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入境旅客因進口未完稅香煙和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條例》),今日(一月八日)分別在法院被判處監禁四個月和罰款一千二百元,以及監禁三個月。 海關人員於二○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截查一名四十一歲抵港女旅客,在她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一萬零八百八十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四萬四千元,應課稅值約三萬五千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她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四個月和罰款一千二百元。 另外,海關人員於一月六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三十九歲的抵港男旅客,並在他身穿的外套內袋及其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約八千零八十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三萬六千元,應課稅值約二萬七千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他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三個月。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反映即使旅客屬初犯,亦可能被判處監禁。監禁刑罰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私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