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T 档案卡标题:知法犯法!派出所内猥亵女孩的教导员为何仅获刑2年多?作者:王泰人发表日期:2026.3.27来源:风声OPINION主题归类:霞浦警察猥亵案CDS收藏:公民馆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近日,福建一起“派出所教导员办公室内猥亵15岁少女”的案件,因一审量刑引发广泛关注。2025年6月,霞浦县牙城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在办理一起殴打他人案件时,以“了解案情”为由将15岁女孩小君及其母亲叫到自己办公室,后借故支开其母亲,在教导员办公室内,以“可能被拘留”相胁迫,对小君实施了包括“抚摸胸部、生殖器侵入口腔并抽插”在内的严重猥亵行为。2026年3月16日,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案发后,被害人小君出现多次离家出走、自伤自残的情况,其父亲认为量刑过轻,已准备申请抗诉。”一审判决为何本案的认罪认罚不应产生从轻处罚?综上来看,本案实际上涉及多个本可能被评价为“加重情节”的因素:考虑到被害人年仅15岁,因此使用“性进入”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心理损伤分别可以构成一个加重情节。利用警察职权且在派出所内实施猥亵也可评价为一个加重情节。三项加重情节并存,本案理应在5年以上的加重幅度内量刑,且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重处罚。而一审判决将“未成年人”“手段恶劣”“利用职务便利”仅作为三个从重情节,在5年以下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同时结合认罪认罚这一从宽情节,最终判处2年9个月。这种处理方式,对行为恶性与危害后果的评价完整性存在明显疑问,量刑结论难以令人信服。一审量刑偏轻的原因,主要在于将本应认定为加重情节的因素,仅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评价。不过,学界也有观点认为,本案在5年以下量刑是合适的。这是因为,本案涉及的这些情节都没有任何法律规范明文规定需要加重处罚,现有的行为和“聚众”以及“公共场所公开”在性质、种类、危害程度等方面缺乏相当性,按照同类解释的要求不能加重处罚。不过,即便认为应当在5年以下基本型幅度从重量刑的观点,也多认为本案量刑较轻,实际至少应当在3年至5年的幅度内量刑。在有关本案的交流中,有学者批评道,小君实际并非“儿童”,本文类比猥亵儿童罪来认定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有“比附”或“类推解释”之嫌。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因为这种对语义的超越,会破坏国民对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分析并非将被害人解释为“儿童”,或者直接比附适用猥亵儿童罪的规定,而是对“其他恶劣情节”这一立法预留的开放性条款进行实质分析。把“性进入”和“造成自残后果”解释为“其他恶劣情节”,未超出该用语的合理范围。从结论的合理性来看,如果在征得一个13岁11个月的儿童的自愿的前提下,实施“性进入”行为,或者在事后造成自残的后果,都能够直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对一个不过15岁的少女,使用胁迫这一强制手段,违背其意愿实施“性进入”行为,或者造成其自残,就也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因为,考虑到被害人身心并无重大差别,后一行为因为相较多出了胁迫手段,反而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应当判处更重的刑罚。量刑偏轻的另一可能原因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案的量刑裁量中占据了过大权重。然而,认罪认罚仅属于“可以从宽”,而非“必须从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办理强奸案件解释》也规定:“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结合本案的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认罪认罚不应产生从轻处罚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机关会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对该建议的采纳率普遍在85%以上,这种惯性使得量刑建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判决。本案是否存在量刑建议设置不当的问题,同样值得追问。“派出所教导员办公室内猥亵15岁少女”一案引发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其涉及性犯罪与未成年人,更在于犯罪人身份和犯罪场所的特殊性。身着警服、头顶国徽的执法者,在代表国家强制力的派出所内实施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远超普通猥亵行为。对本案的判罚,不仅应当充分考量多重加重情节并存的事实,也应该体现对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害未成年人的特殊从严处理。假如后续启动二审,期待法院能够准确评价本案在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身份和场所等方面的特殊性,也希望此案成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强化执法权力监督的契机,让“最终庇护所”避免沦为犯罪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