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的憲法法庭:五人判決憲訴法違憲,其他三大法官主張判決無效|Whatsnew

Wait 5 sec.

編者按:自賴清德於2024年就任總統以來,台灣國會在「國會改革」名義下,陸續推動多項涉及權力分配與憲政運作的修法,引發朝野與憲政機關長期對峙。其中,在野黨主導的改革方案,聚焦於強化立法院監督權、提高憲法法庭作成判決的門檻,但也被質疑可能透過人事僵局與制度設計,實質削弱司法權運作。本次憲法法庭僅由5名大法官作成違憲判決,正是這場長達近兩年的憲政攻防中的關鍵節點之一。一方面,支持者視其為憲法法庭在癱瘓危機下的「自救行動」;另一方面,反對者則主張法庭未合法組成、判決自始無效,並進一步將衝突升高至總統彈劾與憲政正當性的層次。這起判決,與此前行政院長拒絕副署法案等事件,共同構成台灣憲政體制在少數政府情境下面臨的重大壓力測試。相關背景與先前發展,可參考「國會改革」專題報導。2025年12月19日下午3時,憲法法庭無預警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同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憲訴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全數違憲且立即失效。這份判決由僅存的5位大法官參與評議並作成,另有3位大法官拒絕參與,並主張該判決因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而「當然無效」。台灣憲法法庭在通過憲訴法後,因有七名大法官屆期卸任,剩下的八名大法官也因在野的藍白聯盟聯手封殺新任大法官人選,導致憲法法庭無法滿足法定的15人開門條件,導致憲法法庭遭到實質癱瘓,關門至今。不過,在19日下午,停擺一年的憲法法庭卻作出判決,宣判憲訴法違憲,並自公告日起失其效力。雖支持方對憲法法庭「復活」大為振奮,但本案也凸顯台灣目前嚴峻的憲政僵局,亦即,立法權與司法權對於憲法法庭的組成門檻與運作規則存在根本性歧見,雙方各執一詞,爭議或將繼續擴大。修法爭議的緣起與憲法法庭的困境本次爭議的導火線,源自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公布的《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後的第30條第2項規定,憲法法庭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宣告違憲則需9人同意;第30條第3項規定若人數不足無法評議,應裁定「不受理」;第30條第4項將高門檻適用於暫時處分、總統彈劾與政黨解散案件;第4條第3項則規定大法官人數不足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然而,修法通過之際,大法官因屆期卸任導致目前總人數僅剩8人,無法達到新法規定的10人評議門檻。這使得憲法法庭面臨雙重困境:若依新法規定,將因人數不足而無法開庭審理任何案件;若不適用新法,則須提出充分的法理依據。多數意見認為,立法院一方面透過修法提高憲法法庭的開會門檻,另一方面卻遲未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補足缺額,兩者結合將導致憲法法庭實質癱瘓。判決書指出,這種「人事杯葛」加上「提高門檻」的組合手段,形同立法權剝奪並癱瘓司法權的核心機能。判決書詳細描述了立法過程中的程序問題。原本委員會審查、協商的版本僅涉及「現有總額定義」的條文,直到二讀會當天,民眾黨黨團才突然提出「再修正動議」,將內容完全變更為「提高評議門檻至10人」等重大變革。這導致先前的委員會審查與協商,完全與最終通過的條文無關,判決書稱之為「偷襲式修法」,認定嚴重違反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在三讀程序部分,判決書亦認定存在重大瑕疵。判決指出,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3項,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但主席僅詢問「有無文字修正」,在無文字修正後即宣示通過,並未真正進行表決。判決書強調,在已有立委要求記名表決且政黨立場明顯對立的情況下,主席未將全案付表決,剝奪了立委表達最終立場的機會,導致無法確認立法院對該法律案的最終意志,違反民主問責原則。在實體內容上,憲法法庭逐一分析各條文的違憲理由。首先,關於第4條第3項,判決書認為以法律課予總統憲法所未規定的提名期限義務,限制了總統的人事提名權,逾越立法院權限。其次,關於第30條第2項,判決書指出憲法解釋權不容中斷,該條文硬性規定判決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卻未考慮到立法院不行使同意權導致大法官長期缺額的現實,使立法院得以透過人事與立法的雙重手段實質癱瘓憲法法庭,侵害司法獨立。再者,關於第30條第3項,判決書認為將導致案件是否受理取決於大法官人數而非案件本身是否合法,形同讓立法者可透過操控人數來拒絕人民受憲法審判的權利。此外,關於第30條第4項,判決書指出將高門檻適用於暫時處分、總統彈劾與政黨解散,會導致國家面臨重大憲政危機時憲法法庭卻因人數不足而無法運作。最後,關於第30條第5、6項,判決書認為這些迴避規定邏輯混亂,僅適用於「剛好15人且剛好8人迴避」的極端情形,對其他缺額狀況缺乏合理配套。判決書另援引外國法例作為對照,指出美國大法官終身職極少發生缺額停擺,日本內閣任命運作穩定,德國則規定「延任制」確保憲法法院不因政治僵局而空轉。然而,台灣新法既沒有延任制,又設定高門檻且無配套措施,這是導致違憲的關鍵理由之一。賴清德因憲政危機遭彈劾,藍白立委指「比袁世凱惡劣」|Whatsnew繼4天前行政院史上首次「實質」否決立法院成果後,藍白指責賴清德、卓榮泰「毀憲亂政」,宣布依照憲法規定啟動彈劾總統程序。端傳媒 Initium Media王志元5人評議的合法性爭議:多數意見與內部分歧此2025年第一號的憲法法庭判決,卻也引發高度爭議,聚焦在憲法法庭如何在僅有5位大法官參與的情況下,取得作成判決的合法性基礎。在作出判決後的記者會上,亦有不少媒體詢及司法院。判決書亦對此作出表述。多數意見指出,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正是本案的違憲審查標的,若依據該規定來審查該規定是否違憲,將陷入邏輯悖論——若要使用該規定,必須先假定它是合憲的;但若審查結果認定它違憲,就會出現「依據違憲的程序宣告自身違憲」的矛盾。基於此一「迴避邏輯悖論」,憲法法庭決定不適用新法,而是適用修正前的第30條第1項規定,即「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然而,即便適用舊法,現有的大法官人數僅為8人,三分之二至少需6人參與評議。但其中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位大法官主張憲法法庭組織不合法,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導致實際僅剩5人。對此,多數意見引用法理指出,若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導致憲法法庭癱瘓,其狀態在個案審理中無異於「缺額」或「迴避」。參照《憲法訴訟法》第12條關於「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的規定,對於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者,亦應不計入現有總額。據此計算,法律上認定的現有總額為5人,由這5人全數參與評議,符合修正前「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門檻。而在參與評議的5位大法官中,蔡彩貞大法官雖贊同判決主文宣告違憲的結論,但對判決理由中的多項核心論點持有保留意見。在「扣除拒絕出席者」的計算方式上,蔡彩貞大法官指出「缺額」或「迴避」是客觀上無法行使職權,但大法官因個人法律確信而「拒絕出席」是主觀的意思決定,兩者截然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她警告,若允許因個人意願拒絕出席就不計入總額,會使法定人數門檻變得可被操控,容易產生「破窗效應」。她最終同意由5位大法官作成判決,並非認同上述法理,而是基於「非常時期的最後手段」,考量憲法法庭長期癱瘓將嚴重損害憲政秩序與人民權利,在「兩害相權取其輕」下勉強接受。在三讀程序瑕疵的認定上,蔡彩貞大法官則明確反對多數意見。她指出,三讀會通常形式化,若無文字修正意見,主席宣示通過乃是立法院長久以來的「議事慣例」。這是國會內部的議事程序,除非有明顯牴觸憲法,否則司法權應尊重「國會自律」原則,多數意見以此作為違憲理由,有司法權過度介入之嫌。本案另涉及聲請人資格的認定爭議。立法院方曾質疑,聲請釋憲的立委在三讀時並沒有投票「反對」,因主席未讓大家表決即直接通過,故不符合聲請資格。判決書對此擴大解釋,認為雖然三讀時無法投票,但在隨後的復議程序(編按:與行政院的覆議權不同,復議由立法委員自行提出,屬於立委自主促請立法院在思考決議的內部程序,為使立法更週全)與覆議程序中,這些立委都投票贊成復議或覆議,即反對原決議,判決書認為,在這些程序中表達的立場可視為對該法案的最終立場,具備聲請資格。對此,蔡彩貞大法官亦持保留意見,認為依舊法理本就符合聲請資格,無需變更見解,將「最終表決」延後至復議或覆議階段會不當放寬聲請要件,不符合釋憲制度保護「少數」的本旨。2024年10月25日,台北,憲法法庭。攝:陳焯煇/端傳媒司法院指5大法官判決具正當性司法院書記廳於判決宣示後召開記者會說明。對於3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外界解讀為「內鬨」一事,司法院表示,本案判決是由大法官依據憲法賦予的專屬職權所做成,關於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的理由,判決理由書已有詳細說明。而針對3位大法官公開質疑判決無效,司法院強調,依據憲訴法第38條,憲法法庭判決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判決理由亦說明不可僅以人數不足為由否定正當性,至於3位大法官的個人立場,行政機關無法代為表達。對於判決時程,司法院說明,總統公布修正條文至今已近一年才作成判決,由於本案涉及實體審查及受理要件,極度重要且具高度爭議性,加上有3位大法官拒絕參與影響進度,本案歷經49次評議及說明會,經充分討論後才依法指定宣判期日。司法院並指出,目前憲法法庭未終結案件約432件,已受理96件,至於未來是否全面重啟審理或處理特定案件,屬於憲法法庭審判的核心範疇,基於審判獨立,司法行政方面不便表示意見。對於本案為何不經言詞辯論,司法院解釋,依憲訴法規定,僅「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強制要求言詞辯論,本案屬法規範違憲審查並無強制規定,是否開庭辯論屬於大法官審判核心範疇,評議過程依法保密。有媒體詢問,若立法院未來再度修法,5位大法官是否會繼續宣告違憲,司法院僅回應,判決宣告條文違憲後,依憲訴法第38條即拘束全國機關,包含立法院在內,各機關均應受判決效力拘束。5位大法官的根本反對:判決無效與替代方案引人關注的是,12月11日,前大法官許志雄在媒體上發表文章點名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位大法官,主張僅有8人的憲法法庭低於法定10人規定,無法組成合法憲法法庭,許志雄嚴厲批評其舉形同毫無作為,應立即辭職,「否則,尸位素餐,風骨何存?」不過,此3位未參與評議的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位大法官共同提出〈不同意「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法律意見書〉,對多數意見提出根本性的反對。三位大法官主張,本案憲法法庭未依法定人數合法組成,因此自始不具審判權,由5位大法官作成的判決屬於「當然無效」。她們指出,現行有效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判決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目前大法官現有總額僅8人,客觀上無法合法組成憲法法庭。未依法組成的法庭在法律意義上根本不存在,自然不具備審判權,因此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判決自始不生法律效力。她們強調,憲法法庭是否合法組成是法律上的「前提性要件」,必須依客觀法律標準判斷,不能透過大法官內部的「多數決」來決定自己是否合法。針對多數意見主張憲法法庭有「程序自主權」、不受新法拘束,3位大法官提出強烈反駁。她們引用憲法第82條及相關增修條文,指出司法機關的組織應以「法律」定之,這屬於「憲法委託」,立法者制定的組織法具有絕對拘束力,大法官無權拒斥不用。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享有「組織自主權」,不能自我創造、自我賦權,更不能自行決定法定人數要件。3位大法官亦駁斥多數意見的「癱瘓論」,認為憲法法庭無法運作的真正原因是「大法官缺額未補」這個事實,而不是法律規定的「10人門檻」。要解決這個問題,應該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補足缺額,司法機關不能為了透過判決解決政治僵局,就擅自變更法律規定的組織門檻。值得注意的是,3位大法官並非只是單純反對審判,實際上,她們提出了一條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可由現有8位大法官合法審理的替代途徑。該主張認為,目前「大法官缺額」導致人數不足10人的困境,與新法第30條第5項規定的「因迴避導致人數不足10人」在狀況上極為類似,屬於立法者「計畫內的漏洞」。因此,憲法法庭應宣示「類推適用」第30條第5項,由現有8位大法官全體參與評議,並經四分之三即6人同意作成判決,這樣既符合法理,又能維持運作。她們強調,這條路徑需要大法官一致支持並「全體參與」,但因多數意見堅持宣告新法違憲並採取「5人判決」模式,導致此一合法的例外途徑無法實現。3位大法官最終選擇不參與評議,是基於憲法忠誠義務與法治國原則。她們主張法官有「依法審判」的義務,相對地也有「不得參與違法評議與裁判」的義務,既然法庭組成不合法,就不存在「評議義務」,因此選擇不參與該判決的作成。台灣政壇快讀:閣揆卓榮泰不副署財劃法,憲政首例引爆攻防|Whatsnew此為中華民國憲政史上首次行政院長對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行使不副署權,形成實質「否決」,將朝野憲政衝突推向「不信任案」層級的政治攤牌。端傳媒 Initium Media許伯崧判決確立的憲法原則:立法程序與權力分立的三道紅線本判決除宣告憲訴法部分條文違憲失效外,更針對「立法程序的正當性」與「憲法機關間的權力分立界線」確立了明確的憲政紅線,為未來立法院及相關機關的行為劃定違憲邊界。在立法程序層面,判決明確指出國會雖享有議事自律權,但立法程序若存在「明顯重大瑕疵」,釋憲機關將宣告其無效。判決認定,在二讀會才透過「再修正動議」提出與原本委員會審查、協商版本內容完全無關的修正條文,導致該內容完全未經實質討論與公開透明程序,構成違憲。判決據此確立,未來的修正動議若涉及重大法制變革,必須經過實質討論,不能利用議事技巧跳過委員會審查與協商程序。此外,判決並認定,三讀程序中主席僅詢問「有無文字修正」,在無文字修正時直接宣示通過而未將全案付表決,特別是在朝野對立嚴重、已有立委要求記名表決的情況下,剝奪了立委表達最終立場的機會,違反民主問責原則。判決據此確立,三讀會必須落實「議決」精神,若有立委異議,必須進行表決以確認立法院的最終意志。在權力分立層面,判決確立了司法權不容中斷的核心原則,劃定立法權對司法組織管控的極限。判決認定,立法院一方面行使人事同意權否決大法官提名導致缺額,另一方面又修法大幅提高開會門檻至固定10人,且未制定延任制或代理制等配套措施,這種「人事杯葛」加「高門檻」的組合,會導致憲法法庭因人數不足而無法運作,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判決據此確立,立法者不能透過修法製造出「憲法法庭無法開庭」的法律狀態,若要提高門檻,必須同時設計避免僵局的配套機制。判決並認定,立法規定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是以法律限制總統的憲法職權,立法院不能在沒有憲法授權的情況下,以法律對總統設定期限或課予額外義務。在憲法審查權限方面,判決亦確立自我防衛的界線。判決確立,當一部法律成為違憲審查標的,且該法律會導致審查無法進行時,憲法法庭有權拒絕適用該法律,改用舊法或法理進行審理,以免陷入邏輯矛盾。判決並確立一項重要法理: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視同缺額。若有大法官試圖透過拒絕出席使法庭達不到法定人數,憲法法庭將直接把這些人排除在「現有總額」之外計算,確保憲法法庭能繼續運作。綜觀本判決,其核心意旨在於確立「憲法機關的運作不容中斷」,無論透過何種政治操作導致憲法法庭實質癱瘓,均屬違憲。藍白再控賴政府「綠色獨裁」針對憲訴法違憲判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隨即召開記者會表達強烈抗議。國民黨團總召羅智強批評指,1915年袁世凱稱帝時找了6位政界人士公開呼籲,「現在時代進步更絕,5個大法官變成籌安會,袁世凱還找6人,賴清德5人就可以」。羅智強控訴,3位現任大法官提出法律意見書,直指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做成的判決,合法性當然要受到嚴重質疑」。他批評5位大法官「公然違法、公然逾越憲法法庭該有的人數」,在自己同僚都站出來反對的情況下,做出「真正違憲,反而誣指立法院違憲的超級違憲判決」。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翁曉玲則批評,本次憲訴法修法目的,是希望大法官在一定多數情形下做成憲法判決,將評議人數門檻提高至三分之二、至少10人。她批評,司法院在過去40年間,對於憲法爭議解釋都採取高標準,要求多數大法官共同參與評議,「但今天竟然只有5位大法官參與憲法判決的審議,其中還有1位針對部分理由提出不同意見,嚴格來說只有4位宣告違憲」。翁曉玲強調,現有8位大法官中有3位並未出席本次評議,「依照之前的憲訴法規定,也必須要8位大法官中三分之二出席,要6位大法官評議,這個憲法判決才能做成」,她據此主張該判決「違憲違法」、屬於「無效判決」。羅智強宣布,國民黨團將優先啟動對總統的彈劾程序,並強調「所有無賴源頭就是賴清德」,將透過全國公聽會向國人說明當前的「憲政時刻」。民眾黨黨團總召黃國昌也隨即召開記者會批評,法官帶頭違憲違法,違反立法院依程序通過的修法精神。他指控參與評議的5位大法官形成「五人小組」凌駕憲政體制,變成替執政黨服務的「綠色大法官」,「將在憲政史上留下罵名」。黃國昌指,這次違憲判決在民主憲政秩序下是廢紙一張,因為這不是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從一開始就不具有審判權,這5名大法官今天正式向全台灣人民宣告,未來哪部法律合法、合憲,哪部法律不合法、不合憲,「一切由我們5個人說了算。」他批評,有人問立法院會不會再修憲訴法,但他認為何必再修,因為5名大法官已經清楚告訴台灣人,無論新還是舊的憲訴法,他們都不願意遵守。黃國昌控訴,賴清德在5名大法官從旁助陣下「走上獨裁之路」。延續此前行政院長卓榮泰宣布不副署財劃法的爭議,今日憲法法庭所作出今年度第一號判決,將持續加深台灣憲政體制的矛盾與張力,在少數政府的困局底下,立法權與司法權及行政權間的對決態勢,或將持續強化。憲訴法雖然已經由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但仍有三位大法官主張判決無效的立場,將使這場憲政爭議短期間難以真正落幕,政黨間的對撞預料也將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