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入境旅客進口未完稅香煙罪成判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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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入境旅客因進口未完稅香煙和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條例》),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四個星期及罰款一千元。  海關人員於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截查一名四十二歲抵港女旅客,在其個人行李內檢獲一千五百四十一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六千三百元,應課稅值約五千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反映即使旅客屬初犯,亦可能被判處監禁,而刑罰具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私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