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入境旅客因處理和管有未完稅香煙,以及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條例》),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判處監禁四個月及罰款三千元。 海關人員於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四十歲抵港女旅客,並在她的個人行李內檢獲三萬八千八百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十七萬五千元,應課稅值約十二萬八千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她今日在上述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四個月及罰款三千元。 此外,海關人員於同日在機場截查一名三十九歲抵港女旅客,並在她的個人行李內檢獲三萬一千六百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十四萬二千元,應課稅值約十萬四千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她今日在上述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四個月及罰款三千元。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刑罰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私煙活動。