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入境男旅客因處理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並非根據及按照進口許可證的規定而輸入禁運物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今日(一月十九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三個月,以及罰款五百元。 海關人員於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四十八歲的抵港男旅客,並在他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約一萬一千支未完稅香煙及九粒含有第一部毒藥的藥劑產品,估計市值共約五萬元,應課稅值共約三萬六千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在沒有有效進口許可證下進口藥劑產品及藥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走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