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报道一则案件,南京一派出所副所长马某,为完成查处任务找到社会人员徐某提供涉毒线索,2024年1月徐某通过他人召集6名未成年人后,马某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交给徐某,徐某等人在一家宾馆内将电子烟交由6名未成年人吸食,随后联系马某将6名未成年人查获。欺骗他人吸毒罪,情节严重的,刑期是三到七。而且,《刑法》明文规定,欺骗未成年人吸毒,从重处罚。人家六个好好的未成年人,被骗来作为涉毒人员接受处罚。如果不是此事被曝光,六个孩子在很长时间内都要被视为吸毒人员而接受管控。而这位骗人吸毒的派出所副所长,最后判下来,五年,甚至都不是顶格处罚。这么一对比,是不是很讽刺?关注我有一段时间的,应该记得我写过一篇《讲点你们不知道的禁毒工作》,里面提到:禁毒的主体法律依据是《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并不是治安法。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对涉毒人员有明确的登记造册、监控时限、回访检查、强制戒毒等制度。并不是2026年之后有了封存制度,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就失效了。法律上,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而谈长期监控,我国是最严格的。依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吸毒人员一经被发现,就要被登记到涉毒人员专册,长期留档,这是第一步。单单是这一条,就是很多国家都没有的制度。登记造册之后,禁毒工作人员会区分涉毒人员的具体情况,如误食误服毒品(如聪明药、神仙水,或缓解身体疼痛而错误使用吗啡等情况),禁毒人员会要求涉毒者去接受医学检查和治疗,根据医疗专业机构的诊断意见判断涉毒人员是否成瘾。反之,如果无法证明自己是误食误服,涉毒人员则会被处罚。这是第二步。第三步是社区戒毒。经过专业测评之后,一旦认定涉毒人员已经成瘾,公安机关将责令涉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看到了吗?你们担心的身边有人吸毒却没人管,公安机关在N年之前就有解决方案——家属、社区、街道、医疗机构,都会接到通知。第四步,接到社区戒毒通知,涉毒人员应当在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为三年。看见了吗?起步三年。昨天有人留言,对涉毒人员怎么着也要先观察两年,看他是否复吸。我只能回复,你不知道两年其实是降低了国家标准吗?第五步,涉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要随时配合医疗、公安的检查,外出要请假。只要发现涉毒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转强制隔离戒毒。或接受社区戒毒但违反戒毒纪律的,如拒绝检查、私自外出、在社区戒毒期间偷偷吸毒,转为强制隔离戒毒。如果公安人员认为涉毒者的毒瘾极大,也可以省略社区戒毒这一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第六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2年。期满后,如果发现还没戒断,时间还可以再延长一年。而且,强制戒毒,不限次数。涉毒人员被强制戒毒三年,期满后,再次发现其复吸,那么就再一次强制戒毒。有个著名的球星,被强制戒毒出去没多久,再次被强制戒毒。看过球的人应该都知道我说的是谁。第七步,即便涉毒人员服从强制隔离戒毒要求,经专业认定其已经戒断毒瘾,出去后还有社区康复,又是三年。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会再一次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且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你现在算算,几个三年了?不要有些人瞎说什么,你们就信什么。我国的禁毒工作是全世界做得最好的,也是对毒品打击力度最大的。《戒毒条例》开篇就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我们有涉毒人员的预警系统,涉毒人员进行购票、住宿、上网等行为时,系统会自动识别并触发预警,所在地警方实时检查。这套禁毒措施,放眼全世界,也是数一数二的。你看,我为什么要大段引用曾经写过的旧文?就是希望各位都看一下,如果不是“运气不错”,这事被翻出来了。各位可以想想六个孩子要背多长时间的黑锅,他们的人生基本就算是毁了。而如果各位有一点检索意识,你还能发现。2012年,新华社和正义网都报道:广西南宁大四学生徐某为300元报酬兼职送货,被警察逮捕。警察从徐某送的东西里搜出毒品。同样的情况发生在中专毕业的黄某身上,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律师怀疑这两起案件中警方“钓鱼”执法。警方称,招人送货者,确实是他们安排的贩毒人员。 这里,我特意点名了媒体单位,一个是新华社,一个是正义网。在它们的报道中,直接就提及办案单位疑似钓鱼执法,为了完成业绩而骗普通人涉案。2017年,《光明日报》《澎湃新闻》《新京报》《浙江法制报》等媒体也写过一个案子:齐齐哈尔一局长李某暗示干警找人冒充吸毒人员完成指标,部分干警、协警通过给好处费的方式让亲戚等冒充吸毒人员,编造吸毒案件26件。如果有时间,继续检索,还能找到某地所长王某,因担心涉毒指标连续两年不达标,面临降职,于是,指使辅警通过线人花钱从劳务市场雇 13 名无业人员,冒充吸毒人员编造 30 起吸毒案,全部录入系统。(《法制日报》2018-11-05)限于字数,更多的案例,我就不展开了,各位可以自行检索。总之一句话,这类的案子,早就存在。未来,能不能杜绝?似乎也难说。CDT 档案卡标题:南京派出所副所长为了业绩骗人吸毒,这不是第一次,估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作者:金宏伟念兹集发表日期:2026.4.27来源:微信公众号-念兹集主题归类:警察国家CDS收藏:公民馆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毕竟,尽管公安部早在2013年就三令五申,严禁下达“发案数”、“破案率”等不切实际的考评指标。但是,事实在这摆着,考核依旧,为了完成考核而将普通人拉下水的现象同样依旧。借用《光明日报》的社评:编造吸毒案件的动力,直接源自上级的考核“指标”。若设置执法指标的做法本身就存在问题,是否也应该一并得到追责?继而,不当的执法指标不废除,又能否真正杜绝下一个李某的出现?上级对某项执法行动搞结果排名,从出发点上看似乎不难理解。但由排名结果来直接推导出考核对象的执法表现,显然是欠妥的。比如,有民警就称,克山公安分局涉毒案件之所以少,乃是因为克山农场吸毒人数有限。但抓的吸毒人员少,排名靠后,局长李某个人可能会被调离、降级或遭受其他处分。由此也就形成了一种明显的悖论——一个辖区的吸毒人员越少,反而越对于当地公安机关的考核不利。此一悖论将直接诱发像李某这样的造假不说,整个执法行动的初衷,也因此面临疑问:对“涉毒人员查控收戒”到底是为了真正减少吸毒人员,还只是为了体现执法政绩?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我们的公安干警,平时工作做得越好,反而越是有可能考核不达标。这就像庞青云说三年涤清江南,另几位大人就全笑了。真清了,下几年的业绩怎么写?那些喊着不能让我们公安干警流血流汗又流泪的正义人士们,是不是也应该关注一下我们公安干警被考核逼得不仅要流汗、流泪,甚至要被逼得要以身试法的问题。另外,本文提到的这个案例,“幸运”被曝光了,那么,没这么幸运的人,还有多少?看看微博上层出不穷地喊冤者中又有多少人是被做了局的?我们不得而知。想想都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