沈阳洪水、彭水诗案……近期,中国国务院公布新的《出境入境管理规定》,其中新增了对前往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中国公民进行“劝阻”的相关内容。尽管官方将其解释为出于安全考虑,但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不少争议。一些观点认为,这不仅体现出行政权力正在进一步介入公民个人选择,也反映出行政法规与法律边界之间的关系,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当然,中国当局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并不仅仅体现在出入境管理领域。在刑事侦查中,手机等个人电子设备的搜查边界同样长期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依法执业和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也不断遭遇新的限制与挑战。这些现象共同引发了关于法治边界、公权力运行以及公民权利保障的持续讨论。本期收录的三篇遭到删除的文章,分别围绕出入境管理、手机搜查,以及律师和媒体所面临的司法处境展开讨论。以下是本期选读的三篇遭删除文章:一、空仓不措|对《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进行合宪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二、法无第二|你的手机密码,凭什么要交出来?——从一份讯问笔录看我国手机搜查的程序困境三、宾曰语云|被关进笼子里的律师与媒体一、空仓不措|对《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进行合宪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第一篇来自微信公众号“空仓不措”,作者王雅军。2026年7月,中国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将于9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于准备前往最高风险等级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国家和地区的中国公民,“必要时应当劝阻其前往”。作者随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审查建议,认为“劝阻”一词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拒绝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实践中可能演变为限制出境。他据此从《出境入境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立法法》和《宪法》等角度,对这一条款提出合宪合法性质疑。在被删除的文章中,作者写道:一、“劝阻”出境于法无据,涉嫌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相抵触。“劝阻”属于动词,由“劝”(口头勉励引导)和“阻”(行动拦截阻止)两个语素、行为联合构成。也就是说,如果口头劝不听的话,接下来就用行动拦截阻止出境,其法律后果就是不让或者禁止出境。显然,该“劝阻”条款赋予了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的自由裁量权与禁止出境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规定了6项禁止出境的情形,并不包括《规定》第2条第3款“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因此,《规定》“劝阻”条款于法无据,涉嫌与《出境入境管理法》上述规定相抵触。二、“劝阻”条款涉嫌与《行政强制法》相抵触。公民不听“劝阻”,被禁止出境,实质上是被限制了出境的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出境入境管理法》没有对“准备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设定禁止出境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劝阻”条款却对此设定了口头劝阻无效后的阻止出境行为,限制了公民依法出境的人身自由,显然涉嫌与《行政强制法》上述规定相抵触。三、“劝阻”条款涉嫌与《立法法》相抵触。《立法法》第11条第(五)项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其“劝阻”条款对公民出境行为设定了口头劝告无效后禁止出境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显然涉嫌与《立法法》上述规定相抵触。四、“劝阻”条款涉嫌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出境权利,是《出境入境管理法》赋予的法定权利。我理解政府是出于“为你好”的好意才进行“劝阻”,但从法律上来说,《规定》设定“劝阻”条款,如果口头劝告无效禁止出境,则侵犯了公民出境的人身自由并剥夺了出境权利,不但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也与《宪法》上述规定相抵触。二、法无第二|你的手机密码,凭什么要交出来?——从一份讯问笔录看我国手机搜查的程序困境第二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无第二”,作者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振宇。文章从一份讯问笔录中的细节出发:一名犯罪嫌疑人最初拒绝提供手机密码,在经过“思想教育”后最终选择配合。作者由此提出,在智能手机存储大量私人信息的今天,警方搜查手机数据应受到怎样的程序限制?文章认为,目前中国法律对于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数据搜查缺乏足够细化的专门规则,手机一旦被扣押,其中的聊天记录、照片、位置轨迹等大量私人信息,都可能成为搜查对象。作者因此呼吁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批、监督与救济机制,以明确侦查权和公民数字隐私之间的边界。在被删除的文章中,作者写道:这份笔录耐人寻味。嫌疑人从最初的明确拒绝,到最后的“妥协”,整个过程折射出当前刑事侦查中一个亟待正视的问题:侦查机关搜查手机时,嫌疑人是否有权拒绝?拒绝之后,侦查人员又能采取何种方式“说服”?在“思想教育”的名义下,嫌疑人的沉默权与隐私权究竟获得了多大程度的保障?智能手机早已不是单纯的通讯工具,它承载着我们的聊天记录、照片视频、金融账户、位置轨迹,甚至是我们与这个世界的全部连接。当侦查人员要求嫌疑人交出手机密码时,本质上是在要求打开一扇通往个人数字生活的门。而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这扇门的“锁”几乎形同虚设。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我国对手机搜查的规制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与碎片化特征。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为手机搜查设定了基本权利边界,但缺乏配套的细化规则。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但并未对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搜查程序作出专门规定。现行搜查规定集中于《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至第140条,搜查对象被限定为“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在传统观念中被理解为物理空间和有体物。2016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9年公安部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主要规范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封存等技术性操作,对搜查程序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却着墨甚少。我国司法解释“重视对手机机体的搜查、扣押,但对手机中的数据信息的搜查控制不严”。搜查手机实物要求两名侦查人员在场、有见证人监督,但对手机数据信息的提取却没有同等要求。法律管住了“手机壳”,却没管住“手机里的内容”。更深层的问题在于,由于立法未将手机数据界定为独立的搜查对象,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将手机搜查视为对实物搜查的自然延伸。一旦手机被合法扣押,侦查人员便可自行决定对其内部数据进行无限制查看,无需另行申请搜查令。这种"先扣押后搜查"的逻辑,实质上赋予了侦查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权拒绝提供手机密码?这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密切相关。强迫嫌疑人交出密码,无异于强迫其配合侦查机关打开自己的“数字保险箱”,其中的边界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回到文章开头的那份讯问笔录。嫌疑人最终交出了密码,但我们不知道这十分钟“思想教育”的具体内容,也无法确认他的隐私在后续搜查中得到了多大程度的保护。在一个手机即生活、数据即人格的时代,侦查权的每一次扩张,都应当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为前提。毕竟,密码背后是每个人的数字人生。而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公权力不能随意打开任何一扇私密的门。三、宾曰语云|被关进笼子里的律师与媒体第三篇来自微信公众号“宾曰语云”,内容围绕近期两起涉及司法监督的事件。文章称,7月15日,北京律师侯志远在济南历下区法院旁听案件时,因拍摄取证旁听席上有人持有涉密案卷,被法院人员关入羁押室约20分钟。与此同时,重庆多家媒体和自媒体因报道一名政协委员的婚外情等问题,并使用“淫乱”一词,被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和赔偿。作者将两起事件放在一起讨论,认为一个涉及律师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另一个涉及媒体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而两者最终都面临来自司法权力的限制。文章由此追问,当监督者本身成为被惩罚的对象时,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还能拥有多大的空间。在被删除的文章中,作者写道:权力若不被关进笼子,律师和媒体就会被关进去。2026年7月15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辩律师侯志远被济南历下区法院法官关进羁押室铁笼20分钟,只因他拍摄取证旁听席上身份不明人员违规持有涉密案卷。此前,多家媒体、自媒体因发表或转载内容含何某某“淫乱”一词的文章,被重庆市原渝北区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一东一西,两起事件,看似无关,却指向同一个追问:当司法权力可以随意压制监督者,当公权力失德行为被法律“隐私化”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还剩多少空间?重庆政协委员何某某案的判决逻辑耐人寻味。一审法官李超在判后答疑中坦承,判定“淫乱”是否构成侮辱,并未以《现代汉语词典》的规范释义为依据,而是“问了一下书记员呀,或者其他人”,“问一下周围的人”。法官还承认,“我们查明的他这种非正常的男女关系,确实不被公序良俗认可”,但即便如此,“有这种情况,你也不能叫他‘淫乱’”。这套逻辑的核心是:事实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表达方式。法院查明何某某存在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生效判决也认定其“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且不符合道德规范”,但“淫乱”一词因其“贬损含义”即构成侵权。问题在于,“淫乱”的词典释义恰是“性行为上放纵,违反道德准则”,若事实与释义吻合,客观描述何以变成“侮辱”?更值得警惕的是裁判标准的内在矛盾。李超法官在答疑中称,“私下里喊他小偷没问题”,但“在网上大肆宣扬”就不行。这套逻辑实质上将“公开”形式本身当作了侵权要件,而非考量事实真伪——仿佛真相会因传播而变质,谬误会因私密而正当。李超们不以事实为依据的任性裁量,不仅无法引导社会向善,反而让舆论监督在“公开有罪”的枷锁下噤若寒蝉。以上是本期选读的三篇404文章。文章全文见中国数字时代网站。这些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中国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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