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入境男旅客因管有和進口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分別在粉嶺裁判法院和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六星期和十個月。其中一人亦被罰款一千元。 海關人員十月十一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截查一名六十二歲抵港男旅客,在其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一千七百八十一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七千三百元,應課稅值約五千九百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他今日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六星期。 另外,海關人員八月二十五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三十七歲的抵港男旅客,並在他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約三萬三千支未完稅香煙及約十四萬件另類吸煙產品,市值共約五十七萬三千元,應課稅值共約十一萬一千元。他隨即被捕,並於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及《進出口條例》,被判處監禁十個月和罰款一千元。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反映即使旅客屬初犯,亦可能被判處監禁。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私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