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杉RECORD|消失在辩护席上的个人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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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 档案卡标题:消失在辩护席上的个人电脑作者:李一鸣发表日期:2026.3.18来源:冷杉RECORD主题归类:中国法治CDS收藏:公民馆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律师李仁钬的电脑没能被获准带入法庭。3月16日上午,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他和其他四名律师因坚持携带个人笔记本电脑出庭,在安检口与法院工作人员陷入僵持。此前两个多月,关于这台电脑能否进入法庭,李仁钬已向法院提出过数次异议,但并未获得准许。带着笔记本电脑去开庭,在过去很多年里,是律师们默认的工作方式。毕竟电脑里几乎装着办案所需的全部材料:证据目录、法律检索、几百本卷宗、几万字的辩护意见和辩护提纲。在法律检索软件甚至人工智能(AI)辅助工具已被广泛应用的今天,这种数字化的办公方式再寻常不过,也越发重要。但近两年,一些律师在执业中发现,这一早已被默认的惯例,在部分法院被突然中断了。将个人电脑挡在门外的,通常是地方法院向他们出示的一份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通知》(下文简称“《规范庭审秩序通知》”)。其中第七条这样写道,“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矛盾由此产生。在法院的管理逻辑中,限制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是防止违规录音录像,确保案件信息不被外泄的保险手段;而在律师看来,在办案材料动辄数百万字,技术手段已深度辅助办案的今天,不能携带个人电脑,确实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困难。关于“工具”的分歧,正演变为一场辩审之间的新冲突。当技术已经深度嵌入法律职业,对它的限制与使用该如何保持适度?就此争议,《凤凰周刊》记者采访了多位有过类似遭遇的律师、相关学者,以及法院工作者,试图厘清这一现象生成的逻辑,也想进一步探讨,在技术变迁的背景下,法庭秩序与执业权利之间,该如何适应并重建信任?冲突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仁钬的电脑,是被一纸通知拦下的。2026年1月9日,他收到了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向其发送的电子版出庭通知书。页脚处的文字格外醒目:“本案系重大敏感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禁止携带个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确需使用电脑的,本院将统一提供专用电脑、U盘。”收到通知的前一天,1月8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休会时,审判长曾向辩护人出示一份纸质文件。经律师们事后检索,该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规范庭审秩序通知》。鄂城区法院大楼。案件原定于3月16日开庭。李仁钬记得,当时,审判长明确指出,该规定的第七条,正是不允许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使用个人电脑的依据。如前文说所述,条款在“对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一般允许携带进入法庭”的原则之外,为“重大敏感案件”划出了一道禁入的红线。争议焦点随之出现。据了解,该案并不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范围,那么它是否属于“重大敏感案件”?根据最高法院2023年印发的指导意见,“重大敏感”通常涵盖涉及国家利益、具有首案效应或涉及国家安全及宗教等情形。在鄂城区法院发出的通知书中,该案被明确标注为“重大敏感案件”。鄂城区人民法院向该案律师们发送的出庭通知书明确写道,本案属于重大敏感案件。法院的出庭通知书。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左德起关注到了该起事件。在他看来,第七条赋予了法院对于电子设备管控的自由裁量权。他在《上海法治报》发表评论称,庭审信息传播若缺乏规范,极易被断章取义地解读,甚至可能引发不实舆情,干扰案件正常审理。因此,法院加强对信息出口的管控有其合理出发点。但左德起同样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的适用出现了偏差。由于公开开庭审理的重大敏感案件的电子设备管理规定模糊,容易引发公众质疑——“既然公开审理,缘何禁止使用电子设备?”朱凯曾在浙江省某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工作过10年,担任过刑事审判法庭法官,也参加过大量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在他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规定,禁止在庭审过程中私自录音录像或拍照,也不允许私自通过互联网传播庭审活动。禁止的对象当然包括律师。这一点是共识,没有争议。上述禁止性规定,必然有其合理性,例如保护当事人隐私、国家秘密,避免引发负面影响等等。至于《规范庭审秩序通知》第七条,目的也是防止有人私自录音、录像、拍照、传播庭审活动。其背后的原因在于,当前电子设备种类繁多、功能多样,法庭工作人员很难逐一确认每台电子设备是否开启了隐秘录音或网络直播功能。也因此,对于重大敏感案件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采取了从源头上封堵风险的办法。困境然而,在律师们看来,限制携带个人电脑进入法庭,确实给他们带来了实打实的困难。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金宏伟律师说,《规范庭审秩序通知》发布之前,他在湖南、湖北、广西等多地都遭遇过类似情况。当时法院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为了禁止录音录像,就直接把这些设备全部挡在了法庭外。”他说。在金宏伟看来,这种做法是对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侵犯。对于近日李仁钬等律师遇到的情况,他认为,这是对有关文件的扩大化理解。“首先,《规范庭审秩序通知》只指出了,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在原则上禁止律师携带个人电脑,而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刀切’地全面禁止。其次,所谓‘重大敏感’并非严肃的‘法言法语’,并没有提供一个清晰的边界。”“如果地方法院把任何可能引发舆情的事件,都以‘重大敏感案件’为由,禁止律师在庭审中使用个人电脑。那这可能引发某种趋势。”金宏伟告诉《凤凰周刊》,这也是他最担心的事。朱凯也认为,《规范庭审秩序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很多时候是工作中必需的。”他指出,特别是在涉黑涉恶等复杂案件中,卷宗材料动辄几千页、几万页,有的电子数据需要当庭展示,使用纸质材料显然是不便的,甚至是行不通的。鄂城区法院门口。而在前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夫看来,《规范庭审秩序通知》对法院系统内部来讲,确实存在约束效力。但该文件剥夺了公民的辩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辩护权的行使,并不是说用嘴巴说或者是照纸念就叫辩护。”彭夫说,“辩护权需要有效行使。而有效行使的话,使用电脑应该是一个基本保障。现在是信息时代,我无法想象当今社会还有什么工作可以完全脱离互联网、脱离电脑,这是不可能的。如果那样,不就又回到刀耕火种的时代了吗?”他同时指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通知》中强调,“不得限制律师携带电脑等办案必需的设备参加庭审”,“这样来看,两份‘通知’呈现出‘前后矛盾’的状态。”“当然,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实也存在律师对外公开庭审笔录的状况。这种状况通常会造成舆情,给法院带来压力。”彭夫对《凤凰周刊》分析,对引发舆情的担心,是法院禁止律师携带个人电脑进入法庭的主要动机之一。但是并不能因此就禁止律师携带电脑,这属于有罪推定,也是“因噎废食”。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彭夫认为,法院此举的成本和收益也不成正比,“法庭的目的是希望控辩双方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居中进行裁判。如果禁止携带个人电脑,让控辩双方无法充分发表意见,那就会违背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的初衷。”按照这个逻辑,法院为防止律师偷录案件审理过程,而牺牲掉法庭初衷,“是不合算的”。就此问题,《凤凰周刊》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在他看来,《规范庭审秩序通知》并不是司法解释,只能规范法院的工作,无法限制辩护律师的权利,“要想涉及到律师权利,在效力层级上至少需要是司法解释”。他进一步强调,法院此举,是对律师辩护权的剥夺或限制,“这属于人为制造辩审冲突,‘毫无意义’。法庭纪律既然有严格规定,不得违规录音录像。那如果律师违反法庭纪律,可以按照法庭纪律的约束事后追责。不能因为担心有人可能违规,就预先剥夺所有人正常工作的权利”。共识面对律师们的质疑,法院给出了替代性的方案,即让律师使用法院提供的电脑开庭。但是,在律师们看来,这种举措并不“解渴”。2025年8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宗文参加一则职务侵占、滥用职权案的庭审时,也有着相似遭遇。案件在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时,法院门口设置了一则告示牌,印有《规范庭审秩序通知》第七条中的相关内容。立于某法院门口的通知牌。作为替代方案,法院提供了一台windows系统的笔记本电脑。曹宗文必须将个人电脑里的工作文件拷贝到法院提供的U盘中,再接入这台专用设备,在庭审中使用。法院会在每天开完庭后对电脑进行密封。开庭的六天时间里,曹宗文一直在和这台电脑磨合。“操作系统和我习惯的完全不同。系统很慢,并且除了Word和WPS,没有其他内置软件。”曹宗文说,这大大降低了他的工作效率。彭夫将这种替代方案比作乒乓球比赛:就像是要求一名乒乓球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放弃自己常年磨合的球拍,转而使用组委会统一配发的、规格不一的替代品,“电脑使用的系统、界面,以及文件存放位置的不同,都会影响到使用效果”。彭夫说自己在庭审过程中,经常会打开诸多窗口——比如付费的专业阅卷软件、法规库和案例库,其效率远高于法院提供电脑中的软件。此外,电脑上还有他熟悉的快捷指令、思维导图等。其他多位律师也表示,一旦被剥离了这些熟悉的工具,办案效率将大打折扣。而从法院的角度来看,这一动作或许是出于“保险”的无奈之举。某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向《凤凰周刊》坦言,这类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规避风险”。虽然法庭规则严禁录音录像,但由于现代录音手段极度隐蔽,很难彻底杜绝。禁止一切个人电子设备进入法庭,虽然看上去是“一刀切”,但对于法院来说,这种方式确实更稳妥,更保险。他进一步提到,每个正式开庭都有庭审录音录像,当事人申请后,可以查阅和复制音视频。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录音录像,不仅扰乱法庭秩序,而且没有必要。朱凯观察到,《规范庭审秩序通知》实际上留了“口子”,“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确有必要使用电脑等办案需求,予以准许;而作为律师,也要为法院着想,尽量使用不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网络传播功能的电子设备,免除法院的后顾之忧。“这其实涉及司法公开度的问题。”朱凯说,“人民法院一度非常强调司法公开,大力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活动,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在他看来,司法公开是大势所趋,法院应当顺势而为。上述法官助理也谈到了他的观察。在他看来,律师和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大多受教于同一法学体系,有着共同的专业底色,“但是进入各个工作岗位后,往往受限于各自的岗位职责,容易陷入职业带来的固有立场,因而缺乏相互的理解。”他认为,法律共同体内部还是需要多沟通,“兼听则明,才能促进理解,避免诸如此类的‘辩审冲突’的发生。”这种针对电脑的博弈,最终折射出的是辩审关系的微妙状态。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曾表示,“辩审冲突”本不应该发生。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是等边三角形的关系,法官居中裁判,对立对抗的是控辩双方(即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法官应该是调解人,是中立者。但现在,法官和律师成为了一对“怨偶”,产生了纠纷。“这是一个很不正常的现象。”高贵君说。他认为,“双方都有一定责任,但是主要责任还应该在法官,因为毕竟在辩审双方当中法官是处于强势地位,律师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情况下,法官宽容一点、包容一下,可能使问题能够及时化解。”具体到李仁钬等律师的遭遇,左德起认为,需要明确“重大敏感案件”法定认定标准,区分公开与不公开审理案件管控规则,完善技术与制度管控措施,建立庭审电子设备管控的事前告知、异议与审核机制。同时摒弃“一刀切”的简单思维模式,以“精细规制”取代“粗放禁止”,在借助技术手段与制度设计消解法院合理顾虑的同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司法之进步,需要在多元利益与权利的均衡协调中持续优化制度设计”。这场关于电脑的博弈,最终以庭审顺延告终。3月16日开庭前的最后一次沟通中,法院助理打电话称,法院已经备好专用电脑。开庭当天,在安检负责人、法官助理乃至审判长轮番出面沟通无果后,审判长宣布,由李仁钬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案件庭审顺延至次日进行。3月17日,由于依旧沟通无果,法院宣布再次延期,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律师们并未止步。16日下午,他们前往鄂州市检察院和鄂州中院了相关材料,正式申请对鄂城区法院的相关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修正。3月17日,《凤凰周刊》致电鄂城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对方拒绝对此事进行回应。李仁钬判断,法院可能是想通过推迟开庭时间,促使他们最终接受不带个人电脑进入法庭。事实上,这种策略正在见效——3月17日,原本坚持立场的五位律师中,已有一人接受了这个结局,同意在不携带个人电脑的情况下进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