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相|比起指责房主任,我更想理解她们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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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 档案卡标题:比起指责房主任,我更想理解她们的困境作者:柚子发表日期:2026.8.9来源:微信公众号-新世相主题归类:女权主义CDS收藏:公民馆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今天的文章,讨论的是一个看起来离你很远的问题:一个女性在离婚后,要如何才能在农村拥有一个独立户口。相信你在这一周,已经刷到了提起这个话题的由头。是有关脱口秀演员“房主任”的新闻。在综艺节目《姐姐当家2》里,房主任因分户问题咨询工作人员。和前夫离婚后,她想在村里有个独立户口,拿到村里的土地承包权。在沟通过程中,她的一些表达用词引发了争议。面对铺天盖地的指责,房主任录了视频道了歉,她的演艺工作也被停了三个月。比起讨论镜头前一个人的情绪和表达,我更想知道的是,为什么。为什么一个离婚女性想在农村拥有一个独立户口,会如此之难?我们采访了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项目负责人@林丽霞。她长期关注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问题,帮助过数千位农村女性维护权益,也为相关法案的修订提供了珍贵的视角。以下,是她从专业视角,对一些议题的解答:1、为什么农村女性在离婚后想要单独立户那么难?林丽霞:在农村,户口往往与多项权益挂钩。立户会关系到宅基地权益。在一些地方政策或村规里,男性村民是永久的村民。男性即便没有结婚,只要成年了,就可以和父母家分开,单独去申请独立立户和宅基地。而女性不计为建房人口。只能跟父母成为一户,拆迁安置时,分配政策也是要求女儿依附于父母享受权益。在农村,不管是结婚女性还是离婚女性,想要单独立户,都很困难。农村的观念和习俗不认可结婚女性的独立身份。他们认为女性结婚后,就应该把户口迁到夫家,去夫家享受承包地和宅基地权利等待遇。如果一个女性结婚后,户口还在娘家,村里往往会把她视为“空挂户”,她也享受不到任何权利。女性离婚后,如果不想再与前夫有任何牵扯,又没有自己的房产,想要独立立户,在现实中往往非常困难。后期,很多地方政府修改了条款,不明确说女儿不计为建房人口。但在实际操作中,女性能否立户、能否独立申请宅基地,往往被交由村集体认定。如果村集体通不过,她们的申请往往就会卡在这里。2、农村女性离婚之后,她的户口一般会怎么解决?林丽霞:一些女性结婚时间较短,离婚后,她们通常会选择把户口迁回娘家。不过,也正因为考虑到离婚后的户口问题,现在也有一些女性结婚后选择不迁户口。有些女性结婚时间长,她会选择在夫家这边单独立户。比如房主任,她结婚将近 30 年,和娘家的联系几乎都断了,不太可能回到娘家。如果房主任有自己独立的房产,可以迁走。如果她跟前夫是婚后共同盖的房子,这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离婚时,房主任可以分到一间或两间房子,她可以继续把户口保留在那里。但这样一来,离婚后,她仍和前夫住在同一个屋檐下,这对女性来说并不方便。节目中提到的一个解决方案是“非亲属分户”,因为房主任与前夫已离婚,他们的婚姻关系不存在了,当然也没有血缘关系,这种情况下房主任可以把户口分出来,但得有处落户,比如自己有房产或者其他亲属愿意让她落户在自己的房产上。还有一个选项是落到社区集体户,这是给户口没处落的人的一种解决办法,让他们不至于成为黑户。但在现实中,这种集体户口通常被视为是“空挂户”,不能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和权益。对于房主任来说,她本来就是前夫家农村村集体的成员,她在那生活了30年,也可能享有相应的土地权益。如果她把户口迁去社区集体户,成为一个“空挂户”,对她来说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对房主任来说,更合理的办法,是由村里协助她申请独立的宅基地,房主任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房,再将户口登记在自己的房产上。我们也曾经遇到过一些因户口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例,比如因为没有自己的房产或无亲属可接收其落户的问题。很多法律、政策往往都会设置兜底条款,在列举具体情形之后,加上“等”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为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留出处理空间。但在实践中,这个“等”字实际上很少得到体现。政策列举了几种情形,实践中往往就只按这几种情形办理。法律通常规定的是原则和基本制度,不可能穷尽所有现实个案。如果出现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确实存在的特殊情况,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初衷。那些被“等”字忽略的角落,在等待慢慢被看见。3、房主任离婚时选择了净身出户,这种情况在农村普遍吗?林丽霞:其实不少。一般而言,离婚女性不会主动选择净身出户,但现实中也没什么财产可分。如果房子是男方结婚之前申请宅基地盖的,这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女性分不到房产。但这里需要明确一下,女性净身出户并不意味着她放弃了村里的土地权利。她放弃的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说像存款、房,或者车。宅基地、承包地都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只能说是分割地上的附着物或收益。除非房主任在离婚时,以书面形式明确向村集体表示放弃承包地承包权,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她已丧失村集体的成员身份时,村集体才可以依法收回其承包地,而并不是她在离婚时就自动失去了在村里的土地承包权。4、离婚后的农村女性在类似问题上面临哪些困境?林丽霞:一是集体财产权益,尤其是宅基地权益。在一些农村地区,女性缺乏独立立户、申请和使用宅基地的空间。对很多农村女性来说,离婚之后“我去哪儿”是一个现实问题。娘家未必回得去,在夫家这边,面子上过不去,生活也很不方便。没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她们也很难真正独立生活。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困境是现实的,也是观念的。5、农村女性离婚后想要独立户口,这件事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林丽霞:农村的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都是由村集体决定。像宅基地、拆迁安置、户口迁移等问题,通常跟政府的政策有关系,村里一方面有决定权,同时也要按照政策来办。对于农村宅基地问题,国家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村民需要向村集体提出申请,由村集体逐级上报乡镇、县级政府,最终经过县级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宅基地的使用才具有合法性。农村女性在离婚后申请单独立户,很多时候,在村集体批准这一步就卡住了。在村集体层面,遇到这类问题,通常会由村干部协商,或者召集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投票表决。一方面,有些村民会排斥结婚、离婚女性。因为她们享受集体待遇,可能意味着其他村民分得的利益减少。另一方面,有些表决依据的是村民个人观念,而不是法律规定。这样的表决是否合法、由谁审查,现实中往往缺乏有效监管。怎么样才能更好监管?我认为,在村集体表决中,可以要求参与表决的人说明或写明支持或反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再由村干部或基层政府据此审查表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核实事实时,应将被表决的村民与全村其他村民的各项条件进行对比,使用统一的标准,而不是仅孤立地评判被表决的某个人或某些群体是否有权享受某些利益。6、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您看到了哪些改变?林丽霞:在这项法律出台时,我们也结合调查和项目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我们认为,农村女性的权益需要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女性在结婚、离婚、丧偶后,如何继续享有和保障她的权益。后来,我们提出的一些建议,也分散体现在相关法条中。我记得在政策修订过程中,有一个很好的改变。安徽一位女性结婚一年后,村里取消了她原有的待遇。后来,在政府协调下,村里恢复了她的权益。当时,地方政府还组织乡镇、村干部学习新的法律法规,这对妇女权益保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而改变,就发生在每一个权益被保障的瞬间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