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入境女旅客因進口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今日(九月十五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八個月和罰款一千元。 海關人員於七月十七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二十五歲的抵港女旅客,並在她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約三萬三千八百支未完稅香煙及七萬五千六百件另類吸煙產品,市值共約三十七萬八千元,應課稅值約十一萬一千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她今日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被判處監禁六個月和罰款一千元,以及就違反《進出口條例》被判處監禁八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八個月。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tc/)舉報懷疑私煙或走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