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恶劣之处有五。Photo by Abdelilah Hibat Allah from Pexel文 / 呦呦鹿鸣CDT 档案卡标题:李丰玲性侵案:如何找到回归正轨的那条通道?作者:呦呦鹿鸣的鹿鸣君发表日期:2026.3.24来源:微信公众号-呦呦鹿鸣主题归类:性侵CDS收藏:公民馆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昨日,一时激愤之下,写了《这个猥亵案令人发指,为何判决却是如此之轻?》。2025年6月16日,福建宁德霞浦县牙城镇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将15岁的女生小君(化名)叫到其办公室,以小君所涉打架案可能被拘留为胁迫,抚摸其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射精。事后小君情绪崩溃,四次离家出走,并用刀自残。2026年3月16日,当地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我从事媒体工作二十多年了,很清楚地知道,这样的案情细节并不适合传播,因为正常人看到这样的情节很容易产生生理性不适。然而,正是因为之前一些媒体报道时仅仅简略地写“实施抚摸胸部等猥亵动作”,案情描述无法让读者理解:为什么两年九个月是轻判?如果事实披露仅限于此,一些读者甚至认为,两年九个月判得太重了。所以,我是不得已而为之。我之所以激愤,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觉得好好的呦呦鹿鸣被这样的案件细节污染了,但是我又不得不主动污染自己,把事实细节交代清楚。如此轻判,我们怎能视而不见?怎能不拍案而起?一旦判决生效,再要纠正,就更难了。今天,我又直接向当地了解了一些案件背后的情况,发现,事件背后令人忧心的还有不少。首先是“两年九个月”的来源。现在是一审判了,但判决尚未生效,还有挽救空间。按照法律程序,如果要纠正一审判刑太轻的问题,需要由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事实上,受害人小君的父亲也向霞浦县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可是,我刚刚了解到,恰恰就是霞浦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建议判两年九个月。霞浦县法院的当事法官当然是轻判的第一责任人。法院是诉讼的最后一关,怎么能检察院建议怎么判法院就怎么判呢?如果都听检察院的,为什么还要单独开一家法院?财政花钱建法院大楼,给那么多法官发法袍、发法槌、发工资、发养老金,难道是让法院和法官仅仅当一只检察院的应声虫?然而,本案中,偏偏量刑建议的起点是县检察院。如今,受害者却不得不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以此纠正一审判决,那么,检察院会自己否定自己吗?这第一关,就是问题。其次,不少读者给我提了一个问题:“你猜他是第一次这样干吗?”这给我提了一个醒,顺着这个思路,我今天也了解到了一些线索。虽然证据尚未锁定,不宜公开讨论,但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调查。有消息说,福建省和宁德市有关方面已经注意到这个案件,我希望,关注本案的上级部门不要局限在“轻判”这一个法律认定点上,而是再往前展开调查,挖掘更多的事实信息。这一点,说难,挺难的,但凡事就怕认真,认真起来,也就说不上多难。我想带大家一起回顾一个故事,该案很值得今天刚刚介入本案的各方参考。2001年5月14日,在宁德市下辖的另一个县,周宁县,遭他人强奸的少女小A(1987年3月27日出生,此时刚满14岁)在母亲邵仙仙陪同下向县公安局报案,经副局长兼刑警队长陈长春审批立案侦查,两天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半个月后,5月31日,还是这位副局长,陈长春,来到邵仙仙开设的“偶像发屋”,并得知为其推拿的正是小A,就要求小A跟他去周宁宾馆。小A不愿意去,邵仙仙对女儿说“那人是**局的大官,我们店铺要他照顾”,小A只好跟着驾驶员去了。到了宾馆,陈长春让驾驶员出去时把门锁上,随后,不顾小A的反抗,将其奸淫。小A大受刺激,6月3日离家出走,一路跑到闽北建瓯市,向当地巡警报案说自己被“周宁县**局一个大官”强奸。建瓯市警方立即开始调查。为了对抗调查,陈长春先是指使驾驶员作伪证,顶罪承认强奸是自己干的,而不是副局长;然后,陈长春怕不好过关,又指使了一个求他办事的外地人陈新做伪证,说是自己干的,不是副局长;同时,他还指使一名民警做伪证,证明当时自己和副局长在一起,排除作案时间。为阻止小A母女作证,陈长春还指使陈新出钱将“偶像发屋”承租下来,并自己出资5000元让人贿买邵仙仙和小A,把他们带离周宁县,躲避警方调查。但是,当时警方调查是严肃的,陈长春的罪行还是败露了。他畏罪潜逃,近三年后,2003年11月4日,被警方抓捕归案。这个案件到这里,是一个积极的司法故事。但是,到了审判阶段,意外在周宁县法院出现了。周宁县法院一审认为,陈长春犯强奸罪、妨害作证罪,“但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罚之轻,理由之诡异,令时人震惊。当时的周宁,是国家级贫困县,也是福建省海拔最高的县,恰好是处在吏治败坏、正被上级整顿的阶段:该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被当地干部群众称为“三光书记”,即“官位卖光、财政的钱花光、看中的女人搞光”,此后因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审。该县原县长孙某道德败坏,和同住一楼的县纪检委书记的妻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外,该县还有两名副县长及10多名科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地司法机关一些干部也义愤填膺,拍案而起,认为本案应该重判。因为陈长春利用司法人员职务之便强奸当事人,而受害人还是未成年。这个案件被《中国青年报》注意到并报道,一时舆论大起,福建省和宁德市政法部门派人前往周宁县调查此案。经检方抗诉,2004年3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陈长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一审3年,二审12年。走回正轨。与此同时,一审审判长阮金钟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刑。当时,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持续追踪,也发现了匪夷所思的案后细节。比如,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并非由阮金钟决定的,而是由周宁县8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一致同意的。但讨论本案时,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的8名成员没有一个人带《刑法》进行法条对照。当阮金钟在审判委员会上提出“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时,个别人甚至认为,这个情节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强奸未遂”。简直荒天下之大谬,离天下之大谱。记者采访了8名审判委员会成员中的6位,除刑庭庭长阮金钟外,其他5人都声称自己没有从事刑事审判的司法背景,对刑法不熟悉。而且绝大多数成员都没有参与旁听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周宁县人民法院当时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木森说,他是在看了媒体的报道后才知道办错案的。他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新闻媒体的法律水平比周宁法院的法官高”。相比二十多年前的陈长春案,今天我们在面对小君案时,还有一个尴尬的问题:所有媒体都不公布教导员的名字,把他“保护”起来了。我认为,这不正常。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接受社会监督是当然之义。其中,强奸案、猥亵案、未成年案,确实属于隐私案件,一些信息不宜向社会披露,但这些案件不宜披露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未成年人,而不是保护作恶者。媒体把所有信息,包括被告的信息也隐藏起来,偏离了隐私保护的本意。所以,本文要公开本案被告人的名字:李丰玲。本案也应称为“李丰玲性侵案”(我这里没有用“强制猥亵案”)。根据2020年7月一篇题为《民警李丰玲:尖峰上的英雄梦》的宣传报道,李丰玲2010年从警校毕业后到派出所工作。我刚刚也与受害人小君的父亲通过话,他表示,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不方便对外透露更多细节。我能理解他身在其中的顾忌。李丰玲性侵案恶劣之处至少有四:一是犯罪者身份恶劣,李丰玲是派出所教导员,且直接用职权胁迫受害者;二是犯罪场所恶劣,在作为执法场所的派出所办公室内;三是犯罪手段恶劣,SZQ侵入口腔;四是犯罪后果恶劣,直接导致未成年的受害者自残、离家出走,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应从重判决。如今要加上第五条恶劣:一审判决过轻,直接伤害了司法公信力,社会影响恶劣。本案将走向何方?害群之马能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罚?相关方面能否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纠正?我们将尽量保持关注。我相信,既然二十多年前福建省和宁德市有魄力强力出手,纠正陈长春强奸案明显轻判的一审判决,二十多年后的今天,福建省和宁德市也应该会为本案找到一条回归正轨的通道。呦呦鹿鸣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