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图片来自视觉中国人民法院不负责核定与落实社保的缴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只处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纳社保产生损失的争议和支付经济补偿的争议文|财新 刘栩含(见习)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其中第十九条明确,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该规定消除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裁判观点分歧,即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协商签订“社保免缴协议”,后又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今后人民法院应对此类诉求予以支持。这也意味着,虽然仍有不小的争议,但此前大部分地区法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经济补偿的做法将退出历史舞台。《解释二》第十九条施行后,针对“自愿弃保”产生的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实现维权?首先应明确,社保补缴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若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法院将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中也有相关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全文共1804字新会员订阅即读全文。已订阅会员直接读。往期精选推荐专栏|矛盾的“牛市”长图梳理“董小姐”事件和她的贵人们恒大夏海钧,美国资产及行踪揭底娃哈哈天猫旗舰店更名 宗馥莉另建娃哈哈旗舰店 阅读原文 文章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