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爆炸品案 三被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成 其餘五名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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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020年爆炸品案,陪審團大比數裁定三名被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五名被告無罪釋放。 被告乘坐囚車離開高等法院,前往荔枝角收柙所。案件經歷163日審訊,案中除周皓文以外的7名被告皆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是本港第二宗引用《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陪審團退庭商議第四日,一致裁定全部人此項罪名不成立。至於主控罪的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串謀爆炸罪,陪審團就以8比1大比數裁定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罪名成立。李嘉濱另涉向警方虛報住址,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唯一沒有牽涉串謀的周皓文則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被一致裁定不成立。案情指,他們在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疫情初期,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和羅湖站東鐵車廂引爆爆炸品,亦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引爆爆炸品,而他們早在2019年11月策劃有關行動。法官陳仲衡在裁決後稱,會就3名罪成被告索取心理專家評估報告,並就第四被告張家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再開庭處理求情。陳仲衡又感謝陪審團的付出,豁免他們再做陪審團的責任,並引用英國前首相邱吉爾說話,指自香港有陪審團制度以來,從來沒有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