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商經局)丘應樺今日(十月三十日)聯同警務處副處長(行動)葉雲龍、廉政公署(廉署)執行處處長蔡樹強和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就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措施舉行記者會。以下是鄧炳強和丘應樺的開場發言:保安局局長:各位,對宏福苑火災發生,導致168人死亡,包括一位英勇救火而殉職的消防員,1 984個家庭受到影響,帶給災民傷痛、社會哀傷,行政長官昨日已經代表特區政府向災民和廣大市民表示道歉。我作為政府問責團隊一員,亦要向災民和所有廣大市民表示道歉。 行政長官已經向公眾講述他對政治團隊承擔政治責任的考慮,並且作出決定,並對政治團隊提出兩個要求,第一是繼續在各自的崗位上,推行改革和未來需要處理大量工作中全力以赴;第二是要汲取教訓,更大發揮領導作用,更大力度落實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理念。我會按照行政長官的要求,在崗位上全力以赴。 宏福苑火災之後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已經於上星期向行政長官遞交調查報告,報告揭示本港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圍標問題嚴重,同時亦指出有些有背景的人士,包括黑社會分子,操控投標結果,甚至串通顧問、專業人士或承建商,進行貪污舞弊行為。 政府高度重視委員會的報告,正積極由根本改革制度,防止悲劇重演。大火發生後,政府已經主動全面檢視制度上積累多年的歷史積弊,經全面檢討現行法例、執法機制和部門分工之後,決定從修訂法例、統籌執法和前線預防三大方面入手,多管齊下推行改革,堵塞漏洞,全面嚴打樓宇維修工程圍標和圍標集團所有犯罪活動,將不法行為連根拔起,不讓他們有任何生存空間。 今日,我聯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警務處、廉政公署和競爭事務委員會,公布政府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其中三項主要改革措施,包括訂立針對樓宇維修圍標的刑事罪行和優化現有民事制度條文、將新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及成立跨部門聯合特遣隊。 接着,我會先請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先生講解訂立針對樓宇維修圍標的刑事罪行,以及優化《競爭條例》下民事制度處理的詳情,稍後我會就即將成立的聯合特遣隊的工作報告。有請丘局長。商經局局長:各位傳媒,大家好。就宏福苑事件,行政長官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災民及廣大市民表示道歉。我作為政治團隊成員,亦向災民及廣大市民表示道歉。為進一步打擊樓宇維修圍標等嚴重反競爭、損害市民利益的行為,商經局聯同競爭事務委員會及律政司檢視了《競爭條例》(第619章),就樓宇維修圍標行為刑事化進行了法律研究工作,同時考慮了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報告相關的建議。 政府將推行一系列立法措施,包括修訂《競爭條例》,把涉及樓宇維修相關的圍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以及把新設刑事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加強執法部門搜證權力及提高阻嚇力。 引入樓宇維修圍標刑事罪行 現時《競爭條例》對包括圍標等反競爭行為僅設有民事制度規管,而刑事執法則只能針對圍標過程中衍生的其他罪行。 今次《競爭條例》修訂建議的重點,是針對性地將涉及樓宇維修工程招標的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即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訂為刑事罪行,追究相關個人及業務實體的刑事責任。 在刑罰方面,如干犯新設刑事罪行,一經定罪,違法者將可被判處具有阻嚇力的刑罰。我們建議最高刑罰包括10年監禁、1,000萬元罰款、違法所得商業得益的三倍、違法期間每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50%等。 新設的刑事罪行會聚焦於樓宇維修工程招標,而非將各行各業的嚴重反競爭行為一律刑事化。這項有針對性的安排既回應社會的關注,亦能集中資源打擊樓宇維修的嚴重反競爭行為,同時兼顧香港整體營商環境和競爭力。 規管範圍將不只涵蓋工程承建商的招標,亦包括前期委聘顧問等相關籌備安排,以全方位打擊在樓宇維修不同階段出現的合謀行為。 新設的刑事罪行會涵蓋全部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而不只限於圍標。根據競委會的執法經驗,影響招標結果的合謀可以有不同形式。例如,企業可能預先協定報價、分配工程項目或串通限制供應,甚至同時採用多種手段。我們確保不會只規管圍標一種形式,而讓其他同樣損害競爭的行為留下執法缺口。此做法亦與獨立委員會認為草擬刑事罪行條文時廣泛涵蓋所有意圖影響招標結果的行為的建議一致。 我們亦建議將新設刑事罪行納入現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廉政公署條例》,加強執法部門搜證權力及提高阻嚇力。至於加強統籌執法安排,保安局局長稍後會詳細說明。 優化現有民事制度 除了引入新的刑事罪行外,我們亦會優化現行《競爭條例》下的整體打擊和追究反競爭行為的民事制度,加強罰則、提升執法效能。相關改革並不只限於樓宇維修工程。 我們會大幅提高違反競爭守則的民事罰款上限,以加強阻嚇力。現行針對業務實體的罰款上限,是其在違規行為發生的每一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10%,最多計算三個年度。我們建議將最高罰款提高至800萬元、違法商業得益的兩倍,或違法期間最多三個年度的本地營業額的30%。這個調整同時顧及違規行為帶來的收益及業務實體的經營規模。 另一方面,競爭事務審裁處現時可頒令涉案公司的董事在最長五年期間內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清盤人等,我們建議將這項最長期限由現時五年大幅延長三倍至15年。我們亦會大幅延長有關罰款及其他命令的法定追溯時限。 在加強罰則的同時,我們亦會透過修例處理競委會過去遇到的舉證困難,提升競委會的執法效能,更容易向違法者追究責任。 總結 各位傳媒朋友,今次《競爭條例》檢討最重要的信息,是政府會以更有力、更有針對性的法律措施,打擊涉及樓宇維修招標的嚴重反競爭行為,絕不容許有人透過串通操控結果,損害業主和守法企業的利益。 透過把樓宇維修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及進行民事制度改革,將全面提升《競爭條例》的阻嚇力及規管效能,精準打撃與樓宇維修工程有關的反競爭罪行。 商經局會繼續聯同競委會、律政司及相關執法部門,加緊推進修例工作,完善法律條文和執法安排,讓違法者承擔相應責任,讓守法企業在公平的環境下競爭。 多謝大家。 保安局局長:剛剛丘局長已經介紹政府於《競爭條例》下的修訂建議,包括將涉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和其他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以及大幅加強民事罰則。接下來,我想由實際執法角度說明為何將新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可以更有效規管和阻嚇樓宇維修工程圍標行為。 一直以來,圍標集團透過操控招標程序、扭曲市場競爭,令不少業主被迫承擔被人抬高的不合理工程費用,令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受到嚴重侵蝕。這些都是有組織、有計劃、有高度隱密性的違法集團,所以政府必須用更強的法律工具回應。 政府計劃將刑事化後新設的樓宇維修圍標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指明罪行內,令執法機關可以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四項獨有權力,重點打擊這些非常有組織的圍標集團,這些權力包括: 第一是提交資料令(俗稱「證人令」),律政司司長可以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要求相關人士回答與調查有關的問題,或者提交資料。任何人如果沒有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命令或者故意罔顧實情地作出虛假或有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及罰款50萬元。這項權力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揭露隱藏於幕後的關鍵人物和利益關係。任何企圖隱瞞、拖延或者妨礙調查的行為,都會有嚴重的法律後果;第二是提交物料令,律政司司長或獲授權人士,可以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要求指明的個人、實體或公職人員,在指定限期前提交相關物料,或者准許查閱。被要求提交物料的人士不能夠以「會令自己入罪」或「違反保密協議或法律」作為藉口,拒絕向執法人員提交法庭命令要求的資料。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法庭發出的命令,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和罰款10萬元。針對極度複雜和地下化的圍標集團,這項權力可以協助執法機構揪出背後的幕後黑手;第三是加重判刑,在控方申請下,法庭可以因應案情的嚴重性、對社區造成的損害性質和程度,或者罪行的普遍程度,大幅加重刑罰,令犯罪分子承受更沉重的代價,加刑幅度可以達到法例容許該罪行的最高判刑,大大增加參與圍標活動的風險和代價,亦令這些參與圍標的人清楚明白,圍標不是商業操作,亦不是行業慣例,而是嚴重違法行為。一旦墮入法網,等待他們的只會是更沉重、更切身的法律後果;以及 第四是沒收令,這項權力是用作追討犯罪分子透過嚴重非法活動所賺取的金錢或財產,範圍不限於現金,還包括被告人的物業、股票和車輛等所有可以變現的財產,確保犯罪分子無法保留從圍標活動所取得的利益,他們透過圍標所賺到的一分一毫,都有可能被依法追討和充公。我們不單要將違法者繩之於法,更要徹底斬斷他們的利益鏈,令圍標活動變成無利可圖、得不償失。 此外,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如果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屬於犯罪得益,都有法定責任於合理範圍內盡快向獲授權人員披露。樓宇維修圍標罪行訂立後,與圍標相關的犯罪得益亦會受條例下的披露懷疑犯罪得益機制規管,大大有助阻截懷疑屬圍標活動的資金流動,令犯罪分子無法利用金融體系轉移或隱藏任何犯罪得益。 在推進剛提到立法工作的同時,政府亦會第一時間加強統籌執法行動,全方位打擊圍標集團。行政長官已經責成我牽頭成立打擊樓宇維修工程圍標的聯合特遣隊,建立針對打擊圍標集團的特別行動機制,加強情報收集和交流、聯合執法和風險預警,目標是杜絕三合會和不法團夥染指樓宇維修業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市民利益。 特遣隊由我親自統籌,成員包括警務處、廉政公署和競爭事務委員會,並由警務處副署長(行動)、廉政公署執行處首長、競爭事務委員會行政總裁和警務處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警司代表出席。特遣隊會綜合各部門的執法權力主動出擊,針對特定集團或者案件組成專班,集中研判風險、部署行動和督導執行,提升行動效率和執法效能,嚴打樓宇維修工程圍標。 特遣隊會從情報共享、聯合行動和預防三大方向,全面打擊圍標集團: 情報共享方面:特遣隊會加強三個成員機構之間的情報互通機制,尤其針對目標集團或案件進行情報交流,盡可能提升情報蒐集及分析能力,盡早識別可疑個案,並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聯合行動方面:特遣隊會統籌三方採取聯合執法行動,善用各自的法定權力和執法工具,充分發揮協同效應,由不同層面和方向打擊圍標集團,提高執法成效和阻嚇力。樓宇維修圍標刑事化後,便會採取刑事和民事並行的雙軌執法模式,根據案情靈活使用,相信可以進一步全面封殺圍標行為。預防方面:除了執法外,三個成員機構亦都會在民政事務總署統籌下以風險為本的原則列席各區業主立案法團的業主大會,及早監察可疑活動,在最前線蒐集情報,做到早識別、早介入,發揮最大的執法和震懾效果。 事實上,警務處、廉署和競委會過去多年都有打擊圍標團夥的聯合行動,例如在宏福苑火災刑事調查工作方面和近期打擊圍標的聯合執法行動,三方都充分發揮高效聯動優勢,進一步彰顯跨部門協作和情報共享效能。隨着聯合特遣隊正式成立,三方合作會由個案式協調提升到常態化、制度化的情報共享和聯合行動機制,令針對圍標集團所採取的執法行動更有成效。 總括而言,政府有決心、有信心,更加有能力打擊圍標這些嚴重損害公眾和居民利益的行為。政府會不斷檢視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法和趨勢,透過精準修訂法例,以及協調各政府部門的聯合執法行動等措施,確保將打擊圍標的覆蓋面擴至最大,做到預防在先、防患於未然,令不法分子無所遁形,難逃法網。 我在此鄭重警告,任何人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從事非法圍標行為,否則一定會面對被拘捕、被檢控,甚至被監禁等嚴重法律後果。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