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入稟法院,質疑《公廁規例》有關男女分隔的規定違憲,高等法院判入稟人勝訴,《規例》中的相關條文無效,但暫緩12個月執行。政府一方要支付訟費。 《公廁規例》第7及第10條提到,在公廁內,任何男性不得進入撥作女性使用的部分,反之任何女性亦不得進入撥作男性使用的部分,5歲以下人士則有例外。 入稟人K出生時是女性,自2017年被診斷患有性別焦慮,其後在公立醫院接受治療,並獲發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指K需要以男性身份進行長期生活體驗。入稟人認為,《公廁規例》應接受被診斷有性別焦慮,而有醫學需要以男性身份生活的人士,可使用男廁。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表示,相關規例以出生時的生物學性別為界線,對私隱及平等權利構成不相稱及不必要的干涉,違反《基本法》第25條「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人權法》下「享受權利不分區別」等條文,裁定入稟人勝訴,推翻《公廁規例》第7及第10條,但暫緩12個月實施,以便政府採取措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