呦呦鹿鸣|39岁程序员猝死于卫生间:工伤认定困境中,真正的大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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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呦呦鹿鸣黄志杰8月17日,我写了《中的误区:孤证不立》,不出意外,被一些人举报了。比如这位自称“乐先生”的人:为什么会说“不出意外”呢?因为这篇文章指出当下自媒体写作的常见误区和危险,由此教一点公共写作的方法论。然而,中国有句古话,叫“医不叩门”。我这样劈头盖脸的就说在座的各位都步入误区、都有危险,自然是会给人造成不快,以及,误会。如果我把它设置成付费文章,大概就不会有这类举报投诉了。但偏偏我又是一个不喜欢让读者付费阅读的犟脾气。于是,只能说,随缘了。一篇文章能让一些人有所得,就足够了。这篇文章的第二天,8月18日下午,杭州就“酒局献祭”事件发布了《情况通报》:CDT 档案卡标题:呦呦鹿鸣|39岁程序员猝死于卫生间:工伤认定困境中,真正的大局是什么?作者:呦呦鹿鸣的鹿鸣君发表日期:2026.8.19来源:微信公众号-呦呦鹿鸣主题归类:劳工权益CDS收藏:公民馆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这个通报是比较及时的,在坊间传言不断冒出之后,杭州方面以处置组的名义予以了回应。“绝不姑息”的态度也鲜明、到位。不过,通报中犯了大多数通报中常见的毛病,我总结为“通报病”。重点体现在对当事人的称呼上。通报原文:“7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赵某峰(男,某企业高管)、郁某栋(男,杭州滨江区公职人员)餐后在某KTV活动期间,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其间赵某峰将被害人推倒导致其腰部受伤。”众所周知,“赵某峰”是招商蛇口浙江公司总经理赵海峰(招商蛇口是上市公司,央企,在2024年《财富》中国500强中排名第154位),“郁某栋”是杭州滨江区分管城建的副区长郁廷栋。 通报称呼赵海峰为“某企业高管”,称呼郁廷栋为“杭州滨江区公职人员”。如此行文,是在一个通报里采取两种标准。如果是采取和副区长一样的标准,那么,应当称赵海峰为“某企业员工”,而不是“某企业高管”;如果采取和总经理一样的标准,那么,应当称郁廷栋为“滨江区领导干部”或“滨江区副区长”“滨江区副局正处级干部”。通报中的职务称呼,通过模糊化的词汇,在阅读体验上产生了淡化当事人身份的效果。不错的行文技巧,但与“实事求是”相悖。建议大家不要学习。以下是今日正文:2026年4月23日,深圳一家公司39岁的程序员邢某去上班后猝死于卫生间。近日,其公司为其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遭拒。这位程序员的妻子说,人社局工作人员的拒绝理由是:邢某工位在11楼,当天9点,邢某打完卡后去了2楼卫生间,没有先去工位,也没有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对于邢某一家经济意义重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基金将向其近亲属发放三项资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26年全国统一标准为113.004万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位程序员育有两个孩子,年龄尚小,如能从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到资金,则家庭压力大减。这也是日常缴纳工伤保险的意义所在。记录显示,他在公司几乎每天都加班,平均加班时长(不含周末)是3小时6分,平均在岗时长12小时4分,日常都是9点上班晚上九点多下班,也有加班到凌晨的时候。程序员邢某妻子整理的工作时长表这是典型的“牛马”程序员工作节奏。那么,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是否合理呢?工伤保险是“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之一,强制用工企业缴纳。收缴上来的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由人社局管理。从人社局的角度,不予认定,可以为工伤保险基金减少一笔开支。看起来合理,但细究起来,并不合理。这种决定,背离了立法初衷,也偏离了司法实践的发展脉络。查询《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见,立法目的有三:保障劳动者(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预防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在具体条文中,《条例》也是尽可能地为劳动者提供保障。《条例》中的工伤分为两类:工伤、视同工伤。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请注意,视同工伤与工伤有一个关键调整:《条例》将“工作场所”改为“工作岗位”。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措辞变化呢?“工作场所”,是一个固定化的静态空间,强调位置、处所,而“工作岗位”,强调的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因为这一变化,可以延展出这样的理解:为了满足职工的生理需要,进行工作前的准备活动(比如上厕所)的场所和空间,也应该属于“工作岗位”的范畴。这样的理解,可以在具体案例中帮助到劳动者。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40号指导案例《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2003年6月10日,天津一家公司的员工孙立兴受公司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从办公楼下楼,准备去开车,结果,走到一楼门口台阶时,脚下一滑,摔伤了,而且摔得很重。他后来向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劳动局认为: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下楼过程中摔伤,与其开车任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致伤;不予认定。此后,他发起了诉讼,而天津两级法院的判决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场所”,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立兴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从八楼到停车处是孙立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因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关联。孙立兴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必须从八楼办公室下到一楼进入汽车驾驶室,该行为与其工作任务密切相关,是为完成工作任务在客观上必须进行的行为。因此,孙立兴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将其认定为工伤。多年来,工伤认定一直是一个司法争议点、难点,甚至是困境。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5-2024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年均增长12.3%,其中因“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要素认定引发的争议占比高达68.7%。随着时间推移,司法实践的趋向更加明确了:尽量为劳动者提供更多保障。比如,在2025年发布的《吕某某诉某保安服务公司工伤认定案》中,就与程序员邢某的遭遇更加接近了。吕某某是一个医院停车场保安,2020年8月27日,在医院卫生间昏迷倒地,心源性猝死。此后,当地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但保安服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哈尔滨两级法院判定:在日常工作中上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吕某某在卫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为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决定没问题。如果我们看202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就会发现,从2003年孙立兴案,到2020年吕某某案,再到2025年的新规,司法实践正在走出“工伤认定困境”。比如,在这个新规中明确规定:“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也属于“因工作原因”,应认定为工伤;“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这既是过往司法案例的总结,也是一种态度的定调。看完这个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脉络,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位39岁的程序员打卡后猝死于卫生间,应认定为“视同工伤”。深圳人社局在本案中的认定,欠妥。因此,本文支持程序员家属申请复议,建议深圳人社局就本案改弦易辙。而且,我也认为,当一部法律法规因措辞导致语言边界模糊、行政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时,更应当做出的,是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这,才是真正的大局。呦呦鹿鸣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