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替代岗位能否成为降薪解约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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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图片来自视觉中国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维权诉求。杭州中院谈及本案的典型意义时表示,企业引入AI技术是为适应市场竞争而主动实施的技术革新,虽然此举可能带来岗位结构的调整,但并不必然等同于出现了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之情形文|财新 陈诗雨(实习),覃建行AI替代工作岗位引发劳动争议。一家科技公司以AI替代岗位为由,打算将员工调岗降薪,遭到拒绝后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公司不服又提起诉讼,最终杭州两级法院均认定科技公司构成违法解除。4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发布一批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AI替代岗位的劳动纠纷“某网讯科技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引发关注。该案中,当事人周某在某网讯科技公司从事问句质检岗位工作。工作期间,某网讯科技公司以周某从事的问句质检项目受到AI技术冲击、需对其所在项目进行优化调整为由与周某协商调岗,将工资待遇由25000元/月降为15000元/月,因周某不接受薪资调整而协商未成,某网讯科技公司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网讯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网讯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余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所从事的问句质检工作主要是对AI大模型与用户交互所形成的答案进行正确性判定。某网讯科技公司以周某所从事项目受到AI技术冲击、AI替岗更具有成本优势为理由对周某进行调岗降薪,遭到周某拒绝后便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某网讯科技公司所提出的解除理由既不属于裁撤业务、经营不善等消极情形,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条件,且其与周某协商过程中提供的新岗位与原岗位相比待遇大幅下降,不能认定为提供了合理的协商方案,因此,某网讯科技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对周某主张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该公司上诉后,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全文共2300字新会员订阅即读全文。已订阅会员直接读。 阅读原文 文章原文 平台地址:http://www.jintiankansha.me/t/ItgVpZyc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