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偶制”、“开放关系”这类宣称满天飞,但事实上大部分情况下它们都不意味着解放,相反,仅仅是更复杂的支配操纵和推 卸责任。为什么会这样?这些术语在创建之初都曾决心想要解决传统单偶制导致的问题,却为什么后来如此失败?……我们现在该怎么办?您需要真正的自己人 - 如何组成一个亲密团队:街头实战指南 S05E09无界,无级,无限,无尽 …… 无忧,自带安全感的亲密关系出轨不仅无罪,而且是重要的反抗行动。但故事没有结束于此 …出轨、外遇、‘非法同居’……解放的激情——在多角恋中冒险的前辈们在这个操蛋的世界里,奋力地相爱!—— 情人节2026🧬 源:iYouPort - Initiatives & Tactics 整体攻防训练营 · 结构革命《不是所谓的“多偶”,也不是寻常的“开放”,关系无政府主义伦理什么样?将如何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 - 关系结构革命S11E03》为什么如今很多人不想结婚、家庭矛盾愈加频发、离婚率越来越高、出轨和换妻更加常见?对这些问题的讨论非常多,却经常只是聚焦于“关系技巧”、甚至人格特质,我们认为这是糟糕的方向性错误。一点技巧也许可以改善体验、人格特质也可能影响细节的处理和决策方式,但总体上的影响程度非常低,它绝不会导致当前这种普遍的挫败、痛苦、冲突、恐惧 … 这些情绪清晰且深刻。对话中一位朋友坦言自己 “从未” 谈过哪怕一次顺心的亲密关系。其他人纷纷共鸣。当一套规则让大部分参与者输得体无完肤时,我们不得不考虑规则本身是否错误、和/或在新局面中不再适用。对于婚恋,出问题的规则就是传统的单偶制核心家庭伦理。准确说是强制性的单偶制核心家庭伦理(我们晚些会多次重申这一区别),它不再能满足寻求婚姻和亲密关系的人理所当然的期待。在开始正文之前我们先简单解释下这件事。这个问题涉及三个主要概念:单偶制: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只与一人维持亲密关系(不论是否性关系)。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通常由伴侣及其子女构成的家庭单位。强制性单偶制:社会不仅仅是允许单偶制,更将其强行定义为“正常”、“正当”、乃至“优越”的唯一关系模式,并贬低、排斥、甚至惩罚所有其他不同于此的可能性。这三个概念相互关联,但并不等同。一个人可以自愿选择单偶关系模式,而不认同强制性单偶制;一个人也可以在选择单偶关系的同时,但不把私人生活局限于孤立的核心家庭(就如我们的大家庭项目中就有单偶支持者,但并不影响他们与更多人成为家人)。传统单偶制核心家庭的问题,并不在于两个人如何相爱、“忠诚”或共同生活,而是在于社会将一种特定的亲密关系模式塑造成普遍义务,再把经济保障、情感支持、性关系、育儿、养老和社会身份等多种功能集中到这一个家庭单位中。而当这种家庭结构所依赖的经济条件、性别分工和社会支持网络发生变化时,其内部矛盾就会特别突出。简单说,这里有5个互相关联的结构问题。都是现实问题,没有情感成分。五个结构性问题1. 核心家庭承担了过多的功能却只有有限的承担者核心家庭将原本可以由更广泛的社会网络共同承担的责任,集中到了少数家庭成员身上。现代核心家庭存在一种结构性的风险:育儿责任几乎全部落在两个成年人身上,而这两个人往往还必须同时做全职工作,以维持家庭的经济运转。而一旦发生严重疾病、分手冲突、或经济状态导致收入变化,整个家庭就可能陷入困境。即便是所谓的中产也一样,如您所知,一场大病就能跌入深渊。并且毫无疑问的,随着年龄增长,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基本上也只能面对孤独。如果你曾经在养老院里做过义工,或者仅仅是坐在那里看着周围呆上几个小时,就足够体会到老人因孤独导致抑郁痛苦的状况有多普遍,以及那种痛苦是多么恐怖,足以令任何年龄段的人对自己的未来产生焦虑。问题并不只是家庭成员数量太少,更有,家庭内部承担的责任,与家庭能够动员的资源之间,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匹配。传统核心家庭往往同时承担所有这些功能:这一问题在当下尤为突出。当家庭成员需要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维持收入,同时还要处理育儿、照护和生活成本时,家庭的多重任务便容易发生冲突。传统家庭伦理却仍可能要求人们把家庭视为“独立、自足”的责任单位。由此产生的矛盾是:社会需要大量照护劳动,却可能把相当一部分照护责任留给家庭内部自行解决。造成所谓的照护赤字。无政府主义的互助思想提供了另一种思路:把照护、资源共享和相互支持组织成更广泛的网络,而不是默认每个小家庭自生自灭。2. 性别分工使家庭责任和权力分配容易失衡当经济资源、照护劳动和决策权分配不均时,家庭就可能从互相支持的协作关系转变为不平等的依赖关系。婚姻之所以得到传统社会的尊重,跟“爱情”基本无关,真正重要的是法定婚姻承担了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千万不要把“爱情”理解为可以通过任何法律关系占有的东西。其实无关性别,如果一个人始终都会处于对匮乏的担忧和终身劳作的疲惫之中,就很难真正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在这方面女性可能更突出些,因为传统道德观鼓励女性承担几乎全部家庭劳务。这里有三个相互强化的问题:照护劳动被自然化 —— 做饭、家务、育儿和情绪安抚容易被当作家庭成员(尤其是女性)“理应”承担的责任。经济依赖可能转化为权力的不平等 —— 如果一方拥有主要收入、住房或财产,另一方即使对关系很不满,也可能因退出成本过高而难以离开。“爱情”可能被转化为占有的正当性 —— 某些社会观念将嫉妒、控制、牺牲个人发展、甚至限制伴侣的社交活动,解释为“爱的证明”。(不查手机就是“不关心”?)请注意,对于最后一点,不意味着所有单偶关系都会出现控制行为。但不得不承认,单偶制伦理会奖励控制和独占,并视其为“安全感”。总之,如果一方必须持续提供的照护,却缺乏经济独立和决策权,那么双方即便在形式上平等,也不意味着实际关系的平等。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仅仅反对传统婚姻仪式,并不足以消除家庭内部的不平等。如果住房、收入、照护和社会保障仍然高度依赖核心家庭,旧有权力关系仍可能以新的形式延续。换言,除非我们先构建起共生支持系统(比如大家庭项目),在住房、照护、收入等各方面给摆脱核心家庭控制的人们一个替代选项,否则“不结婚”的宣称不具有实际的变革意义。3. 把伴侣关系置于其他关系之上,会削弱更广泛的社会支持问题不仅在于人们是否有伴侣,而是社会是否默认伴侣关系比友谊、邻里关系、共同生活伙伴及其他亲密关系“更重要”。玛丽娅·卡尔胡(Mariia Karhu)在《关系无政府主义宣言 2.0》中曾经将这种现象称为 Amatonormativity(爱情规范主义):社会倾向于赋予长期、浪漫、双人恋爱关系以更高的地位,并假定这种关系应当优先于其他人际联系;婚姻还与社会保障、税收、继承等制度密切相关,从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和社会优势。这一概念有助于解释一个常见的矛盾:一个人可以拥有许多值得信任的朋友,却仍然被视为缺少某种关键的人生要素 - 只因为没有固定伴侣或没结婚;而当一个人进入恋爱关系后,周围的人可能默认其伴侣“应该成为”其最重要的支持者。这会带来三种潜在后果。第一,其他关系容易被边缘化。人们可能将时间、精力、住房和经济资源优先投入伴侣关系,而不愿意或不习惯为友谊、邻里和共同生活网络投入同等的资源。第二,伴侣被赋予不合理的情感期待。一个人可能期待伴侣同时成为最好的朋友、性伴侣、生活伙伴、心理支持者、经济合作者和共同育儿者。这其中每一种需求都很可能合理,但如果要求同一个人长期满足全部所有需求,基本上就很难合理了,它可能超出任何关系的实际承载能力。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单偶制中的人不仅严重缺乏安全感,也普遍感到更为孤独 —— 高出单身者数倍的孤独,因为有伴的孤独更添了一层厚重的匮乏感和期待落空的悲哀,被伴侣在满足情感需求方面的不足所刺痛。这种情况下换伴侣不解决任何问题,如果继续沿用不合理的期待模式,一切都将往复。第三,缺少伴侣的人容易被误认为“缺少完整生活”。这种观念会使单身者、无浪漫关系者,以及选择非传统关系的人承受不必要的社会压力。关系无政府主义伦理的提出是为了重新审视亲密关系之间的等级结构:友谊、性关系、共同生活关系、和其他支持性的关系,不应仅仅因为名称不同,就被预先划分出高低贵贱。互助和团结也不应只对配偶或血缘亲属负有特殊道德义务。这并不是说人们必须平均分配对所有人的时间和精力。关系之间的亲密程度、承诺和责任本来就可以不同。关键的区别在于:如果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如何投入资源,那是一种具体的关系选择。但如果预先认定某类关系天然比其他关系更重要,则属于强行制约。当社会支持过度围绕伴侣关系进行组织时,其他关系就可能难以发展为可靠的生活支持网络。扩大互助网络,可以减少对单一关系的依赖,但不能保证自动消除孤独或冲突。最大程度上减少孤独和冲突,需要更详细的规划和努力。4. 关系的“标准化”发展路径限制了人们安排生活的自由社会不仅要强制规定什么样的关系才算“正常”,还经常预设一段成功关系应当如何发展。本文接下来会更多提及这个概念:**Relationship Escalator(关系升级扶梯),**即认为:约会应该发展为恋爱、恋爱应该发展为同居、同居应该发展为结婚、最后建立核心家庭的一整套范式。如果没能按照这个顺序一路向前,或者某个时候想要退回某个阶段,就容易被理解为“关系失败”。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它将一系列原本可以分别选择的生活安排,捆绑成一个标准化的关系套餐。例如:相爱是否意味着必须同居?共同生活是否意味着必须结婚?结婚是否意味着必须生育?关系结束后,是否必须彻底停止往来?两个人是否必须共同承担所有经济和生活事务?这些问题其实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拥有适用于所有人的统一答案。某些人可能希望结婚并共同育儿;另些人可能希望长期保持恋爱关系,但不住在一起;还有人可能希望跟朋友共同生活、共同承担照护责任,而不建立浪漫关系也没有性关系。这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关系无政府主义反对的是规范化,我们支持根据参与者的实际需要、意愿和处境,自行决定关系的具体形式,而不是无脑遵循预设路径。这种批判与早期无政府主义的自由结合思想存在历史联系。爱情不应被法律、财产关系或生存压力所支配,在被支配的关系中爱无法生存。值得强调的是:“自愿”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共同生活会产生财务、照护和情感上的实际义务;“自由”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随意违背承诺而不承担后果。更合理的替代方案是:首先允许人们自主决定关系的形式,同时要求当事人诚实沟通、明确承诺、尊重边界,并对共同承担的责任负责。5. 婚恋伦理中的忠诚、占有与责任,需要重新区分忠诚并不必然意味着排他,占有也不等于承诺。关系无政府主义并不要求所有人都放弃单偶制。一个人完全可以自愿选择只与一人维持浪漫关系或性关系。关系无政府主义伦理批判的主要是:把自己的单偶制选择变成限制伴侣自主权的普遍要求,并将某一种关系形式视为所有人都应该遵守的标准。这里需要区分三件事:单偶制可以是自愿的生活方式,也可以与平等、信任和相互照护相结合。它并不天然意味着压迫。同样,非单偶制也并不天然意味着自由。多偶关系中如果仍然存在操纵、嫉妒、不平等的权力结构,以及以所谓“自由”为借口逃避责任的行为,它就与单偶制没有区别,甚至更糟糕,因为复杂而更消耗脑细胞。那绝不是你我想要的改变。重要的是,当事人是否真正拥有接受或拒绝的自由,以及是否利用权力影响他人的选择。因此,传统婚恋伦理真正需要重新审视的,不是简单地把忠诚改成自由,而是把伦理判断的重点从关系形式转向具体行为:是否尊重彼此的自主权?是否诚实地沟通期待和限制?是否承担自己作出的承诺?是否允许对方拒绝,而不以惩罚、威胁或经济控制迫使对方接受?是否尊重伴侣在关系之外的友谊、合作和社会联系?伦理上更有说服力的方向,要求各种关系都尊重自主、知情同意、诚实和责任。关系无政府主义提供的替代方案如上所述,传统核心家庭的问题在于责任过度集中、关系等级固化、生活路径标准化,于是在考虑替代方案时,仅仅改变恋爱观念是不够的,还必须真正改变人们组织生活和互相支持的方式。四个方向:真正值得改变的是:让“家庭”从一种被默认的、承担几乎全部责任的生活单位,转变为人们可以自主选择、并能够与更广泛社会网络相连接的生活方式。本页面将尝试回应最常见的几种单偶制辩护,借此为结构革命板块未来的探讨奠定一个伦理基调。🧬 源:iYouPort - Initiatives & Tactics 整体攻防训练营 · 结构革命《不是所谓的“多偶”,也不是寻常的“开放”,关系无政府主义伦理什么样?将如何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 - 关系结构革命S11E03》1. 引言无政府主义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立场。它抵制所有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剥削性或破坏性的制度。你可以在很多不同的领域持有无政府主义立场。关系无政府主义,就是将无政府主义的立场运用于个人关系。无政府主义历史中很多主要思想家曾探讨过个人关系问题(例如戈德温 1793;巴枯宁 1866;戈德曼 1910 等等)。不过,本文关注的并不是无政府主义者对个人关系的一般看法,而是当代关系无政府主义运动中,那些自我认同为“关系无政府主义者”的人所提出的思想。本文所说的关系无政府主义,以下简称 RA,是过去二十年间在酷儿社群和反主流文化社群中逐渐发展起来的。RA 理论家关注的重点并非政治权力的运作机制,而是亲密个人关系中的权力动态,以及如何理解和挑战这些权力关系。该运动最重要的奠基者和理论家安迪·诺德格伦(Andie Nordgren)将 RA 描述为一种激进的承诺:“不通过试图支配彼此来界定关系”(Nordgren 2018)。本文旨在简明地介绍 RA,并为其立场提供辩护。我们将把 RA 视为一种应用伦理学理论,尤其是性伦理学和关系伦理学理论,并将其与这两个领域正在展开的讨论联系起来。本文的两位作者都是酷儿男性,都曾参与广泛的实践和讨论 RA 的反主流文化社群。其中一位是致力于跨性别者权利和性工作者权利的行动者(Sørlie),另一位是哲学教授(Moen)。尽管我们会对 RA 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及其正当性提出若干主张,但我们并不认为自己在这个议题上拥有任何特殊权威。此外,本文提出的许多观点虽然无法归于某个特定来源,却也并非我们的原创思想,而是我们与 RA 社群中的其他人经过数年富有成果的讨论后形成的认识。我们首先讨论:从 RA 的立场来看,现行主流关系规范在哪些方面限制过多?接着,我们会转向另一些情况,探讨现行规范在哪些方面又放任过度?(当然我们对于什么属于“主流”关系规范的判断,无疑受到自身所处的斯堪的纳维亚文化背景的影响。)随后,我们将讨论 RA 与多元之爱(polyamory)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RA 与某些形式的多元亲密关系实践相容,但并非与所有形式都相容。我们还将论证,从 RA 的立场来看,近年来越来越流行的“合意非单偶关系” / 即所谓的“开放关系”(consensual non-monogamy)这一说法具有误导性,因此应当避免使用。在结论部分,我们将说明,作为一种应用伦理学立场,RA 可以在结果主义、义务论和美德伦理学等不同伦理框架中获得辩护。本文讨论的范围仅限于成年人之间自愿选择的关系。因此,我们不讨论人们一出生便置身其中的亲属关系,也不讨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尽管本文篇幅有限,无法深入探讨所有值得研究的问题和论证,我们仍希望能够呈现 RA 的基本内涵及其核心主张。2. 主流关系规范过于限制性的情况过去一个世纪以来,关系规范 —— 也就是规定人际关系应当如何发展的各种要求 —— 变得越来越宽松了。在西方世界及其他地区,同性关系、跨种族关系、婚前性行为和离婚,如今都已得到广泛接受。尽管如此,在关系无政府主义运动的奠基性文本《关系无政府主义简明实践宣言》(“A Short Instructional Manifesto for Relationship Anarchy”)中,诺德格伦(2006)仍然指出,社会中存在着“一套极其强大的规范体系,它规定了什么才是真正的爱情,以及人们应该如何经营关系。只要你不遵循这些规范,就会有许多人质疑你本人、以及你的关系是否正当”。那么,这些规范究竟是什么?它们又在哪些方面限制过多?要理解 RA 的立场,可以先注意一个现象:从很小的时候起,我们就学会把个人关系划分为不同类别。一个人可能是你的“朋友”、“约会对象”、“恋爱伴侣”、或“配偶”。如果某段关系究竟属于哪一类并不明确,你往往会急于把它确定下来。这并不难理解,因为关系类别通常不只是用来描述一段关系的;人们还认为,这些类别规定了关系“应该”包含什么,以及应该如何随时间发展。举几个例子。在友谊中,人们通常认为,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多个朋友。但在恋爱关系中,人们却普遍认为,一个人不应该同时拥有多个恋爱伴侣。人们通常也能接受,友谊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得更亲密或更疏远,而这种变化并不意味着友谊必须突然结束。相比之下,恋爱关系往往被期待沿着一条单向的轨迹发展。作家艾米·加兰(Amy Gahran,2017)将这种轨迹称为“关系自动扶梯”(the relationship escalator),即:人们默认,一次约会或一系列约会如果进展顺利,就应该升级为恋爱关系;恋爱关系如果进展顺利,就应该发展到同居;同居如果顺利,就应该进一步走向婚姻,并努力建立一个“核心家庭”。人们通常可以在某个阶段停留一段时间,再考虑是否进入下一阶段,但认为关系“必须”不断向前发展。否则,它就会被称之为没有按照一段“成功”的关系当有的方式发展。此外,人们似乎也不能让关系从某个阶段退回前一个阶段;一旦这样做,关系就被视为彻底结束。关系结束后,对方就成了自己的“前任”。而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与对方保持情感上的和/或身体上的亲密,往往会受到怀疑。当然,某一类关系通常会沿着某种轨迹发展,这是可以理解的。在很多情况下,遵循这样的轨迹也完全合情合理。但从 RA 的角度来看 —— 当人们把某种发展轨迹视为同一类关系“都必须”遵循的规定时,问题就出现了。原因在于,每个人都是不同的,无法统一在一个大类别下。我们每个人都有各自的需求、愿望、计划、习惯、长处、身体条件和性格。没有两个人会完全相同,也没有两种社会情境会完全一致。因此,正如诺德格伦所言:“每段关系都是独一无二的”(Nordgren 2006)。由此,诺德格伦认为,我们不应把生活中的人仅仅看作某种关系类别的代表。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自己在乎的人,把他们当作真实而独特的个体。我们应当根据每段关系的具体情况,包括参与者各自的价值观、需求和愿望,来“与身边的人共同设计自己的承诺”(2006)。那么,这里所说的“设计自己的承诺”具体意味着什么?可以看看下面这张“关系无政府主义选择拼盘”(图 1)。它概括了关系中一些主要的参与领域,并展示了每个领域可以有哪些不同的选择。图 1: 这张“关系无政府主义选择拼盘”由本文作者修订而成,原始版本由温哥华多元亲密关系社群的莉瑞卡·劳伦斯和希瑟·奥尔于 2016 年制作。对于某些关系而言,采用传统的关系要素组合,并沿着常见的轨迹发展,对当事人确实算好的选择 —— 这取决于当事人的价值观、处境、需求等。但在另一些情况下,人们可能更适合建立一种长期伴侣关系,其中包括共同居住、共同照料他人、财务上的相互牵连以及情感亲密,同时允许一方或双方在其他关系中发展身体和性方面的亲密关系。这便是某些多偶亲密关系形式的做法。还有一些情况下,两个人可能更适合维持一段持续数十年的恋爱关系,却始终不住在一起。又比如,两位邻居可能很享受偶尔见面、相互拥抱所带来的亲密感,以及随之产生的催产素释放;但他们并不想增加见面频率,也不愿因为彼此没有邀请对方共进晚餐而感到压力。如果我们把自己局限在那些标准化的“打包组合”中,就可能错失某些关系所能带来的益处。这些益处来自一段关系的具体特点:即使这些特点通常不属于这一类关系,但它们确实存在于眼前这段关系之中。关系必须不断升级的规范,同样具有局限性。如果人们认为 A 理应发展成 B,而 B 又理应发展成 C,那么,即使两个人都希望同时拥有 A 和 B,而且这样做对双方都有好处,只要其中一方(或双方)不愿承诺继续向 C 发展,他们就可能因此连 A 和 B 都不敢要了。某些关系要素可能比另一些更经常地被组合在一起,这一点完全可以理解。但一段具体关系应该包含哪些要素,取决于关系参与者各自的价值观、需求和处境,而不应由这段关系所属的类别来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RA 反对的是以关系类别为依据的关系规范。关系无政府主义还反对以性别和性取向等身份类别为基础的关系规范。举例来说,假设查尔斯(Charles)是一名男性,他几乎只会被女性吸引,也只能期待与女性发展恋爱关系。按照主流的性取向分类,他会被归为“异性恋”。不过,假设查尔斯也会被一小部分男性或非二元性别者吸引,只是这种吸引范围很窄,甚至可能仅限于某种特定的性互动。罗宾(Robin)就是其中一名男性,而且罗宾也恰好会被查尔斯吸引。从 RA 的角度来看,查尔斯在社会分类中属于“异性恋”,和/或罗宾所属的类别中大多数人并不会吸引查尔斯,这些事实本身并不能决定查尔斯应该如何对待罗宾,例如是否与罗宾发生性互动。此外,如果查尔斯和罗宾真的发生了性关系,查尔斯也不必担心自己会因此从“异性恋”变成“双性恋”或“同性恋”,进而被认为“必须遵循”另一套行为规范。如果某些类别限制了人们尝试可能有益的亲密关系的意愿,例如让人觉得“异性恋男人不能这样做”,那么这些类别就构成了不必要的限制。如果我们因为害怕被视为“同性恋”或“双性恋”而放弃能够让双方都受益的性关系,那是令人遗憾的。同样令人遗憾的是,如果这种污名也妨碍了人们建立情感上和身体上的亲密关系,即使这种亲密并不涉及性行为,例如两个异性恋男性之间的亲密关系。尝试建立偏离”常见规范”的关系,尤其是在关系内容和发展方式上有所不同的关系,可能会带来很大益处。但与此同时,人们也需要更明确地沟通自己的界限、偏好、计划和期待。越是偏离寻常熟悉的关系路径,就越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双方已经心照不宣。诺德格伦写道:激进的关系必须把交谈和沟通放在核心位置,而不是只有在出现“问题”、需要紧急处理时才开始沟通。要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交流。我们太习惯于说话拐弯抹角了,以至于不得不去揣摩对方言外之意、推断对方真正想表达什么。(Nordgren 2006)重要的是,RA 并不要求任何人都去追求激进的关系形式。选择只拥有一位性伴侣和恋爱伴侣,并承诺与对方长期共同承担养育一个或多个孩子的责任,完全符合 RA 的立场。诺德格伦写道:如果不与他人携手实现某些目标,生活就很难拥有足够的结构和意义。这些目标可能包括共同构建生活、养育孩子、拥有一套房子,或在顺境和逆境中共同成长。要让这些事情顺利进行,通常需要彼此之间有充分的信任和承诺。关系无政府主义并不拒绝对任何事情作出承诺,而是与身边的人共同设计属于自己的承诺。(Nordgren 2006)3. 主流关系规范的放任过度之处上一节讨论了从 RA 的角度来看,主流关系规范在哪些方面限制过多。不过,主流关系规范是否也存在另一种问题:有些方面放任得太多了?诺德格伦认为,RA 的一个根本关切是,人们应该“避免通过试图支配彼此来界定关系”(Nordgren 2018)。这意味着,我们不仅需要识别并抵制他人对自己施加的不当权力,也需要识别并抵制自己对他人施加的不当权力。与此同时,这也会限制我们与身边人交往时可以采取的做法。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在邀请别人共同参与性活动或其他亲密活动之前,我们必须确保,对方真正拥有接受或拒绝邀请的自由。哲学家奎尔·库克拉(Quill Kukla,2018)对此作出过很好的阐释。她指出,邀请某人做某件事,几乎从来都不只是向对方提供一条中立的信息。提出邀请的人通常希望这件事能够发生,或者至少希望双方能够探索这种可能性;否则,他们就没有必要提出邀请。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对称的权力关系,例如一方依赖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收到邀请的人可能会担心,拒绝对方会带来社交、经济或职业方面的代价。这也是为什么,在双方权力或权威并不对等的等级关系中 —— 尤其是当这种不平等还得到制度性的强化时 —— 通常几乎不应提出性方面的邀请。在某些情况下,明确告诉对方是最好的,即使是拒绝也不会受到不利对待,或者说明确表态就已经足够。但如果对方依赖你未来的善意,而你们之间又不够熟悉,以至于对方无法确信说“不”真的不会带来风险,那么从 RA 的角度来看,你就不应该提出邀请。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必须时刻准备应对各种邀请,包括调情,是一件令人疲惫的事。因此,我们需要一些中性的空间,尤其是在工作环境中,让人们不必总是担心自己会收到某种邀请,也就不必费心去苦寻某种“既安全又得体”的回应方式了(参见 Kukla and Herbert 2018)。不过,本节的重点并不是邀请行为本身,而是单偶制(monogamy)。任何人都可以选择遵循单偶制,也就是只拥有一位性伴侣和恋爱伴侣,这完全符合 RA 的立场。任何人都不需要与自己不愿意发生性关系或恋爱关系的人建立这种关系。因此,接下来我们讨论的并不是选择单偶生活方式与否的问题,而是要求自己的伴侣也必须遵循单偶制。从 RA 的角度看,应该如何理解这种要求?首先,协商一段关系的范围和内容,不仅符合 RA 的立场,也是 RA 所鼓励的做法。此外,关系的某些方面可以重新讨论或妥协,但 RA 同样允许人们对自己愿意开始或继续维持的关系提出严格要求。例如,一个人非常看重伴侣同时也是自己的共同生活伙伴,希望对方和自己一样享受日常居家生活,那么,如果对方大多数下午和晚上都不在家,那么这个人完全可以选择不投入这段关系。要求伴侣一周中的每个下午和晚上都必须待在家里,无论按照主流规范还是 RA 的规范来看,都显得过分;但如果要求伴侣在正常的一周里,大多数下午或晚上能够在家,那么这可以成为一个合理的关系前提。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单偶制要求并不是针对自己与伴侣之间这段关系的范围或内容提出的要求。它规定的是:在双方没有待在一起的那些时间里,无论这些时间有多长、多久出现一次,伴侣“被允许”与其他人建立什么样的关系。在性和/或恋爱关系领域,这是一种排他性要求:要求自己在与他人的性关系上享有垄断特权。在恋爱关系中,人们普遍认为这种排他性要求可以接受。但如果把同样的要求放到友谊中,就会显得十分奇怪。想象一下,假设杰克(Jack)和简(Jane)是朋友,两人都喜欢阅读,经常聚在一起讨论文学。有一天,杰克告诉简,他认为讨论文学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事”,并表示只有在简不与任何其他人讨论文学的前提下,他才愿意继续和她做朋友。即使杰克不在城里、正忙于其他事情,或者只是不想和简见面,这条规则也依然适用 ……显然,杰克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他对简的行为进行控制,限制也超出了可以接受的范围。重要的是,杰克不能以“简实际上只想和他讨论文学”为理由,为自己的要求辩护。这个理由之所以站不住脚,是因为如果事实确实如此,那么这项要求就是多余的。只有当简实际上也可能想和别人讨论文学时,这项要求才会发挥作用;而它的作用,正是阻止简这样做。既然友谊中的排他性要求不可接受,为什么在恋爱关系中却可以接受?如果两者确实存在差异,就需要为这种差异提供理由。下面,我们来考察几种可能的辩护。A, 以怀孕风险为理由一种为恋爱关系中的性排他性要求(即单偶制要求)辩护的论点,是诉诸怀孕风险 —— 怀孕会让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变得更加重大,因为发生关系可能带来子女,而父母需要承担重要的照料责任。按照这一论点,这种风险足以证明,在这类关系中提出排他性要求是合理的。我们不止一次听到有人提出这样的看法,称:“RA的规范在酷儿社群中或许行得通,因为酷儿社群中的性行为通常与生育和养育子女的责任相分离;但这些规范不能推广到占人口多数的异性恋群体”。真的是这样吗?首先,许多酷儿 RA 理论家都是父母,其中就包括这场运动的创始人以及本文的一位作者。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潜在的育儿责任与酷儿社群无关。其次,即使我们确实需要考虑潜在的育儿责任,也应当记住,许多形式的性亲密根本不会导致怀孕。在数百种性互动形式中,只有一种存在这种风险:两名具有生育能力的人进行防护不足的阴茎—阴道性交。第三,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避孕药的普及和堕胎权的确立,使异性恋关系中的性行为越来越多地围绕性快感展开,而不再主要以生育为中心。与此同时,女性就业机会的增加以及离婚权利的确立,减少了人们对伴侣的依赖,也推动异性恋关系中的双方走向更加平等的权力关系。因此,在短短几十年间,异性恋关系所处的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今越来越接近酷儿关系长期以来所处的条件。一种较为保守的社会规范观认为,如果某些规范在特定前提条件下长期被证明是可行的,那么我们就应该重视这些规范。按照这种思路,现在我们有理由更加重视酷儿关系规范,因为它们已经证明,在相关条件下能够持续运作;而这些条件,如今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主流文化中的异性恋关系里。异性恋关系规范经过数千年的演变,主要适应的是父权制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性与生育密切相关。相比之下,酷儿关系规范主要是在现代社会中发展起来的,其形成并不以性和生育之间的紧密联系为前提。而且,在过去二十年里,这些规范已经证明,它们能够形成亲密、互相支持的社会环境,甚至能够在面对各种快速变化时保持韧性……尽管如此,我们承认,在许多关系中,尤其是涉及育儿责任的关系中,要求伴侣不要从事某些性活动,是合理的前提条件。这里所说的性活动,是指那些可能使伴侣承担新的育儿责任,而这些责任又与其现有责任不相容的活动。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要求并不只适用于育儿责任。如果某种行为可能让一个人承担新的财务、职业或其他照料责任,而这些责任与其已经承担的义务相冲突,那么提出相应要求同样有其合理性。在这里,我们也简要讨论一下**性传播感染(STIs)**的风险。许多不会导致怀孕的性亲密行为,仍然可能存在性病感染的风险。RA 并不反对人们谨慎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感染。对于某些人来说,例如免疫功能受损者,在这方面保持警惕甚至应该是至关重要的。不过,如果一个人主要是出于降低感染风险的考虑而保持谨慎,那么同样严重的其他感染风险,也理应得到同等重视。例如,如果伴侣从事需要频繁接触他人的工作,如收银员、幼儿园教师或护士,那么由此产生的感染风险也应纳入考虑。关心自身健康,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就有理由过度担忧那些特定由伴侣与他人发生性亲密行为所带来的感染风险。此外,这也不能成为反对伴侣参与几乎不会带来性传播感染风险的性亲密活动的理由,例如许多恋物或角色扮演实践、橡胶恋物,以及以性玩具为中心的性活动。即使某些活动带来中等程度的风险,只要在与伴侣进行无保护性行为之前,先等待检测结果出来,也未必构成反对的理由。基于这些原因,诉诸性传播感染风险,无法为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单偶制要求提供充分的辩护。B, 以个人有权自行设定关系条件为理由另一种为单偶制要求辩护的论点是:任何人都有权自行设定条件,并以这些条件决定自己是否愿意开始或继续一段恋爱关系。讨论这一论点时必须明确区分两件事:法律上应该允许人们做什么,以及伦理上什么行为可以接受。如果这个论点讨论的是法律允许的范围,那么它并不构成对 RA 的反驳。任何人都应该有权出于任何理由结束一段关系,而不必担心因此受到刑事追诉。但这并不意味着,结束关系的任何理由在伦理上都同样可以接受。首先,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设定继续一段关系的条件,而且这样做在伦理上完全可以接受,那么这种原则似乎也应当适用于友谊。然而,正如上述杰克和简的例子所显示的,杰克提出的继续维持友谊的前提并不可接受。相反,这一要求具有侵入性和控制性,因此值得反对。直觉上,许多要求伴侣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继续恋爱关系的做法,同样存在问题。例如,一名男子因为妻子获得升职、收入超过自己而结束婚姻。他认为,妻子的收入超过自己,会不恰当地改变两人在关系中的权力和地位。这种做法在伦理上是不可接受的。即使他早在恋爱关系刚开始时就把这一条件告诉妻子,借此阻止她在事业上取得进展,也不会因此变得更合理。再设想另一种情况:一名女子告诉丈夫,如果丈夫不允许她随时旁听自己与朋友和家人的所有通话,她就会结束这段关系。对伴侣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是在实施孤立和控制行为,构成心理虐待。对此,有人可能会回应说,上述例子中的配偶只需要拒绝这些条件就好。我们同意,理想情况下,他们确实应该拒绝。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一个人可能身处某种处境,以至于拒绝这些关系条件的代价极其高昂。即使不考虑潜在的身体威胁,一个人也可能在经济、社会或心理上依赖伴侣,依赖到除了接受虐待之外,不敢选择其他做法。显然,当亲密关系中的两个人共同做某件事时,双方都同意,是这件事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都同意,就足以使这件事在道德上变得可以接受。要防止权力不对等的关系中出现虐待行为,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限制哪些事情可以拿来协商(参见 Waltzer 1983)。在劳动合同领域,这一原则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尽管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可能持不同看法,但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劳动合同能够纳入哪些内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以什么方式重新协商,都应该存在明确的界限。否则,就会为极端剥削行为敞开大门。例如,假设一名员工正处于人生危机之中,如果突然失去工作,他和家人就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雇主得知这一情况后,便趁机在劳动合同中提出极端苛刻的要求。即使在更普通的情况下,我们大多数人也会反对某些劳动合同条款,例如规定员工在下班后可以与谁来往。毫无疑问,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权力差距属于十分明显那种。但也必须承认,许多人在家中面临的权力不对等,甚至比在工作中更加严重。换句话说,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他们做出令雇主不满的事,可能比做出令同居伴侣或配偶不满的事,更不必担心后果。一个人或许依赖工资生活,但通常仍有其他潜在雇主,而且雇主能够干涉其私人生活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因此,类比来看,我们也需要在家庭和亲密关系中设定界限,明确哪些事情不应被视为可以拿来讨价还价的条件。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前存在权力差距,或者这种差距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形成,我们仍必须保留一些领域,让权力较大的一方不能控制另一方的选择和行为。RA 的支持者会认为,在伴侣生活的许多领域中,要求控制对方都是不可接受的。其中一个关键领域,就是当自己不在场时,伴侣如何与其他人发展关系。还要记住,这里讨论的是伦理上是否可以接受,而不是法律上是否应该禁止。在雇主与员工的关系中,人们通常认为,应当通过法律或政治手段来强制执行有关协商边界的限制;而在这里,我们讨论的重点是道德层面的限制。回到友谊的例子上,可以进一步追问:上述分析是否意味着,我们不应该根据朋友在没有和自己待在一起时的行为来评价他们?有一个理由可以说明,事实并非如此。一个人的所有行为都会反映其为人,无论你是否亲眼看到这些行为。如果你发现一位朋友在网上骚扰他人、宣扬种族主义观点,这完全可以成为你结束这段友谊的理由。如果你是素食主义者,并且将素食视为重要的伦理原则,那么伴侣在你不在场时大吃肉食,也可能成为你提出异议的理由。无论与谁一起做都会构成不当行为的事情,即使只发生在两个人独处时,也同样是不当的。但这并不能为单偶制要求辩护。想必,你认为成年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亲密关系,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至少对你来说如此。但如果你认为某种行为发生在你身上时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那就意味着你承认这种行为本身可以接受。因此,单偶制的要求无法通过上述论证来证明其合理。C, 以嫉妒为理由新右翼哲学家罗杰·斯克鲁顿(Roger Scruton,1989/2001)以嫉妒为依据,为单偶制规则辩护。他写道:嫉妒会让一个男人“被可怕的念头和幻想折磨,无法摆脱”,并且会“摧毁恋人的世界,因为它打破了对方独一无二的神话”(第 164 页)。斯克鲁顿认为,“嫉妒的力量,是推导性道德规范时必须考虑的最重要事实之一”(第 167 页),这也包括为单偶制规则提供辩护。这一论证存在一个问题:单偶制规则并不能消除嫉妒。毕竟,在遵循单偶制规范的关系中,嫉妒现象同样十分普遍。特别是,在我们看来,单偶制规范反而会助长嫉妒。因为这些规范加深了人们之间的竞争程度。按照单偶制规范,一个人只能同期拥有一位亲密伴侣。因此,如果伴侣可能想与其他人发展亲密关系,那么这些人就会被视为“威胁”,被怀疑可能“取代”你的位置。在单偶制框架下,几乎没有空间允许伴侣偶尔与其他人建立亲密关系,同时仍然继续与你保持亲密关系,例如继续与你共同生活。哲学家哈里·查尔默斯(Harry Chalmers)在讨论恋爱关系及其他类型关系中的嫉妒时写道:“嫉妒最容易滋长的环境,就是拒绝分享的环境。” 他还指出,“单偶制拒绝面对嫉妒背后真正存在的需求或问题,它只是被动规避了某些会引发嫉妒的行为”(Chalmers 2019: 236–237)。在思考成年人应该如何应对嫉妒时,关系无政府主义者提出,可以参考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嫉妒。儿童经常会对物品和他人表现出嫉妒和占有欲。他们可能要求不让任何人玩自己的玩具,即使是自己并不在场、或者自己也不玩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也可能因为父母给予彼此的关注而产生嫉妒。梅·比(Mae Bee)在《一个关于自由与爱的绿色无政府主义计划》(“A Green Anarchist Project on Freedom and Love”)中写道:当母亲怀里出现一个新生的弟弟或妹妹时,婴儿常常会表现出极强的嫉妒、激烈的竞争心理和愤怒,最终甚至产生占有欲。作为成年人,我们会同情这种反应,却很少因此感到恐慌。我们不会要求母亲把新生儿送走,也不会要求她不让年长的孩子看到自己对新生儿的爱。相反,我们期待母亲让第一个孩子安心,告诉孩子自己依然爱TA、关心TA,同时也让孩子明白,母亲同样爱护和关心新生的宝宝。(Bee 2004)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处理嫉妒情绪方面,对儿童的要求比对成年人更高。查尔默斯也提到了这一点,他写道:“伴侣们应该直面自己的嫉妒情绪。他们应当为自己的情绪负责,努力克服内心的不安全感,设法摆脱那些最初引发问题的恐惧和错误假设。简而言之,他们应当走一条更成熟的道路”(查尔默斯 2019:236)。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应该无视成年人的嫉妒。嫉妒确实是一种令人痛苦的情绪。但应对这种情绪的方式,不应该是利用自己的权力去支配他人的生活和关系。同样重要的是,虽然嫉妒发生时可能让人觉得它是本能的、无法避免的,但我们如何理解、定义和处理这种情绪,实际上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一种可能的应对方式,是主动培养一种被称为“共情”的情感:当伴侣感到快乐时,自己也从中感到快乐;即使伴侣的快乐来自与他人的性亲密行为,也能如此(参见 Sousa 2017;Brunning 2020)。为了说明情绪如何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可以注意到,在瑞典语中(关系无政府主义宣言最初就是用瑞典语写成的)“嫉妒”一词是 svartsjuka,直译为“黑色的疾病”。换句话说,这个词本身就把嫉妒理解为一种不健康的反应。我们还想指出,如果对你来说避免伴侣产生嫉妒情绪确实是一项重要考量,并且足以“合理”地限制一个人与其他人的交往,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一个人也应该避免那些可能引起怀疑的交往方式。例如,为了避免妻子感到嫉妒,丈夫就有理由不与其他女性建立亲密但非性的友谊,也应该避免出现在某些情境中,以免妻子的朋友或熟人偶然看到后产生怀疑。这说明,单偶制要求—— 尤其是以嫉妒为理由提出的要求 ——可能具有很强的侵入性和限制性。考虑到恐同观念可能迫使许多异性恋男性限制自己与其他男性之间的情感亲密,而单偶制规范又要求他们限制自己与女性之间的情感亲密,那么许多异性恋男性缺乏亲密、缺少能够提供情感支持的关系,也就不足为奇了。D, 以性亲密为理由哲学家凯尔·约克(Kyle York)为单偶制辩护时提出,人们在单偶关系中“会更加努力地与彼此进行性互动,和/或因为知道自己不会被拿来与其他人比较,而感到更加放松和自信”(York 2020: 551)。他认为,这反过来能够增强性亲密。对某些人来说,选择单偶制确实可能增进性亲密。如果是这样,那么他们就有充分理由选择单偶制。不过,RA 在这里反对的,并不是人们自愿选择单偶制,而是要求伴侣也必须遵循单偶制,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威胁说,如果对方不遵守要求,就会结束这段关系。对此,有人可能会回应说,一段关系中的性亲密也取决于伴侣是否会因为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在某种意义上“耗尽”自己的性欲。RA 对此的回应稍微复杂一些。一方面,一个人完全可以非常重视与伴侣之间规律而高质量的性亲密。如果伴侣回到家时几乎已经没有剩余的性亲密欲望,那么这个人对继续维持这段关系失去兴趣,也未必有什么不妥。但即使如此,问题仍然在于:两个人在彼此的关系中实际共同经历了什么。为了满足伴侣所看重的关系内容,另一方可能会自行决定减少与其他人的性接触,甚至完全不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毕竟,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资源,尽管爱并不是有限资源!一个人可以关心自己与伴侣之间的关系包含什么,而伴侣如何安排与其他人的相处时间,确实可能影响这段关系的实际内容。这样的关切本身没有问题。RA 也反对这样一种预设:一个人可以合理地要求,自己的性需求只能由一位伴侣来满足。考虑到单偶制规范十分普遍,许多人接受这一预设是可以理解的。但从 RA 的角度看,这种要求并不合理,就像要求伴侣满足自己所有其他需求,而不允许自己通过与其他人建立友谊来满足这些需求一样。在性满足领域,这种要求可能给单偶关系带来非常负面的后果,尤其是在双方性欲存在显著差异时,或者其中一方因为焦虑、抑郁、躯体疾病、药物等原因,长时间完全失去性欲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结束关系,单偶制规范就只留下两种选择:要么让性欲较低的一方进行自己并不想要的性行为;要么让另一方只能通过自慰来满足自己的性需求。即使后者非常重视性亲密,也必须保持独身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单偶制规范反而可能妨碍良好的性亲密。单偶制威胁性亲密的另一种方式,是它会阻碍关系中的双方坦诚交流自己想要什么样的性互动。举例来说,假设单偶关系中的一方对某种恋物或角色扮演实践(kink)感兴趣(参见 Garcia,本书),那么,TA应该告诉伴侣吗?一种可能是,伴侣也有相容的兴趣。在这种情况下,坦诚交流很可能带来积极的结果。但同样现实的另一种可能是,伴侣并没有相应的兴趣。回想一下库克拉的提醒:告诉某人自己想做某件事,并不是在分享一条中立的信息,而是在表达自己希望这件事能够发生。在单偶关系中,表达自己对某种性实践的兴趣,无论本人是否有意,都会传递出这样的信息:要么我们一起做这件事,要么你就必须接受,我对这种性亲密的渴望将无法得到满足。这会让伴侣陷入两难。如果一个人不想让伴侣陷入这样的困境,那么他或她就会因此不愿坦诚地表达自己的性兴趣。此外,即使你已经告诉伴侣自己对某种性实践感兴趣,而对方也偶尔会配合你,你仍然很难判断:对方是真的喜欢这种活动,还是只为了让你满意才勉强参与。伴侣很可能清楚地知道,如果你发现他们只是迁就你,而不是真的喜欢这种活动,你会比发现他们也享受其中时难过得多。他们甚至可能正确地预料到,一旦你知道了真相,你会感到非常痛苦。因此,如果伴侣希望让你满意,他们就会更难坦诚相待,甚至可能有动机假装自己喜欢这种活动,或假装在性互动中获得了快感。但如果一段关系不受单偶制规范支配,那么向伴侣表达自己的性兴趣,通常就不会给对方带来太大的负担了,甚至根本不会构成负担。因为如果双方兴趣不相投,一个人仍然可以与其他人探索这种性兴趣。出于同样的原因,伴侣也能够更加坦诚地交流自己的性需求和偏好。E, 以关系的稳定性为理由另一种论点认为,单偶制是维持关系稳定所必需的。约克写道,即使对于那些不涉及太多情感亲密的性接触而言,单偶制未必是必要的,但“一段最初看似随意的性关系,很容易发展成更重要的关系,因此可能需要通过排他性约定来提供保障”(York 2020: 542)。此外,约克认为,单偶制能够让人相信,如果伴侣遇到更好的选择,“就不会转而选择别人”。他所说的“向上换人”(trading up),指的是一个人发现自己更喜欢另一个人,于是选择离开原来的伴侣,转而与那个人在一起。约克认为,单偶制有助于避免这样一种处境,即:我们能否继续生活在一起竟然取决于“我是否会遇到一个比你更适合我的人”(York 2020: 547)。约克将这一论点作为支持单偶制规范的理由。但我们不太清楚,它究竟如何能够为当代单偶制规范辩护。毕竟,当代单偶制规范并不排斥结束一段关系、开始另一段关系的可能性(哪怕无缝衔接)。如果说这一论点能够支持什么的话,它似乎更像是在反对接受和/或允许离婚/分手。还要注意,单偶制规范大大增加了其他人对现有关系构成威胁的程度。按照单偶制规范,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位性伴侣和/或恋爱伴侣。这意味着,只要伴侣对其他人产生亲密兴趣、发生婚外情,或陷入迷恋,这些情况就会被视为威胁。局面变成了:要么选择他们,要么选择你。如果伴侣选择了他们,你就会彻底失去这段关系。如你所知,人们产生迷恋的情况十分常见。因此,单偶制规范非但没有让关系更稳定,反而使关系变得更加脆弱。而且,这种脆弱性影响的不只是关系中的双方,也会影响孩子。在严格遵循单偶制的核心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其主要支持环境存在很高的破裂风险:只要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哪怕仅有一次与另一位伴侣以外的人发生性亲密,这个家庭的支持环境就可能受到严重冲击。哲学家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曾对单偶关系不必要的脆弱性提出过一些看法。回过头来看,这些观点甚至让人很容易把他视为一位关系无政府主义者。罗素写道,婚外性行为之所以受到错误的评判,是因为:“传统道德假定,在实行单偶制的国家里,一个人不可能既被某个人吸引,同时又对另一个人怀有深厚的感情。人人都知道事实并非如此,但在嫉妒情绪的影响下,人们却很容易重新相信这一错误理论,把小事闹成大事”。罗素接着毫不含糊地指出,婚外性行为“根本不应该成为后来获得幸福的障碍。事实上,只要夫妻双方不认为自己有必要陷入一场充满戏剧性的嫉妒闹剧,婚外性行为也确实不会成为障碍”(Russell 1929: 231)。在这一语境下,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词,恰好揭示了单偶制规范所造成的脆弱性,那就是“破坏家庭者”(homewrecker)。这个词通常用来指与已有稳定伴侣关系的人发生性关系的人。但这种用法可能并不恰当,因为与一名自愿的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本身并不足以“摧毁一个家庭”。如果要寻找更直接符合“破坏家庭者”这一称呼的人,那么更合适的对象或许是这样的人:当TA发现自己的伴侣与别人发生过亲密关系时,便以此为由,主动采取行动摧毁这个家庭。不过,我们也承认,如果“破坏家庭者”这个词旨在追究家庭破裂的道德责任,那么在某些情况下,把这个称呼用于另一类人也可能是合理的,即:那种要求自己的关系必须遵循单偶制、却又没有遵守自己提出的要求的人。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所以应当为关系的结束负责,并不是因为他们与伴侣以外的人发生了亲密关系,而是因为他们表现得虚伪且具有操纵性。4. 关系无政府主义与多元亲密关系关于单偶制,我们就讨论到这里。接下来谈谈多元亲密关系(polyamory),也就是同时与不止一个人建立情感上和/或性方面的亲密关系。在挑战这样一种预设时 —— 恋爱关系必须或理应只涉及两个人,并且双方只能彼此亲密 —— 关系无政府主义(RA)坚定地站在多元亲密关系的支持者一边。从 RA 的角度看,两人之间的排他性关系或许适合某些人,但没有理由将其确立为一种规范,更不应该要求所有人都努力遵循这种规范。此外,我们也有理由批判这种两人关系在当今社会中通常采取的形式:它往往与核心家庭紧密相连,或者成为建立核心家庭的基础。核心家庭或许适合某些人,但为了客观看待什么才是真正的传统、什么其实是现代社会的实验,我们需要记住:核心家庭直到工业革命前后,也就是大约150至200年前,才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单位。在人类历史绝大部分时期,我们大多数人生活在规模更大的家庭和农场中;再往前,则生活在部落里。在这些社会形态中,养育孩子通常是许多成年人共同参与的事情(概述见 Brooks 2020)。核心家庭是一种风险很高的生活安排。除了上一节讨论过的单偶制规范所带来的风险之外,即使不考虑这些规范,核心家庭本身也存在显著的风险。把一个孩子几乎全部的养育责任都交给两名成年人承担,本身就很冒险,尤其是在两人都必须全职工作时 —— 而为了负担两名成年人及其子女单独生活所需的开支,这种情况往往难以避免。核心家庭还很容易陷入另一种困境:最终只剩下一名成年人独自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主要的育儿责任。正如卢克·布伦宁(Luke Brunning)所指出的,一个由多名成年人组成的家庭:更能抵御外部冲击,例如疾病、分手、收入变化,以及所有关系都不可避免地会经历的变化。这种韧性既体现在家庭结构上,因为人们拥有多位可以提供支持的伴侣;也体现在关系内容上,因为情感上的投入和支持有助于人们应对变化。(Brunning 2018)核心家庭在老年阶段也存在一个明显的弊端:一旦其中一方去世,留下的另一方往往会陷入孤立。因此,关系无政府主义者有理由支持多元亲密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 RA 与所有多元亲密关系实践都相容。其中一种与 RA 不相容的做法,是我们前面讨论过的单偶制排他性要求的对应形式,即多元亲密关系中的排他性要求。事实上RA最初正是在反对多元亲密关系社群中的这种做法时发展起来的。诺德格伦写道:至少在21世纪初的我们看来,多元亲密关系似乎正是打开牢笼之门的钥匙。但我们很快发现,这场运动同样把爱关进了笼子,只不过那种笼子里可以容纳两个以上的人而已。有时,多元亲密关系中的规则似乎甚至更加严格,因为“爱” 在这里既被视为特殊的东西,又被视为危险的东西。那些自愿走进笼子的人,不仅会受到其他成员的控制,还不得不反过来控制其他人的行为。我们的无政府主义原则绝不容忍这样的牢笼,更不愿意把任何人,尤其是我们所爱之人,关进这样的牢笼。(Nordgren 2018: 75)RA 反对的一种多元亲密关系实践,是所谓的“多元忠贞制”(polyfidelity)。这一概念的常见定义是:一群在情感或性方面彼此交往的人,但他们之间的约定不允许成员另寻伴侣,至少未经群体中所有人的批准和同意,不得这样做。(Veaux and Rickert 2014: 457)每位多元亲密关系网络(polycule,常用术语)中的成员,当然都可以自由决定,只与这个关系网络中的其他成员发展性亲密关系。但如果有人要求其他成员也必须如此,就与 RA 的立场不相容了。这与 RA 反对单偶关系中类似要求的理由是一样的。RA 行动者梅·比(Mae Bee)提出了一个很有用的概念 —— “规则型关系”(rule relationships),用来指那些无论是单偶关系还是多偶关系,其中的人都会为自己并未参与的其他关系制定规则的关系(Bee 2004)。关系无政府主义者反对一切规则型关系。梅·比写道: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我们不会为了与另一个人上床而去征求第三个人的同意,就像我们不会为了娶一个女人而去向她的父亲请求所谓的“许可”一样。(Bee 2004)另一位 RA 行动者写道:“关系无政府主义并不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概念。” 相反,RA 是:一种关于亲密关系的特定哲学。这种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我认为,多元亲密关系或“后多元亲密关系”群体中的人往往对此感到不自在,或者干脆选择忽视的东西)即:关系无政府主义拒绝一切试图监管亲密伴侣行为的论证,也拒绝参与监管他人关系中的规则、约定或契约。……作为一名关系无政府主义者,我完全可能把你的伴侣“抢走”,因为我认为,伴侣可以被“抢走”这种说法不仅荒谬,而且是一种压迫性的荒谬。(Unquiet Pirate 2015)出于类似的原因,RA 也批评一些多元亲密关系社群中的做法:将关系划分为“主要关系”(primary relationship)和“次要关系”(secondary relationship),并据此排列高低。诺德格伦写道:不要给人和关系排序、相互比较。珍视每一个独特的个体,以及你与他们之间的联结。一个人不必被称为你生活中的“首要伴侣” 你们之间的关系才算真实。每一段关系都是独立的。(Nordgren 2006)关键在于:你或许确实与一位伴侣共同生活,却不与另一位伴侣同住;你也可能花更多时间陪伴其中一位,而不是另一位。但每段关系都有其独特性。尽管生活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作出优先安排,RA 并不认可类似这样的做法,即:在不同情境、不同目的下,把所有亲密关系中的人放进同一套固定的等级体系中。最后,我们还想指出,关系无政府主义者应当批判一种日益常见的做法:多元亲密关系的支持者将自己的实践称为“合意非单偶关系”(consensual non-monogamy)(例如 Brunning 2018)。这种说法的本意是,关系中的每个人都同意其他成员可以拥有额外的性伴侣。这个说法乍听起来似乎没什么问题,但我们需要留意其中“合意”(consensual)这个词的用法。在大多数关于性关系中同意问题的讨论里,人们关心的只是实际发生性行为的各方是否同意。然而,在“合意非单偶关系”这个说法中,“合意”并不是指发生性行为的人的同意 —— 如果是这样,这个词区分的就会是强奸与非强奸。这里的“合意”,指的是第三方的同意。**但这个第三方并不是性行为本身需要征得同意的对象,而这个说法却让人觉得好像确实如此。**即使是支持多元忠贞制的人,也应该坚持区分两种概念:实际参与性行为的人对此是否同意,以及第三方是否对这场性行为表示所谓的“同意”。他们也应该反对任何会模糊这一道德上至关重要的区别的做法。然而,当“合意/非合意”的区分无法明确说明它指的是性行为参与者的同意,还是第三方的所谓“同意”时,问题就出现了。5. 结论关系无政府主义主张,我们应当根据每段关系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设计自己的关系:拒绝默认的关系套餐,也拒绝以关系类别为依据的规范,转而寻找能够充分实现每段独特关系潜力的方式。与此同时,RA 也要求我们不要擅自设计他人的关系。我们应该给自己在乎的人留下足够的空间,让他们自己作出决定;不应该以撤回爱和支持相威胁,迫使他们接受我们为其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制定的规则。RA 提出的是规范性主张,也就是关于哪些行为可以接受、哪些行为不可接受的主张。RA 当然不意味着什么都可以做,否则它就会变成“关系虚无主义”。同样,RA 也不意味着只要关系各方都表示“同意”,任何事情就都可以接受。那将是一种“关系自由意志主义”。那么,RA 的规范性依据究竟来自哪里?正如前文所说,我们可以在多种不同的规范伦理框架中为 RA 提供辩护。在结果主义框架下,RA 的正当性最终取决于它能否比传统关系模式带来更多的福祉。例如,当某种基于关系类别的规范实际上并不适合某段具体关系中的当事人时,RA 会拒绝机械地套用这种规范。更广泛地说,RA 有助于促进快乐、亲密、多样性和自由等益处,也有助于减少虐待性的关系动态、嫉妒,以及那些本无充分理由却走向破裂的家庭。不过,在结果主义看来,RA 的原则并不是绝对原则。按照各种结果主义理论的一般思路,这些原则是实现更好结果的手段,而不是自身具有终极价值的目的。因此,结果主义取向的 RA 会认为,社会有充分理由普遍反对单偶制要求,因为这类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造成伤害。但这种立场并不排除另一种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要求或许不会造成净伤害。例如,双方之间长期保持权力对等,而且两人都倾向于选择单偶关系。不过,在这种情况下,结果主义取向的关系无政府主义者可以进一步指出:在此单偶制要求之所以没有造成伤害,是因为它实际上几乎没有改变任何事情。既然如此,这些要求也就没有必要了。那么,义务论能否成为 RA 的规范性基础?在义务论框架下,RA 的原则不只是实现某种结果的手段,而是本身就值得坚持的原则。义务论认为,某些行为方式,以及尊重他人的某些方式,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们在特定情境下会产生什么后果。如果将 RA 放进当代义务论的讨论中,它似乎与戴维·威勒曼(David Velleman)的一个主张相契合:我们应该把他人视为“自身即为目的的存在”(self-existent ends)。这一主张的核心之一,是我们应该“珍视他们本来的样子”,并以一种“敬重的态度”对待他们。这种态度意味着,我们退后一步,欣赏他们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本来面貌,而不预先期待他们必须产生某种特定结果(Velleman 1999: 358)。因此,我们应该尊重伴侣的自主性,支持有助于他们充分发展、实现自身福祉的事物 —— 即使这意味着他们会与其他人发展性亲密关系。不该为了换取对自己有利的某些“好处”,而试图控制他们。最后,在美德伦理学框架下,RA 的规范性依据最终来自这样的事实:RA 所倡导的行为能够体现诚信、诚实、勇气和宽容等美德,同时帮助我们抵制怯懦、嫉妒和占有欲等恶习。作为一种规范性理论,RA 对我们提出了某些要求。我们应该反对针对酷儿群体的歧视态度。当有人把嫉妒说成“真爱”的标志时,我们应该提出异议,指出嫉妒更多时候体现的是一种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有权支配他人的心态,以及占有欲。我们也应该让伴侣明确知道,即使只是由我们单方面作出这样的保证,也要让他们确信:我们不会仅仅因为他们与其他人发展亲密关系,就结束彼此的关系。作为关系无政府主义者,我们还应该把健康的 RA 价值观传递给下一代。我们应该鼓励孩子们把同龄人视为独特的个体,鼓励他们勇敢地询问、邀请和提出建议,一起探索一段关系可以如何发展;与此同时,也要让对方确信,拒绝完全没有问题。我们还应该帮助孩子学会划定界限,理解哪些事情不应该由别人替自己决定。例如,如果学校里有个孩子对另一个孩子说:“我可以和你做朋友,但前提是你必须和现在的另一个朋友绝交。” 那么,这个孩子应该有信心坚定地回答:我很高兴你想进一步了解我,也愿意考虑和你交朋友,但我和另一个孩子之间的友谊,不是可以拿来讨价还价的条件。参考文献Bakunin, Mikhail(1866)。“革命教理问答”(“Revolutionary Catechism”),收录于 Bakunin on Anarchy。Sam Dolgoff 译、编。纽约:Vintage Books,1971。Bee, Mae(2004)。“一项关于自由与爱的绿色无政府主义计划”(“A Green Anarchist Project for Love and Freedom”)。https://theanarchistlibrary.org/library/mae-bee-a-green-anarchist-project-on-freedom-and-love(访问日期:2021年8月2日)。Brooks, David(2020)。“核心家庭是一种错误”(“The Nuclear Family Was a Mistake”),The Atlantic,2020年3月刊。https://www.theatlantic.com/magazine/archive/2020/03/the-nuclear-family-was-a-mistake/605536/Brunning, Luke(2018)。“多元亲密关系的独特性”(“The Distinctiveness of Polyamory”),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35(3):513–531。“多元之爱是嫉妒的一种替代方式吗?”(“Compersion: An Alternative to Jealousy?”),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6(2):225–245。Chalmers, Harry(2019)。“单偶制在道德上是否可以接受?”(“Is Monogamy Morally Permissible?”),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53:225–241。Gahran, Amy(2017)“走下关系自动扶梯:非传统的爱与生活”(Stepping Off the Relationship Escalator: Uncommon Love and Live)。科罗拉多州博尔德:Off the Escalator Enterprises LLC。Godwin, William(1793)“政治正义论及其对道德与幸福的影响”(Enquiry Concerning Political Justice and its Influence on Morals and Happiness)。伦敦:G. G. & J. Robinson。Goldman, Emma(1910)“无政府主义及其他论文”(Anarchism and Other Essays)。纽约:Mother Earth Publishing。Kukla, Quill(2018)。“她就是这么说的:性协商的语言”(“That’s What She Said: The Language of Sexual Negotiation”),Ethics 129:70–97。Kukla, Q. R. 与 C. Herbert(2018)。“道德生态与性侵犯造成的伤害”(“Moral Ecologies and the Harms of Sexual Violation”),Philosophical Topics 46(2):247–268。Miller, David(1984)。“无政府主义”(Anarchism)。伦敦:J. M. Dent。Nordgren, Andie(2006)。“关系无政府主义简明实践宣言”(“A Short Instructional Manifesto for Relationship Anarchy”)。https://theanarchistlibrary.org/library/andie-nordgren-the-short-instructional-manifesto-for-relationship-anarchy(访问日期:2021年9月2日)。———(2018)。“走向关系无政府主义之路”(“The Road to Relationship Anarchy”),Melk 第6期。Russell, Bertrand(1929)。“婚姻与道德”(Marriage and Morals)。纽约:Liveright Publishing。Scruton, Roger(1986/2001)。“性欲:一种哲学考察”(Sexual Desire: A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伦敦:Phoenix Press。Sousa, Ronald de(2017)。“爱、嫉妒与多元之爱”(“Love, Jealousy, and Compersion”),收录于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hilosophy of Love。Christopher Grau 与 Aaron Smuts 编。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Unquiet Pirate(2015)。“关系无政府主义并非后多元亲密关系”(“Relationship Anarchy is Not Post-Polyamory”)。https://unquietpirate.wordpress.com/2015/11/03/relationship-anarchy-is-not-post-polyamory/(访问日期:2021年8月30日)。Veaux, Franklin 与 Eve Rickert(2014)。“不止两个人:多元亲密关系实用指南”(More Than Two: A Practical Guide to Polyamory)。俄勒冈州波特兰:Thorntree Press。Velleman, David(1999)。“作为一种道德情感的爱”(“Love as a Moral Emotion”),Ethics 109:338–374。Waltzer, Michael(1983)。“正义的诸领域”(The Spheres of Justice)。纽约:Basic Books。York, Kyle(2020)。“为什么单偶制在道德上可以接受:为单偶制的若干常见辩护提供论证”(“Why Monogamy is Morally Permissible: A Defense of Some Common Justifications for Monogamy”),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54:539–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