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入境男旅客因進口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及《進出口條例》,今日(八月二十一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十個月和罰款二千元。 海關人員昨日(八月二十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六十歲抵港內地男旅客,並在他攜帶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約三萬零五百支未完稅香煙,以及二萬五千支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共約二十一萬二千元,應課稅值約十萬零一千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應課稅品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未完稅香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私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