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被强制执行 房产未过户的购房人怎么办?

Wait 5 sec.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图片来自视觉中国最高法院发布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所购房产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可以对抗房地产开发环节中商业利益的执行。有律师认为,新规最大亮点是实质性扩大了居住权保护范围文|财新 单玉晓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向河南当地的农村商业银行借款,以51套房屋作抵押。此后,这家开发商没有依约偿还本息,法院判令开发商偿还银行本金2000万元,银行对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案件执行环节,法院依银行申请查封了涉案房屋后,但有购房者提出异议。这是最高法院7月23日不点名披露的一起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一同发布的还有《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意在进一步明确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获得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前述案例的购房者韩某,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2009年4月2日,韩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款总金额20.51万元,合同签订后,韩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及配套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收据。2012年5月3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韩某交付房屋,韩某收房后装修入住至今。韩某及妻子、两个孩子一家四口,在农村另有130余平方米房屋一套。法院审理认为,在该案中,虽然韩某名下在农村另有住宅,但其在市区购买房屋,是为了在市区工作、生活所需,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而购房,由于农村房屋距离市区较远,不能满足韩某及其家人工作、生活所需,因此,其所购商品房仍属于用于居住的房屋,同样具有生存利益。相较于商业银行的商事利益而言,具有优先保护价值。据此,法院支持韩某排除抵押权人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全文共5325字新会员订阅即读全文。已订阅会员直接读。往期精选推荐娃哈哈争产本末:家族契约、不完全契约和契约精神海航集团前董事长陈峰一审领刑 特稿|南京安置房骗局 副科长缘何7年骗走4亿元新央企中国雅江集团成立 将投资1.2万亿元建超级水电工程 阅读原文 文章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