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澎湃新闻等CDT 档案卡标题:30余家法院集体翻车,援引一部并不存在的“法律”作者:审判实务发表日期:2026.4.24来源:微信公众号“审判实务”主题归类:空气法CDS收藏:公民馆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据《新京报》报道:2026年4月份以来,四川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搞了一次“乌龙”。发出更换新印章公告三个月后,他们收到上级中院的提醒,法院对外发布的内容“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并非一家司法机关的问题。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或更换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4月15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上述两种《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单位的引用都是不对的,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当知道这是虚假的。” 受访专家向新京报记者指出,司法机关对外发布的公告引用了一部“空气法”,这看似只是一件漠视程序合规的“小事”,却在一定程序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并不存在的“法律”4月12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工作群聊内发布提醒:部分法院在发布对外公告时,出现了错误援引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辖区各法院立即开展自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问题出在一枚小小的印章上。今年年初,因为现有印章使用年限久,章体磨损严重、印记模糊,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了一则更换新印章的公告。公告中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为其制发了新印章。新印章启用三个月后,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提醒,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并不实际存在。“我们也没想到这会是错的,因为这是我们效仿其他法院公告起草的内容。”“中招”的并非一家司法机关。4月13日,河南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院此前发布的印章更换公告中,同样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目前已对涉事公告内容完成更正替换。▲2026年1月,巴塘县人民法院发布更换新印章的公告。三个月后,法院被提醒,公告“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巴塘县人民法院公众号截图两个版本的不同之处在于,新版本公告将原本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修改为“根据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但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哪部法律法规、前一版本援引的管理办法是否存在错误,“我们并不清楚,也不掌握具体情况。”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一表述,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网络上还存在着“《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表述。源头就是错的收到提醒通知后,巴塘县人民法院迅速反应,删除了三个月前发布的公告。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以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一内容的使用,多地超10家司法机关作出了删除公告的举措。“错误的公告已经撤下了,新的公告也已经写好,但是否发布、怎样发布,我们不便透露。”某司法机关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错误为何产生?在递交给中院的情况说明中,巴塘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复盘与自我检讨。工作人员称,经查,该公告由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起草和发布。在撰写公告时,起草人员参考了网络上搜索到的其他多家法院、检察院发布的同类公告,其中均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便错误地认为该写法为通行做法,直接照搬照抄,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把关。”此外,他还提到,公告发布前,工作人员未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安部等官方渠道,对印章管理的相关法规、名称及现有效性进行核实。“该公告经过内部三审三校审核,但审核环节也未能发现法规援引的错误,导致错误公告最终对外发布。”巴塘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这次错误的公告暴露出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盲目模仿其他法院公告,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二是工作人员工作不够严谨细致,未对法规依据进行核实;三是审核环节把关不严,未能发现法规援引方面的错误。“我们已经进行了自查与检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多家援引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确认,他们也是照搬照抄了其他法院、检察院的更换印章公告。其中一名工作人员提到,早在2019年,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更换印章公告,就已经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大家)使用了几年,没想到会出错。”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尽管已有多地司法机关删除了涉错误援引的公告,部分上级法院也下发了自查提醒,但截至发稿,全国仍有数十家法院、检察院,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保留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印章更换公告。后附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文件国发〔1999〕2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面对舆论质疑,多地司法机关已迅速行动,删除错误公告、开展自查整改。但必须明确地指出:真正的纠错,不能仅仅止于形式上的删除,整改更不能流于走过场。 对司法系统而言,当务之急是建立刚性的法规引用审核机制,所有对外发布的公文,引用法律法规必须附上官方核验凭证,明确要求起草者独立核实、审核者严格把关; 对“空气法”引用实行倒查追责,让“形式审核”真正发挥作用,同时要以此为镜鉴,开展全员法治教育,重塑执法司法人员的法治信仰,让“知法敬法、依法办事”成为职业底线。 一枚小小的印章,折射出法治建设的深层痛点,法律的威严,不在于红章的庄重,而在于每一次援引的精准、每一份文书的严谨、每一次执法的公正。一则印章更换公告,照出了个别司法机关极端形式主义的丑陋与危险。它警示我们:法治建设的大厦,不能建立在“形式合规”的流沙之上。个别司法机关唯有摒弃虚假的表演,重拾对法律的真诚敬畏与严谨实践,才能不负“依法治国”践行者与捍卫者的使命。否则,今日能援引“空气法规”发公告,明日就可能在判决书中引用“莫须有”的法条——那将是法治不可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