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骨水”所有者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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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图片来自视觉中国氢氟酸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并不禁止市场流通。深圳曾有男子在公共区域放置未用完的桶装氢氟酸,造成人员死亡,被认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刑10个月文|财新 覃建行近日,一名涂姓女子在杭州余杭区垦荒种菜,经过“废墟”时踩破一塑料桶,其腿部因接触桶内的氢氟酸液体出现剧烈灼痛,送医后不幸身亡。9月18日下午,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通报证实,涉事氢氟酸于10年前的2015年被遗弃,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披露信息表明,该三桶氢氟酸系从事外墙清洗工作的艾某槟放置,且在2015年搬离时遗弃,这明显亦是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保存和管理不当”,导致2025年涂姓女子死亡结果的发生,据上述通报内容,艾某槟也可能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遗弃危化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这一规定也未明确其能否直接适用于自然人遗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自然人遗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达到相关标准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等等情形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全文共3020字新会员订阅即读全文。已订阅会员直接读。往期精选推荐最新财新周刊|金融业降薪来临特别报道|“寒王”出世一上将三中将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柯克:一位右翼青年政治偶像的突然陨落 阅读原文 文章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