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员工,在劳动权益上是否低人一等?受到不公平对待该如何维权?贺某自2020年至2024年,在北京丰台区某公司的一家门店工作。2024年2月,贺某因故离职。因为自己有一部分工资尚未结清,贺某就提出了赔偿。然而,某公司认为,贺某并不是自己的员工,其劳动合同是与上某公司签订的,属于“外包”员工,应该找上某公司要工资。原来,某公司与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上某公司向某公司提供外包服务,按该公司的人员管理规范对劳动者提出要求。贺某即属此列。工资讨要无果,贺某便提出劳动仲裁,之后将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对所欠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会支持贺某的请求吗?“外包”员工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本案中,某公司所说的“外包”,在法官看来,并非真外包,而是劳动法上的劳务派遣。相比于普通的外包,用人单位要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因此,某公司以所谓“外包”为由拒绝承担工资给付义务 ,不能成立。经过两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上某公司支付剩余工资,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必看推荐全国首支机器人交警中队,正式上岗!好治愈!西湖曲院风荷“金光穿洞”责编|行家玮 编辑|翟巧红来源|人民日报社政治文化部、人民网 阅读原文 文章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