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入境旅客處理未完稅香煙及另類吸煙產品罪成判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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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入境男旅客因進口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四個月和罰款一千元。     海關人員於四月二十四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四十七歲抵港男旅客,並在他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約二萬一千支未完稅香煙及約二萬一千二百件另類吸煙產品,市值約二十一萬一千元,應課稅值約六萬九千四百元。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應課稅品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tc/)舉報懷疑私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