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退回补侦近30年终撤案,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212万余元

Wait 5 sec.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王华桥9月28日,澎湃新闻从徐宏伟处获悉,他已向吉林省洮南市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被支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共计212万余元。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徐宏伟是洮南市原轻化局物资供应站现金员(出纳)。1988年12月,单位保险柜被盗,价值一万多元的现金和国库券不翼而飞。因被指监守自盗,案发后第3天,徐宏伟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收容审查。1989年12月9日,徐宏伟被解除收审并回家。1990年11月,洮南市法院判决徐宏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徐宏伟不服判决,上诉至吉林省白城地区中院(注:现白城市中院)。白城市中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洮南法院重新审理。洮南法院重审期间,将案件退回补侦。1992年5月,洮南市检察院对徐宏伟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收取保证金3000元,并释放。此后,案件被搁置。2021年9月18日,澎湃新闻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次月9日,洮南市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以“不应当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撤销案件。同年12月24日,洮南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3000元,支付利息1240.89元;返还1500元,支付利息1363.82元;以上本金及利息共计7104.71元。前述《撤销案件决定书》还显示,该院认为,洮南市法院对徐宏伟作出有罪判决后,白城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洮南市法院退回该院补充侦查,后该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实际上是对徐宏伟作出了无罪处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徐宏伟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洮南市法院,徐宏伟应向洮南市法院提出与侵犯人身自由权相关的赔偿请求事项。因对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数额有异议,徐宏伟向白城市检察院申请复议。白城市检察院维持后,徐宏伟向白城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22年9月30日,白城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侵犯徐宏伟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洮南市法院,遂维持洮南市检察院、白城市检察院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徐宏伟称,他和律师张理智始终未收到这份《国家赔偿决定书》。直到今年8月,他去白城市中院询问时,才知道该院赔偿委员会已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9月26日,徐宏伟向洮南市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张理智认为,洮南市法院的错误判决,致徐宏伟被错误羁押1196天,并被单位开除。遂向法院请求赔偿限制徐宏伟人身自由赔偿金56.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8.4万元;因错误羁押而未被支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共计127.2万元。两项内容合计212.4万元。本期编辑 邢潭推荐阅读 文章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